跳至正文

邓庆平:明清卫所制度研究述评

卫 所制度是有明一代重要的军政制度。明代全国普设卫所,卫所作为明帝国基本的军事单位,管辖一定数量的军户,承担军役。然而,卫所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军事 性质的地理单位,涉及到明帝国的版图、管理体制、土地、户籍制度、人口迁移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卫所制度是明史研究的重要问题。至清代后,统治者大力裁撤 卫所,或将卫所并入原有的府、州、县,或改卫所为新设的府、州、县,这一调整改制的过程影响清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管理体制和政区划分的变化。多年来,史学界 前辈时贤对明清卫所制度进行过旨趣各异的研究,笔者通过爬梳学术史,试图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卫所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简单的述评。

 

一、军事制度

 

学界对明代军事制度关注很多,成果颇丰。卫所是明朝军队的基本组织形式,所以研究明代军制的人多关注卫所制度。对明代军制研究具有开创意义的成果首推吴晗的《明代之军兵》(《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年),该文全面讨论了明朝卫所制、军户、军屯制以及募兵制的发展情况,首次清晰阐述了明代“军”与“兵”的关系,还结合明代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分析京军与卫军的废弛、募兵的兴起与国家财政状况的关系。他之前所撰《明初卫所制度之崩溃》一文(《中央日报·史学》第3期,1936年3月19日;后收入北京市历史学会主编《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对卫所军士逃亡以及勾军之法有所讨论,但较之前文所论范围不够全面,架构也不齐整。吴晗的工作对明代军制研究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后,解毓才撰写《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说文月刊》1940年第2卷)一 文,对卫所制度进行全面阐述,系统地探讨了卫所的编制、类别、军饷来源以及卫所成立的历史意义等问题。该文长于对制度的文献考订,并提出卫所制度并不始于 明代,而是源于元代的禁卫军制。关于卫所制度与元代军制的渊源关系,陈文石、于志嘉等也先后论及。陈文石在《明代卫所的军》(《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48本第2分,1977年)中称:“所谓明卫所制‘得唐府兵遗意’者,只是‘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还卫所’而已,明史兵志言之明。其实明代卫所制度,倒是受了元代兵制的不少影响。”于志嘉在《明代军户世袭制度》(台北学生书局1987年版)一书中论及明代军户来源时指出,垛集法传承自元代的正军、贴户制。

从军制角度对卫所制度进行全面研究的成果还有很多,比如孙东《明代卫所制度研究》,(《文史学报》1965年第2期)、吴奈夫《略论明代的卫所制度及其演变》(《中学历史》1984年第3期)等。这些都是从比较宏观的角度,对有明一代卫所制度的演变进行历时性的梳理,所论及的问题基本没有超出吴晗、解毓才等学者提出的研究框架。

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从军户、军役、军屯等相关问题入手,对明清卫所制度进行研究。

关于军户,王毓铨在20世纪50年代末就撰写《明代的军户——明代配户当差之一例》(《历史研究》1959年第8期), 集中讨论明代军户的来源以及承担的封建义务和社会地位。其后,研究成果最为丰富的当属于志嘉,其专著《明代军户世袭制度》就集中讨论明代的军户问题,另外 她还撰写了大量考订精良的学术论文,对军户世袭、军户家族、军户户籍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制度上的厘定,其论文篇目如下:《试论族谱中所见的明代军户》(《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57本第4分,1986年)、《试论明代卫军原籍与卫所分配的关系》(《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0本第2分,1989年)、《再论族谱中所见的明代军户——几个个案的研究》(《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3本第3分,1992年)、《明代两京建都与卫所军户迁徙之关系》(《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4本第1分,1993年)、《明清时代军户的家族关系——卫所军户与原籍军户之问》(《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74本第1分,2003年)、《从(瞀辞)看明末直豫晋交界地区的卫所军户与军民词讼》(《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75本第4分,2004年)、《论明代的附籍军户与军户分户》(载《顾诚先生纪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学者们对明代军户的武职世袭制度、卫所军户与原籍军户之间的关系等相关问题做过专门研究,比如李龙潜《明代军户制度浅论》(《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李荣庆《明代武职袭替制度述论》(《郑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梁志胜《明代卫所武官的借职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彭勇《论明代州县军户——以嘉靖<商城县志>为例》(《中州学刊》2003年第1期)等。张金奎新著《明代卫所军户研究》(线装书局2007年版),是近年来最为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涉及明代卫所军户的各个重要问题,如卫所军户的来源、组织管理、粮饷、职业选择、后勤保障以及明代社会变革下的卫所军户状况等等,对前人已经论及的问题进一步深入和补正,对一些前人研究的空白则有所补充。

关于卫所制度的经济基础——军屯,日本学者清水泰次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写过《明初军屯之扩展及其组织》(王崇武译,《西北论衡》第4卷第6期,1936年)以及《明代军屯之崩溃》(方纪生译,《食货》第4卷第10期,1936年)二文,对明代军屯的形成与破坏进行了宏观的勾勒,以屯军的滥用、屯田的私占及税率的改变等因素分析军屯破坏的原因。至60年代,一批学者开始对明代军屯进行大量宏观的研究,如张仁忠《论明代的军屯》(《北京大学学报》1961年第5期)、李龙潜《明代军屯制度的组织形式》(《历史教学》1962年第12期),等等。其中以王毓铨所著《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最为宏阔,是书分上下两编,对军屯的历史渊源、建置、组织、管理、经营、子粒征收、军余顶种、旗军拨屯比例、军屯的生产关系以及军屯的破坏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考察,所提出的问题基本奠定了后来学者研究军屯的讨论框架。

20世纪80年代以后,更多关于军屯的专题研究纷纷出现,如汤纲、南炳文《略论明代军屯士卒的身份和军屯的作用》(《南开史学》1980年第1期)、刘景泉《论朱元璋的军屯政策》(《南开史学》1981年第1期)、唐景绅《明初军屯的发展及其制度的演变》(《兰州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衣保中《关于明代军屯制度破坏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松辽学刊》1984年第3期)、陈家麟《论明代军屯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杜涛《试论明初的军屯》(《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等。这些文章所探讨的问题并未超越王毓铨提出的范畴,但都从不同角度对明代军屯的作用和破坏原因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新见。

还有一些学者在军屯、军户数额的估算、军屯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军屯发展的社会影响等问题上对宏观研究做出了一些微观的补充和修正,如周远廉、谢肇华《明代辽东军户制初探——明代辽东档案研究之一》(《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2期)、《明代辽东军屯制初探——明代辽东档案研究之二》(《辽宁大学学报》1980年第6期),丛佩远《明代辽东军屯》(《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梁勇《试论明代河北的卫所和军屯》(《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崔永红《明代青海河湟地区屯田的分布和军户的来源》(《青海社会科学》1988年第6期),杨昌源、范植清《略论明代军屯制度在鄂西山地的实施》(《史学月刊》1989年第6期)等。

从 军制角度研究明代卫所的论著大多从宏观上把握制度的变迁,比较局限于制度的考证,即使有些个案分析的微观研究作品,也多是在宏观研究所提出的问题范畴和解 释框架下进行补充性研究,得出的结论并未超越军事制度层面的讨论。但是任何一项制度所面对和规范的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制度本身绝不只是一种停留在文本上 静止的政治模型和组织结构,制度的形成及其运作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上述研究并没有将卫所制度的实践过程真正“动态”起来,考察的主要是静态的“制度”,而不是“制度的过程”。 卫所制度的推行对地方社会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影响,这样的影响必须放回到其运行的具体场景中去,结合当地不同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和权力关系,才能加以 深入的分析。而现有的研究多是从国家层面分析卫所制度的历史作用、影响,所论多是宏观的、制度层面的,不可能真正了解这一制度在各地的推行究竟引起了怎样 的作用。这与将卫所仅仅理解为一种军事制度以及传统的政治制度史、军事史的研究方式有关。

 

二、行政区划与地理单位

 

最早指出都司卫所是一种行政区划的学者是谭其骧,他在20世纪30年代发表的《释明代都司卫所制度》(《禹贡》第3卷第10期,1935年;后收入《长水集》上册,人民出版1l987年版)中指出,明代的某些都司卫所是一种地方区划,“置卫所以统辖军伍,设都司以掌一方兵政,其初本与地方区划不相关。洪武初或罢废边境州县,即以州县之任责诸都司卫所;后复循此例,置都司卫所于未尝设州县之地,于是此种都司卫所遂兼理军民政,而成为地方区划矣”。 他认为《明史·地理志》中收录的实土卫所才是地方区划,无实土者不载,说明其与地理无涉。他还根据《明史·地理志》,按照都司分类,逐一列出其下所属的实 土卫所。谭其骧从历史地理学的学科背景出发研究明代的都司卫所,为卫所制度的研究开辟了一条异于军制史研究范畴的蹊径。可惜这样的研究旨趣并未在后来的很 长一段时间内继续拓展。一直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者们才开始重新进行具有某种“地方行政区划”性质的卫所研究。笔者认为,这样的研究走向在很大程度上跳出了将卫所局限于军制研究的窠臼,重新认识了卫所制度,也重新认识了明清帝国对所辖区域的管理方式。

据笔者所见,这样的研究趋势表现为两条研究路径:一是继续谭其骧的历史地理学研究风格,以周振鹤为代表,他在《体国经野之道——新角度下的中国行政区划沿革史》(香港中华书局1990年版)一书中论及卫所,首次提出“军管型政区”的概念,将实土卫所视为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组织和行政区划”,而无实土的卫所都不列于《明史·地 理志》中,以示与政区无涉。比如内地卫所就是星罗棋布,与府州县相杂错,只是单纯的军事组织。在看待卫所的政区性质问题上,区分实土卫所与非实土卫所,这 与谭其骧的观点是一致的。郭红也在“军管型政区”的概念下研究明代的都司卫所,撰写了《明代卫所移民与地域文化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3年第2期)、《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与军管型政区》(《军事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等文,进一步发展了谭其骧和周振鹤关于“实土卫所”的观点,认为明代卫所在行政区划意义上可以分为实土、准实土、非实土三种类型,所增“准实土卫所”即分布在府州县境内、占有大量土地人口的卫所,具有一定的行政区划意义,清朝裁撤卫所时,它们都被改置成正式的政区。

另外一种研究路径以顾诚为代表,他以扎实的明代政治、军事史研究为基础,从帝国疆土管理的高度重新审视卫所问题。顾诚撰写的《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l986年第4期)和《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两文,系统阐述了他对卫所问题的新看法。他试图解释明前期耕地数字出现不同记载的原因,提出了明代全国土地分属于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的观点,认为明代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同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州县一样,是一种地理单位,管辖不属于行政系统的大片明帝国疆土,包括军士的屯田和代管民籍人口耕种的土地,也管辖着不属于军籍的大量民户。为此,他还专门撰写《谈明代的卫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一文讨论明代卫所管辖的人口问题。

顾诚在提出这一看法后,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相继有学者发表文章就明前期的耕地数字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林金树、张德信撰文否定了顾诚的结论和研究方法(《明初军屯数额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关于明代田土管理系统问题》,《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曹树基在某种程度上综合了两派之说,通过对明初边卫所辖民籍人口的估算,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明代耕地数字出现不同记载的原因不是出在资料汇总和军屯管理制度上,而是出在统计上(《对明代初年田土数的新认识——兼论明初边卫所辖的民籍人口》,《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秦新林《也论明初耕地数和卫所制度》(《晋阳学刊》1998年第2期)论证了洪武二十六年之前,今辽宁、吉林、内蒙古大部、冀北、晋北、陕西大部以及西南地区都有大批田土处于都司、卫所管辖下,支持了顾说。张海瀛则通过对《山西丈地简明文册》的研究发现,万历时期山西的土地清丈确按行政州县和军事都司卫所两大系统进行,支持了顾诚的说法(《张居正改革与山西万历清丈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顾诚提出“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这一概念来审视明代的都司卫所,虽然没有直接与政区挂钩,但是因为将都司—卫所看作是与府—州—县并行的一套帝国疆土管理体系,因此具有与地方行政区划相同的意义,而且用“地理单位”的术语来囊括各种辖有土地和人口的卫所,并不局限于以《明史·地理志》是否有载和境内是否设有行政州县来区分实土卫所与非实土卫所的差异,具有更强的弹性。

不 管是将卫所理解为地方行政区划,还是将之理解为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都从军制史研究视角将卫所理解为一种纯粹军事机构的藩篱中挣脱出来,给明代卫所的研究 赋予了新的考察视角,也使明代卫所问题具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意义,因为其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军事机构和军制的组成部分,而是明帝国对整个国家疆土进行管理的 一种方式,改变了地方区划的整体格局,对地方社会的影响也绝不仅仅是军事方面的,而是更全方位的、复杂的。所以,卫所研究对重新审视明代的许多历史问题都 具有了重要的意义。但是,对卫所进行政区意义上的研究并没有形成热点,郭红对都司卫所建置的研究也多停留在政区地理的沿革史和旧址复原的方面。钟铁军《释 明代贵州之“州卫同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4年第1期)一文,对贵州地区的州、卫两套系统予以了一定关注,但仍是侧重于从城市历史地理的角度对明代贵州“郡邑”城镇选址过程进行复原,并对其与卫所城镇重合的原因做出地理环境和政治经济方面的解释,而并没有关注卫所制度在贵州地方社会的实践过程及对地方社会的影响。

顾 诚提出明帝国疆土管理两大系统的宏观理论后,本可以引导卫所研究超越军制史的范畴,但后来者似乎并未在这个思路下重新思考明代卫所的研究,仍是多围绕军制 的问题展开,甚至连从事多年卫所制度研究的于志嘉也在其《论明代的附籍军户与军户分户》一文中称,对顾诚明代疆域两大管理系统论这一“宏观之理论架构不能 置一辞”。以个案研究的方式,从地方的实践运作出发,对州县与卫所两套管理系统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的文章尚属罕见。

 

三、区域性的卫所研究

 

明代卫所制度在全国施行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很多学者都对不同区域的卫所予以了关注。

如辽东都司,学界在20世纪30年代就掀起过一阵研究热潮,出现了一批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辽东都司卫所建制沿革的考释上。如张维华《明辽东“卫”、“都卫”、“都司”建制年代考略》(《禹贡》第1卷第4期,1934年)和《明代辽东卫所建制考略》(《禹贡》第1卷第7期,1934年)、李晋华《明代辽东卫所归附及卫所都司建制沿革》(《禹贡》第2卷第2期,l934年)。这与当时日本侵略我国东北地区的政治形势有关。建国以后,对于辽东都司卫所的研究更趋深化与细致。杨旸还出版了《奴儿干都司及其卫所研究》(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与《明代辽东都司》(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两部专著。

又如西北地区的卫所研究不仅与军制、边防等问题相关,还涉及到该地区复杂的民族关系,其都司卫所的建置变迁备受关注,比如对陕西都司、行都司卫所的建置研究,梁志胜《洪武二十六年以前的陕西行都司》(《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9年第3期)针对明早期陕西行都司的三次治所变迁进行了详细的考证,认为陕西行都司一度是一个有名无实的虚置机构,而这与洪武年间陕西行都司的职能转变及西北形势等因素有关。这一地区的卫所除一般意义上的镇戍卫所之外,还有广泛存在的羁縻卫所,彭建英在《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3期)一文中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宏观的讨论。

学界对西南地区卫所的研究,同样也主要集中在对西南都司卫所的建置研究,如范植清《明代广西卫所的设置与迁徙》(《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陈国安与史继忠《试论明代贵州卫所》(《贵州文史丛刊》1981年第3期)、郭红《明代贵州都司建置研究》(《贵州文史丛刊》2002年第1期)等。还有一些论文则集中讨论西南都司卫所移民的问题,如范玉春《明代广西的军事移民》(《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8年第2期)、陆韧《明代云南的驿堡铺哨与汉族移民》(《思想战线》1999年第6期)、彭勇《明代广西班军制度研究——兼论班军的非军事移民性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3期)等。

于 志嘉在江西卫所的区域性个案研究上用力甚勤,她多年来从事明代军制,特别是卫所制度的研究,早期主要致力于对卫所军户制度基本内容的考订。近十年来,其研 究视角逐渐转向,以江西卫所作为腹里卫所的个案,进而用区域研究的方式关注卫所制度下的社会变迁、军民关系以及卫所与州县之间的关系,这方面的论文主要 有:《明代江西兵制的演变》(《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6本第4分,1995年)、《明代江西卫所的屯田》(《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7本第3分,1996年)、《明代江西卫所军役的演变》(《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年)、《明代江西卫所屯田与漕运的关系》(《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72本第2分,2001年)、《明清时代江西卫所军户的管理与军役纠纷》(《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72本第4分,2001年)。 比如她在《明代江西卫所的屯田》中指出,由于江西卫所地处腹里,军屯田地要么是有主荒地,要么是与民田杂处,或位于邻省,给管理带来很大不便,也造成了军 民之间的冲突。永乐末年部分屯军转为漕运军后,军屯由余丁、民户佃种成为主要趋势,这也加剧了军民之间的冲突,使州县官员日渐介入卫所事务,军事系统与行 政系统的严格分界开始变得模糊。她又在《明清时代江西卫所军户的管理与军役纠纷》一文中,通过分析军户户籍由原籍地州县与卫所各自造册管理及军役的继补问 题,说明卫所与州县之间的复杂关系。在于志嘉新近完成的《从<管辞>看明末直豫晋交界地区的卫所军户与军民词讼》一文中,她讨论的卫所区域已经超越了江西地区。她利用明末北直隶大名府溶县知县张肯堂的判牍《瞀辞》,探讨直、豫、晋交界地区卫所的军民纠纷,卫所与州县官员在处理这些纠纷时表现出来的权力关系。

大 致而言,学界对不同区域都司卫所的研究,考察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仍是卫所制度本身,讨论的还是军户、军屯、军役等军制史范畴内的问题。即使于志嘉在对江西和 直、豫、晋交界地区的卫所进行细致的个案研究时,讨论了州、卫关系以及州卫官员处理军民纠纷时的权力关系,涉及到明代行政、军事两套管理系统的关系问题, 但是其关注点仍是军役问题,并由军役的变化讨论卫所制度的演变,而并未将卫所的演变与地方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变化结合起来。这样的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出 发,对宏观的卫所制度研究提出佐证或予以修正,有利于卫所军制研究的深化,但尚未将卫所制度的研究与区域社会的历史发展相结合。

在这样的研究方向上,有一些学者的区域社会史研究中涉及到卫所制度的问题,给予卫所研究以新的考察视野。如萧凤霞、刘志伟在《宗族、市场、盗寇与蛋民——明以后珠江三角洲的族群与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一 文中,研究明以来珠江三角洲的族群与社会时就发现,明初征服广东的时候,明朝政府企图把大批流动人口收编为编户齐民,而将许多蛋户登记为军户,进而编入卫 所。还以小榄镇的李姓宗族为例,介绍了从军户到民户转化的过程。这是政府为水上人口的社会流动提供的诸多机会之一,而政府提供的机会或者设定的限制都造成 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族群的再划分。刘志伟的《从乡豪历史到士人记忆——由黄佐<自叙先世行状>看明代地方势力的转变》(《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一文,以曾为卫所军籍的广东黄氏家族为个案,分析明代基层社会的支配权力由地方豪强转变为士绅阶层的历史过程。陈春声新近发表的《明代前期潮州海防及其历史影响》(《中山大学学报》2007年第2、3期), 通过描述明初潮州海防系统建立的缘由、过程和制度变迁,探讨沿海卫所布局所反映的潮州地方社会情形,不仅讨论了地方社会中行政和军事两大独立系统间的关 系,也从一个侧面反映明初中央王朝的政策在沿海边远地区推行的实况及地方社会的因应过程。在他们的研究视野中,卫所不仅仅是一种军事制度的规定,也是一种 影响地方社会族群认同与划分、政治权力转移、基层社会变迁的契机和资源。这样,卫所制度的研究就转化为了区域社会史研究的一种分析视角,军事史、政治制度 史与社会史之间的樊篱也就打破了。

 

四、清代卫所的演变

 

卫所在清初保留了一段时间后陆续裁撤。早在20世纪40年代,君约撰写了《清代卫所因革录》(《中和月刊》第3卷第5、6、7期,1942年),利用《大清会典》等正史典籍,结合方志材料,对清代卫所的变迁过程进行了宏观的勾勒,逐一列出各都司卫所在清代裁改的时间,而该文极少被后来的学者注意。日本学者槽木野宣在50年代撰写的《卫所の行方》(《东京教育大学东洋史学论集》第3号,1954年)一文中,也做了类似的工作。他依据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五六《兵部·官制·卫所》作成“清代卫所裁汰一览表”,对明清交替时期的全国卫所数目和顺治、康熙年间分别裁汰的卫所数目进行了统计。

对清代卫所的变革过程进行宏观描述的代表性研究,当推顾诚所作《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一文。顾诚认为,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延续说明了明代的卫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军事组织。他把清代都司、卫所的变革轨迹归纳为三个步骤:一是都司、卫所官员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二是卫所内部的“民化”、辖地的“行政化”过程加速;三是最后以并入或改为州县的方式使卫所制度变为历史陈迹,从而完成全国地方体制的基本划一。郭松义《清朝政府对明军屯田的处置和屯地的民地化》(《社会科学辑刊》1986年第4期)一文则专从军屯角度出发,对清代卫所变化进行分析。李巨澜也对清代卫所问题撰写过几篇专论,如《清代卫所制度述略》(《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一文,就基本围绕顾文、郭文提出的几个问题框架来加以讨论。在另一文《清代卫所职能略论》(《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中,他还注意到清代卫所的职能以屯田和漕运为主。于志嘉在《清代江西卫所的沿革与人口分布》(《郑钦仁教授荣退纪念论文集》,台北稻乡出版社1999年版)、《明清时代江西卫所军户的管理与军役纠纷》等文中,对清代江西卫所的演变进行了细致的个案研究,发现江西卫所因为漕运功能而保留下来,而军役纠纷也常与屯田、漕运有关。

从地方政区演变的视角考察清代卫所变革的有日本学者真水康树,他在《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与清十八省行政系统的整顿》(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论及清代卫所改制的过程。他接受了谭其骧关于“实土卫所”的论述和周振鹤“军管型政区”的概念,将明末清初卫所改并州县的过程称为“军管区的规格化”,即实土卫所的州县化。他的研究与早先君约、楢木野宣的做法并无大的区别,也是按照各个都司列出所辖实土卫所以及改并州县的时间。

总 体上来说,学界对清代卫所演变的关注还不够,顾诚就曾在《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一文中指出:“对于雍正年间基本完成的并卫所入州县、改卫所为府、州、县 这一触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却很少有人注意。”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清代卫所改制过程的宏观勾勒、清代卫所改并州县的数量统计及具体卫所的列举 上。其实,卫所作为具有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或者政区,经过有明一代的发展,其与州县的关系已经呈现非常复杂的局面,至清初裁改,必然会引起地方格局的变 动,对地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而这样的过程在不同的地方有相当大的差异,沿边卫所、腹里卫所、沿海卫所的改制过程及其对地方社会的影响都是很不一样的。 因此,清代裁改卫所的历史过程必须放到经历这一调整过程的具体地方进行考察,并进行区域间的比较研究,才能真正了解这一政策调整的推行和实践情况。

笔者囿于学识和能力所限,将20世纪30年 代至今关于明清卫所问题的现有研究状况进行了极其粗略的梳理。笔者并未着力于全面而周详的列举,而是着重于整理前辈时贤及其论著的研究思路和考察角度,因 此,在介绍学界关于明清卫所制度的研究成果时难免会挂一漏万,恳请方家指正。但笔者相信,从研究视野和问题意识的角度对这一重要军政制度的研究进行梳理是 相当必要的,这样才能在前辈时贤的学术积累上有新的学术进步和新研究方法的引入。比如,在原有军制研究的基础上,如何将制度的实践运作层面的研究引向深 入;又比如,在将卫所视为政区或者地理单位后,如何借用区域社会史的理论和方法,将明清卫所的制度演变与基层社会的生活变迁“互动”起来,这可能不仅仅需 要史料的极大扩展,更需要学者研究视野和思考角度的转换。

来源:清史所
《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4期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