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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彬彬、张志云 | 江汉关开埠与汉口国际贸易(1858—1869)

作者郑彬彬为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张志云为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20年第2期,注释从略

江汉关开埠与汉口

国际贸易(1858—1869)

郑彬彬、张志云

内容提要

英国觊觎长江贸易特权,是为了开辟中国中西部市场,扭转对华贸易劣势。然而,随着太平军东征,保护上海贸易成为英国对华外交的重要目标,这使汉口作为“上海内口”违约开埠。汉口开埠的“违约性”及其对上海的“附属性”成为中英交涉长江贸易章程的出发点,也是形塑汉口贸易态势的起始点。随着汉口贸易的发展,重新厘清汉口的贸易定位再度成为英国的需求。通商口岸的贸易态势是条约制度、华洋商人和中外官员在特定历史情境中复杂互动的产物。

关键词

汉口国际贸易;江汉关;长江通商;中英关系

一、前言

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是对《南京条约》及其附属条约的整体再确认。该条约不仅将通商口岸从沿海地区扩展至长江流域,而且史无前例地赋予英商持护照进入内地贸易的特权,这使长江口岸成为英商深入长江中上游地区的前沿基地。

然而,汉口开埠通商十分复杂,因为清政府当时处于内外交困之中。1860年末英国要求汉口开放之时,正是太平军李秀成东征之际。1861年下半年中英双方交涉长江贸易章程时,清政府先后经历咸丰皇帝驾崩和“辛酉政变”。中英《北京条约》虽已签订,但英法联军仍滞留中国;英国公使卜鲁斯(Frederick Bruce)进驻北京后,中英双方面临全新的外交方式。

汉口开放的复杂性引起学界的关注。其中,魏尔特(Stanley Wright)、陈诗启以海关史为路径,认为汉口、九江违约开放源自英商的“急不可待”,而湖广总督官文的财政需求和防止英商与太平军贸易是江汉关设立的原因。美国学者丁恩(Britten Dean)从中英外交史的脉络指出,英国要求汉口、九江提前开放,源自额尔金(Earl of Elgin)对华态度的转变。清政府同意英国所请,有“抚驭夷人”、诱导英国介入太平天国战争的考量。丁恩还认为“辛酉政变”后卜鲁斯确立了与恭亲王奕合作的外交原则,故愿意配合恭亲王修改长江贸易章程。

此外,贸易史的研究以汉口开埠作为前提,讨论汉口开埠后的商人作为、货物流动和贸易态势。如陈慈玉认为英、俄竞争使汉口茶贸易呈现“二元贸易结构”,汉口是与福州、上海并驾齐驱的茶贸易港。但张珊珊发现汉口在茶贸易中依附上海,戴鞍钢也认为“汉口是上海港商品集散网络向内地各省拓展的中介港”。现有研究还从中国传统贸易网络的角度分析华商在贸易中的优势。

上述观点虽被学界采纳,但仍未完全解决汉口通商的三个问题:其一,现有研究忽视了1860年太平军东征与长江通商间的关系;其二,它们未讨论长江贸易发展与英国公使让步之间的联系;其三,它们关注贸易制度的建立,但未讨论该制度如何形塑了汉口贸易态势。鉴于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讨论汉口开埠设关的原因和章程修订的历史过程,进而论述特殊历史情境下形成的贸易制度如何形塑汉口贸易态势。

二、汉口的开放

中英《南京条约》确立了洋货“便运天下”和税率“秉公议定”的原则,但英国在五口贸易中却面临纺织品滞销、贸易逆差加剧和贵金属流失等问题。英商不断呼吁中国扩大开放,特别是开放长江。自1853年起,英国将攫取长江贸易特权作为对华外交的重要目标,并在太平军东征围困上海时实现。

1857年4月,英国政府任命额尔金为全权特使领兵侵华,参与第二次鸦片战争。在训令中,英国政府要求额尔金获得长江贸易特权:

阁下应尽力将英国对华贸易从诸多限制中解脱出来,劝诱中国政府全面开放口岸,允许外商自由往来中国内地大城市,特别是坐落于主要江河及东北沿海的城市……阁下应将南京列为开放城市。但由于该城市为太平军控制,那么最好能获得(清政府)原则上同意英商航行长江并与其沿岸城市进行贸易。

英政府所谓的贸易限制指,英国在华贸易仅限于五个通商口岸,打破贸易限制,须迫使清政府扩大开放,但由于长江流域正经历太平天国战争,故英国外交部的底线是迫使清政府“原则上同意”开放长江通商。因此,英国在《天津条约》的谈判中提出长江通商的要求,并最后体现于《天津条约》第十款。

清政府认为长江通商“贻患甚巨”。长江横跨川、鄂、赣、皖、苏诸省,所过之处不仅是关涉“中原大局”的“山川设险之所,城邑扼要之区”,而且是“关税出于是,场盐行于是,漕粟运于是”的财赋重地。是故,咸丰帝要求桂良、耆英等谈判大臣“于所请各条内酌量添允数条,将江路通商及游行内地两事设法杜绝,以免决裂”。但战败的清政府并无斡旋余地。在额尔金的威逼下,桂良等人建议长江通商“俟中国军务肃清再行酌办”,以便清政府日后具备或“设法禁止”或“不过于内江指一二处准其通商”的灵活性。

桂良“俟中国军务肃清再行酌办”的方针符合咸丰帝“以免决裂”的原则和英外交部底线。中英谈判代表因此达成《天津条约》第十款:

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不代表开放汉口,而是中英双方在长江开放问题上的原则性共识,本文称之为“《天津条约》长江开埠原则”(以下称“条约原则”),即清政府同意长江设立通商口岸,但具体口岸的择定与开埠须待太平天国战争结束。“条约原则”是中英双方日后交涉长江贸易章程的法律基础。

然而英国并未严格遵循该原则。《天津条约》签订后,额尔金为验证清政府对条约的接受程度,以“提请伦敦重新考虑公使驻京”为条件要求以“商务名义”提前考察长江。1858年11月14日,额尔金自上海溯江而上。此行,他不仅收集了大量的太平军情报,而且确证了汉口辐射中西部的贸易价值。返程时,英舰“狂暴号(Furious)”意外搁浅长江九江段,使其“获得本不可能得到的鄱阳湖航运情况,长江入鄱阳湖的可行性以及长江不同季节的水文情报”。额尔金由此初步择定汉口、九江为通商口岸。

1859年初,额尔金完成长江考察后卸职返英。英国政府任命其弟卜鲁斯为英国驻华公使兼商务总监。在长江事务上,英外交部要求卜鲁斯“待太平天国被镇压或中英两国政府作出其他安排”后再行处理。可1860年11月,卜鲁斯在咨询额尔金后,正式照会恭亲王要求“汉口、九江两处,先行开商”。卜鲁斯还建议长江税收统由上海或镇江海关征收,英船上江之前向海关申报自用武器等措施,以防止英商向太平军走私军火。

英国要求汉口、九江提前开放与李秀成东征有关。卜鲁斯向英外交部解释道:

据《天津条约》,我们无权要求长江即刻开放。但考虑到太平军攻陷苏州及其军事进展,特别是对进口贸易的威胁,使我们急需寻找不受干扰的通往中国西部省份的运输渠道……无论未来中国政治局势如何裂变,列强所承认的中国政府应给予英国无可争辩的进入中国中心地区的权利。

英驻华公使卜鲁斯承认,要求汉口、九江提前开放违背了“条约原则”。可1860年上半年,李秀成率领太平军二破江南大营后乘胜东征,连克杭州、常州、镇江,并于6月占领苏州,进逼上海,这使得开放长江中上游成为英国对华外交的首要目标。

太平军占领苏州、围困上海,切断了上海进出口贸易的纽带,上海贸易陷于停滞。在洋货进口中,太平军攻占苏州“击垮了5月份恢复的贸易”。1860年10月,除鸦片、军火和少数奢侈品外,洋货进口完全停滞。在土货出口中,1859年上半年,上海出口8.7万包丝;1860年上半年,丝出口量下降为6.2万包。茶贸易额的减少更为明显。太平军占领苏州,切断了闽、浙、两湖之茶贩运上海的商路,使上海茶出口量急剧减少。1859年,上海共出口茶5550余万磅,1860年仅出口2550余万磅,减幅达54%。

在此背景下,开放长江中上游作为“不受干扰的运输渠道”,对英国极为必要。因为汉口、九江不仅可为上海滞销洋货开辟新市场,而且能使英商深入茶产区采购茶叶后,经长江贩运至上海出口。额尔金指出:“开放长江将给贸易带来特殊利益,因为中国目前局势混乱,利用陆路在内陆生产区和沿海消费区之间转运货物异常昂贵且不稳定”。

与天津谈判时坚决反对开放长江不同,清政府此时同意开放汉口、九江。这有三重考量:其一,依据“条约原则”,中英双方有开放长江口岸的共识;其二,“抚驭夷情”,诱使英国共同镇压太平军;其三,长江口岸开埠可增加关税收入。

获得清政府准许后,英国开始运作长江通商事宜。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与主导长江通商的英国全权特使额尔金却对长江开放范围理解相异。卜鲁斯在照会中要求“仅于汉口和九江两处先行开商”。额尔金却指示负责此事的英国领事巴夏礼(Harry Parkes):“英国船只所获特权,不应再局限于特定通商口岸,如果可能,应让整个长江流域向英国开放。”

丁恩认为英国分歧源自“额尔金未将他开放长江的意图完全告知卜鲁斯和恭亲王”。可丁恩未解释额尔金的意图是什么?额尔金的意图可从英国筹划的长江税务安排窥见。首任海关总税务司李泰国(Horatio N. Lay)指出:

长江开放的税务安排是,所有税收在上海或镇江海关缴纳,汉口、九江不设海关;目的是将镇江上游长江视作上海内河,洋船可在沿江任何口岸、地方起卸货物,无需海关允许。

李泰国“所有税收在上海或镇江海关缴纳,汉口、九江不设海关”的安排,是“完全接受巴夏礼意见”的结果,目的是将镇江上游长江视作“上海内河”。可见,额尔金开放长江的意图是将其作为“上海内河”。既是“上海内河”,英商在上海交纳关税后自可在长江各处贸易,汉口、九江无需设关征税。额尔金如此规划长江通商,可能受到上海英商的影响。1860年12月,额尔金离开中国前曾与江海关和上海主要英商多次讨论长江通商事宜。

1861年2月至3月,巴夏礼与英国海军中将贺布(J. Hope)率领10艘军舰,由上海英商会代表陪同前往长江开埠通商。巴夏礼、贺布不仅详细考察长江沿岸各商埠,择定汉口、九江为通商口岸,而且单方面拟定《长江通商暂行章程》(以下称《巴夏礼章程》),实现了额尔金长江全江开放的计划。

《巴夏礼章程》是规范长江通商的第一个章程。该章程要求“长江一切税收统由江海关或镇江海关征收”,英船前往长江贸易时,需向江海关呈报自用军火并申请“军器执照(Arms’ Certificate)”供海关查验。英商在上海完税后,“自镇江以上、汉口以下沿途任便起货、下货,不用请给照单,不用随纳税饷”。汉口因此成为“上海内口”。

太平天国也同意英国在长江通商贸易。1861年3月1日,留驻南京的英舰“人马”号(Centaur)指挥官阿普林(Aplin)与太平天国签订《阿普林与太平天国官员谈话纪要》(以下称《纪要》),规定英商可自由通行长江中下游,太平军“若攻打镇江、九江和汉口,将提前告知英国”。太平军还保证“1861年内不进攻上海和吴淞100里之范围”。英国不仅为上海开拓了长江市场,而且暂保上海安全。

1861年3月18日,贺布、巴夏礼擅自将《巴夏礼章程》和《纪要》在《北华捷报》刊布。江海关税务司随即向英船发放江照,准其在《巴夏礼章程》的规范下前往长江各处贸易。汉口正式对外开埠。

可见,英国在《天津条约》谈判中要求开放长江口岸是为了扭转对华贸易劣势。然而,李秀成东征威胁上海,导致英国违约要求汉口、九江开放。英国还通过《巴夏礼章程》将镇江上游长江定位为“上海内河”,汉口、九江是不设海关的“上海内口”。但在太平军占据长江下游的局势下,《巴夏礼章程》难获清政府批准。

三、贸易章程的修订

《巴夏礼章程》于《北华捷报》刊出伊始便受到清政府反对,因为“全江通商”可能促使英商与太平军贸易。于是,“专办通商事务”的江苏巡抚薛焕否决“全江通商”之第七款和处罚贸易违约之第九款,仅愿“暂行试办”其余八款。换言之,清政府不承认“全江通商”,但同意试行《巴夏礼章程》的税收安排。然而,在清军围剿太平军之际,长江贸易却频现华洋商人与太平军贸易,这使修订贸易章程势所必然。

1861年6月,清政府与前来北京讨论通商税务的署理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讨论长江通商事务。赫德主张执行《巴夏礼章程》,因为“(长江)各处贼匪滋扰,更不能设船查拿”,若汉口、九江、镇江设关征税,恐不仅“徒靡经费无税可收”,亦会使广州和上海税收漏损。而《巴夏礼章程》将镇江以上作为“上海内口”,使得上海成为长江贸易的总稽查处。洋船“载运货物前往长江”,“须先在上海请领入江准照”并“完纳正税并子口税”方准入江;洋船在长江出口土货时,镇江关口可派员随同押运至上海“完清正税,方准上岸”;若商人要将上海洋货贩运内地,则应在过卡之先“完纳子口税”。赫德认为这样的安排“实于中国有益而无损”。

恭亲王奕对《巴夏礼章程》有所疑虑。因为长江尚处战乱,《巴夏礼章程》关税在上海“总处缴纳”或可防止商人偷漏,但洋商完税后“准其任便起卸货物,又恐漫无限制”。因此,恭亲王要求“江苏巡抚薛焕斟酌地方情形,妥议咨覆办理”。

未及薛焕“妥议咨覆办理”,《巴夏礼章程》“漫无限制”的弊端开始显现。1861年7月,湖广总督官文与两江总督曾国藩联衔上奏,称5月25日一艘载米两千余石的洋船停泊清军围困的安庆城外,使城中“米粮将尽,又无油盐可吃”的太平军得以“用金银衣服首饰与洋船买油盐米粮”,严重妨碍了清军的镇压行动。

虽然英国驻汉口领事金执尔(William Gingell)否认此事为英商所为,但英国公使卜鲁斯发现有英船在太平军占领区从事客运贸易。1861年6月,英商船“马尼拉”号(Manilla)在前往汉口途中遭清军炮击,因为该船私泊安庆下载乘客被“清军认为有补给品借机运入城中”。

英商船入江贸易使清政府将防止太平军“冒充商贾”混入英国商船“窜入天津海口”列为防卫重点。英船在太平军占领区内运载人员无疑坐实清政府怀疑。卜鲁斯认为必须对英商加强监管,“以免英国陷入最严重之困境”。1861年7月,卜鲁斯发布告示,警告英商:

英国政府谋求汉口、九江开放,是为了在中国战乱之际攫取一条将英国商品销售至中国中心地区,并将中国内陆土货出口海外的渠道。如果英商从事其他贸易,势必让长江局势更为复杂,增加清政府封锁(长江)的风险。

英使卜鲁斯的告示作用有限。1861年9月21日,恭亲王再度援引官文奏折,向卜鲁斯抗议“有奸商贪利济匪,凡往来之船每停泊于黄州、安庆贼据之地,将铜、铁、油、麻、米、粮重价卖于贼匪,济其困乏;并由汉口购买木植,辗转卖与贼中,使贼得造成战舰以抗我师”。恭亲王同时将新拟定的《长江各口通商暂定章程》转送卜鲁斯,要求“示知长江各商遵照”。恭亲王警告卜鲁斯长江开放本已违背“条约原则”,“倘若商船不肯遵行(新章程),贼匪得有接济、势更蔓延……本爵更无别法,只好仍按照条约暂缓通商,于镇江一带禁止商船入江,俟四方平靖再行办理”。

1861年10月9日,卜鲁斯将恭亲王所拟章程修改为《长江各口通商暂定章程》(以下称《暂定章程》)和《通商各口通共章程》(以下称《通共章程》)。《暂定章程》废止《巴夏礼章程》的“全江通商”条款,将贸易限于汉口、九江,卜鲁斯认为这与开埠照会相符,“自当允行”。不过新章程依然规定洋商在上海完税后,便可“在汉口、九江任便起货、下货,不用请给准单,不用随纳税饷”。汉口的“上海内口”地位没有改变。

《通共章程》承认洋商有权雇佣华商前往内地贸易。对于洋商前往内地贸易一事,恭亲王原本建议洋商应“亲至该首经子口,开单注明货物若干,应在何口卸货”,防止华商冒用洋商名号申请子口税单、逃避厘金。可卜鲁斯认为“如有华商安心偷漏,何难自请外国人作假货主同赴子口报货”,因此他建议“英商运土货到第一子口开单……或本商自去,或使本国人均可”,但为防止华商假冒,英商应在“报单之底填注或本商姓名、或本行字号”。《通共章程》采纳卜鲁斯的意见,洋商雇用华商前往内地贸易的权利得到认可。如下文所示,这将对汉口贸易产生重要影响。

卜鲁斯为何愿意修订章程?美国学者丁恩认为恭亲王在“辛酉政变”后任议政王,卜鲁斯开始与恭亲王合作,采用“和平”交涉的外交策略维护英国利益。是故卜鲁斯愿意“在不牺牲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在交涉中)将中国遭受的困难与不公纳入考量,以营造友好氛围”。将长江贸易范围限于汉口、九江,不仅符合“条约原则”,也是向恭亲王表示诚意。

除外交因素外,汉口贸易的重要性也是英国同意修订章程的原因。上海英商会主席韦伯(Webb)指出,太平军占领苏州和宁波后,汉口、九江已成为“上海茶贸易的唯一依赖”,如失去汉口、九江,“上海将再无一箱茶可供出口”。江海关税务司统计表明,1861年共有15.6万担茶叶从汉口运至上海出洋,占上海茶出口总量的63.7%。

汉口不仅是上海出口土货的货源地,也是上海进口洋货的重要销售地。据江海关税务司统计,1861年洋货进口上海后复出口至长江口岸的价值为286.1万两,占上海洋货复出口总值的13.2%。英国公使卜鲁斯向英外交部汇报修订章程事项时明确指出:

长江开放之目的,意在开辟一条更接近中国中西部(土货)生产和(洋货)销售市场的商路,协助大英帝国产品平衡中国的丝茶贸易。现下仅汉口能实现该设想,混乱且枯竭的长江下游已无商业价值。中英之间新达成的贸易规章能够保障汉口的商业利益……它只是阻止贸易在条约未开放的地方开展,而非禁止所有贸易。清政府是长江的主人,条约本规定长江在战后开放……我认为清政府有权采取措施防止他们的让步变为灾难。

卜鲁斯认为饱受战争蹂躏的长江下游已无商业价值,汉口则有潜力成为英国对华贸易的重要商埠。可汉口开埠违背“条约原则”和长江贸易频现“济匪”事情,使清政府有权修改章程,甚至中止长江通商。鉴于此,卜鲁斯认为与清政府重新修订章程更符合英国利益,因为这让汉口开埠得以延续。

可见,英国为保护上海贸易而将镇江上游视为“上海内河”,并拟定《巴夏礼章程》,规定长江全江开放。但长江贸易频发“济匪”事情,使清政府利用长江开放的“违约性”要求修订章程。鉴于汉口贸易对英国的重要性,卜鲁斯同意清政府的要求。1861年11月,清政府正式批准《暂定章程》和《通共章程》。但是新订章程延用《巴夏礼章程》的税收安排损害了地方督抚的利益,遭到地方督抚的反对。

四、江汉关的成立

与恭亲王关注长江贸易“济匪”同步,湖广总督官文也采取措施,试图让汉口摆脱《巴夏礼章程》赋予的“上海内口”地位。官文采取“设立官行”“禁止华洋行伙往山乡市镇自行采办”和汉口“设关收税”三个措施,确保厘金并争取汉口的土货出口税。

“设立官行”。1861年6月至8月,汉阳知府先后建立协兴、祥兴两个红茶牙行,作为汉口洋商采购茶叶的固定对象。协兴牙行抽取茶价的3%(祥兴为1.2%)上缴“汉镇厘金局”,以“缴助军饷”。对此,汉口英领事金执尔以《南京条约》准许“英商等赴各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为由进行抗议。面对金执尔的抗议,协兴牙行因牵涉洋行而被湖北盐茶牙厘总局勒令停办;祥兴行吸取了协兴行教训,将牙行对象限于“内地商人”,使金执尔抗议无效。

“禁止华洋行伙往山乡市镇自行采办”指,禁止英商雇佣华商买办持护照深入内地采购茶叶等土货。《天津条约》第九款、第二十八款准许英商持护照前往内地贸易,并选纳子口税后免纳厘金。为防止英商借机“隐漏内地税则”,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第七款规定英商在内地购买土货后,“到第一子口验货,由送货之人开单注明货物若干,应在何口卸货”,并将第一子口所发执照提交后续“各子口查验盖戳,至最后子口先赴出口海关报完内地税项方许过卡,俟下船出口时再完出口之税”。

但在《巴夏礼章程》框架下,湖北官员难防英商“隐漏内地税则”。汉口并无海关在英商将内地茶贩运汉口出口前,查验其是否遵循子口税制度未在沿途私买私卖。此外,英商雇佣华商买办进入内地采购茶叶,这些人“多有倚托洋商,任意私售私买”的行为。为确保内地税,湖北境内的岛口、北河口等厘金关坚持对洋行买办征收厘金;湖北盐茶牙厘总局则对英商的内地贸易权进行限制性解释,来合理化厘金关的行为。湖北盐茶牙厘总局指出,条约开放的长江口岸仅镇江、九江和汉口,英商无权到岛口、北河口和沙市进行贸易;条约准许英商持护照商旅内地“系专指外国商人而已……必须该外国商人持照亲往”;条约“无准洋行雇人采办押送货物之条”。

汉口“设关收税”。1861年8月22日,官文以“汉口勿论收税与否,总应设关稽查方免(税收)偷漏”为由,令负责汉口通商事务的道台张开霁与英领事金执尔商谈汉口设立海关事。但金执尔以此事为公使职权为由拒绝。

1861年9月30日官文上奏清政府,正式要求汉口“设立官行”“禁止华洋行伙往山乡市镇自行采办”和汉口“设关收税”。官文指出《巴夏礼章程》规定长江贸易“均归上海稽查纳税”“预萌欺弊偷漏之端”。因为长江战乱使汉口贸易只能“以(洋)货易(土)货”,商人“不交进口货物清单,亦不报出口货物数目,以致毫无稽查”;洋商“纷纷自赴各处采办,既不投验,无从稽其多寡”,更有奸商“依托影射,甚至将停运之货接济贼匪”。因此官文认为汉口“必须设关收税,设立官行,按单发货,始便稽查”,同时“禁止华洋行伙往山乡市镇自行采办,以符不逾三口之条”。

值得注意的是,官文要求汉口“设关收税”之税是5%的土货出口税和2.5%的子口税,而非洋货进口税。因为汉口贸易以土货出口为主。至1861年9月,汉口进口洋货146.7万两白银,出口土货155.8万两白银(其中茶93.5万两白银),可进口洋货除“交换土货”外并无销路。于是在汉口“茶叶、大黄、桐油等货,尤为出口大宗”的贸易态势下,官文要求“将内地各货出口正税及子口税一并于汉关完纳”,而进口洋货“仅于照单点验”。官文对土货出口税的重视影响了后续的汉口“设关征税”。

官文对清政府批准其要求自信满满。1861年10月22日,官文将上引奏折转送金执尔,令其告知他国驻汉口领事一体遵行。11月17日,官文通知金执尔江汉关将于1861年12月2日成立,“凡洋商在两湖采办茶叶正子税及各土货正税,统归江汉关征收”。然而未及官文奏折抵京,卜鲁斯已于10月9日与恭亲王拟定了新章,并于11月2日在《北华捷报》发布英文版。官文建议未被《暂定章程》和《通共章程》采纳。

不过恭亲王在11月14日奏准施行新章时,还是因“官文所奏具是实情”准许汉口设立海关。但新设立的江汉关“仅止征子税,及盘验货物”,进出口税还是在上海缴纳后“拨归湖北、江西二省”。恭亲王认为这可防止汉口设关征税后,“洋商绕越无关之处”走私。1862年1月1日,江汉关税务司在署理总税务司赫德赴湖北与官文商谈后成立。

官文不满意江汉关只征子口税。江汉关成立前三天,湖北藩台、臬台、海关监督等官员不断到访英国领事馆,游说金执尔同意江汉关征收关税。被金执尔拒绝后,这些官员表示江汉关可暂不收税,但洋船进出汉口时须接受江汉关查验;他们还给金执尔一份官文拟定的贸易规章,规定“禁止洋商亲入内地购买土货;商人向江汉关缴纳子口税外,还需向内地厘金关缴纳每箱茶9钱的厘金”。金执尔援引新的《暂订章程》坚决反对。虽如此,江汉关还是于1861年12月2日成立,郑兰出任江汉关监督。

鉴于金执尔拒不配合江汉关征收关税,官文在江汉关成立后再次上奏要求“汉口、九江照海关例就地收税,各清各款”。官文严词批评新章程“专为上海计而未为通商三口计”,“专为洋商获益计而不为内地税饷计”。官文强调:

(汉口)贩运往来洋货少而土货多,即不准收税,又不准照条约查验,沿途各处既可随意销售,并可由狼山、福山直出海门,不必迂途绕至上海……频年两湖、安徽血战之师,久已望饷若渴,以为汉关开征之后,饷需无虞匮乏,得以尽力东征。迄今关税尚未议定,即收子口半税,而不抵厘金之一二成,求盈反绌,皆由上海之未能洞悉长江情形,为十二款、五款章程所限故也。

 

官文认为《暂定章程》和《通共章程》“未能洞悉长江情形”,存在两大弊端。首先,新章程无助缉私。因为洋商不仅援引《暂定章程》第七款“不用请给准单,不用随纳税饷”的字样反对江汉关稽查贸易,还于沿途各处随意销售货物,更“由狼山、福山直出海门”逃避江海关监管。其次,江汉关不征关税使湖北军饷无从着落。官文说设立江汉关是为了使“饷需无虞匮乏”,但新章程却仅准江汉关征收“不抵厘金之一二成”的子口税,使“两湖、安徽血战之师”军饷匮乏,无力东征。因此,官文认为只有“汉口、九江照海关例就地收税,各清各款……可除百弊,可杜后患”。

面对官文对新章程“专为上海计而未为通商三口计”的指控,恭亲王强调章程议定绝非“偏重上海”,而是对“欲收税饷之利,又欲防济贼之害”的利弊权衡。但恭亲王也承认官文“所奏系实在情形”,并以北京对长江情形“究不熟悉”为由,决定派遣赫德前往湖北,与官文、郑兰“悉心筹议、妥为更正”。

1863年3月,恭亲王将官文的要求照会英国公使卜鲁斯,要求再订章程。卜鲁斯虽指出官文目的是“以本省与外国通商之税,全数悉归本省藩库为益”,却建议在修订新章之前准许江汉关征收5%的出口税和2.5%的子口税。江汉关征税土货出口税是英商的要求。随着汉口茶贸易竞争不断加剧,汉口茶叶须绕道上海报关纳税方可出洋的规定,延缓了英商出口土货的速度。是故他们要求在江汉关缴纳出口税,以便直出外洋。恭亲王对此表示理解,但认为江汉关征税的具体办法需待赫德与湖广总督官文商议后再行定夺。

江汉关无权征税导致英商子口税特权搁置,江汉关监督“遵从官文指示,拒绝在所有事务确定之前发放子口税单”。子口税特权搁置导致中英冲突升级。1862年6月10日,宝顺洋行6艘茶船因拒纳厘金,被岛口、北河口厘金关扣留。金执尔鉴于屡次交涉“虚耗笔墨”,遂令驻汉口英国军舰前往厘卡夺回茶船。英舰不仅带回茶船,还掳回厘金关“马委员并炮船七支,水手五名,炮位二十位”,金执尔据此要求官文“札行各关卡,嗣后如有英商运货过卡不许抽厘……并将各项浮征赔还”。

英国领事金执尔诉诸武力解决争端的措施,遭到英国公使卜鲁斯强烈反对。卜鲁斯认为,英国坚持公使进驻北京,目的是与清中央政府和平交涉以避免地方发生流血冲突,而金执尔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使驻京的正当性。为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卜鲁斯严令禁止各领事在类似案件中调用海军,并要求英商在“抗议中缴纳厘金”。

卜鲁斯还认为英商违约参与走私贸易,是厘金关对其征收厘金的原因之一。太平军占领南京切断了淮盐对汉口的供给,汉口盐价上涨。长江开放通商后,华洋商人合伙贩运私盐日渐兴盛。条约禁止洋商从事盐贸易,但洋船是长江上唯一能自由通行的船只,这使洋商租买中国戎克船以买办名义贩运私盐,和华商借运送洋商货物之机夹带私盐成为长江私盐贸易的主要形式。面对这些贩运私盐的行为,清朝地方官选择抽取厘金后视而不见,可秉持子口税特权的洋商却拒纳厘金,并与厘金关炮船发生冲突。随着私盐贸易普遍化,从事合法贸易的洋船也时常被厘金关炮船拦截抽厘,这使洋商要求领事提供军事保护。鉴于此,英国公使卜鲁斯认为英商要求海军介入厘金纠纷的案件中恐不少为此类私盐贸易,领事若不加区别擅用海军,得益者恐是这些“奸商”。

私盐贸易的盛行使长江流域形成多个洋人非法定居点。如镇江上游的仪征因私盐盛行聚集了不少洋人,他们不仅参与走私,还从事暴力犯罪活动。1862年6月13日,两名欧洲人伙同宁波人抢劫了九江英商李度(Little)的商船,并杀害了该商的中国雇员。上海英国领事也报告:“大批欧洲暴徒成群出没于长江航道,恐中国官民难以抵御。”英国公使卜鲁斯担心“这些暴行恐使清政府建立报复性制度,对长江上有信誉的商人和旅行者产生不利”。

子口税特权搁置和长江混乱的贸易秩序,促使卜鲁斯采取两个措施规范长江贸易。首先,他明确定义英商的内地贸易权,即英商有权亲自或雇用他人前往内地贸易,并选择缴纳子口税,但无权在内地定居、设立行栈。这一限定将对英商的汉口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其次,卜鲁斯同意赋予江汉关征税权,以落实子口税特权,因为“湖广总督对江海关统征关税的不满和建立高效海关的渴求,使这些特权无法实施”。卜鲁斯还认为获得征税权的江汉关将有利于清政府打击走私,防止“长江贸易变成资助太平军的方式”,并“提供经费(让清政府)组织部队保护自己的水域”。

在这样的考量下,1862年11月10日卜鲁斯对官文、赫德拟定的《长江税收章程》进行少许修改后同意执行。该章程明确规定长江贸易仅限镇江、汉口、九江3个口岸。在税收与稽查方面,该章程分为“大洋船”和“内江轮船”两类执行。“大洋船”指由外洋直入汉口的船只。“大洋船”前往汉口、九江贸易时,须将船牌呈交镇江领事,由领事向海关申请“镇江护照”,并在上下长江时由九江海关查验。“大洋船”在何口贸易便在何口纳税,江汉关对“大洋船”有完整的征税权。“内江轮船”指“自上海常做长江买卖”的轮船。这类船只前往长江贸易时,由领事以船牌为据转请江海关发给有效期6个月的江照。江轮上下长江时,须将江照呈交镇江、九江海关查验,各关视情况遣关员随船押运。在税收上,因为汉口以土货出口为主的贸易特点,该章程仅规定这类船只在江汉关缴纳5%的出口正税和2.5%的复进口税,其洋货进口税依然在江海关缴纳。

可见,湖北的财政利益特别是获取土货出口税,是湖广总督官文成立江汉关的动力,也是他不满《暂定章程》和《通共章程》的原因。江汉关成立后,官文一方面上奏争夺税权,另一方面搁置英商的子口税特权。对英国而言,江汉关征收关税不仅符合英商利益,也能解决子口税特权搁置和长江贸易秩序混乱等问题。因此,卜鲁斯在限缩英商内地贸易权的同时,同意了官文、赫德拟定的《长江税收章程》。1863年1月1日,这个规范汉口贸易长达35年的章程正式实施。

五、汉口的国际贸易

《长江税收章程》是对《暂定章程》的继承与超越。继承性体现在“内江轮船”仅在江汉关缴纳土货出口税,洋货进口税依然在江海关缴纳。超越性体现在江汉关对“大洋船”征收洋货进口税和土货出口税,这为汉口摆脱“上海内口”地位,与海外市场直接贸易提供了制度基础。继承性和超越性并存,影响了汉口进出口贸易。

1864—1869年,汉口在洋货进口贸易中依附于上海市场。详见图1。

  

据图1,1864—1869年汉口洋货进口经过两年的快速增长后趋于平缓,汉口洋货几乎全部来自上海。换言之,“自上海常做长江买卖”的“内江轮船”是汉口进口洋货的主力。在洋货进口增长背后,是华商逐渐掌控这类贸易的过半份额。江汉关税务司发现,1862、1863年华商在洋货进口贸易中拥有“有限的竞争力”。1865年,华商“有限的竞争力”发展为“进口贸易的大部分增量掌握在华商手中”。1870年,汉口52.4%的洋货由华商销售。

华商能占据洋货进口贸易过半份额,与《长江税收章程》有关。《天津条约》第二十八款规定,洋货缴纳5%的进口税和2.5%的子口税后可由华商“便运天下”;《长江税收章程》规定“内江轮船”自上海贩运洋货至汉口前,须在江海关缴纳一切税收。这使英商将洋货在江海关完税后选择转售华商,由华商在子口税单的庇护下搭乘“内江轮船”贩运汉口、销售内地,华商因此掌握了这部分贸易。这样的贸易方式使英国外交官认为,华商掌握这类贸易是拜英商所赐,因为华商需要英国轮船“快速安全地”运送洋货,需要英商子口税单助其避免中国官员的盘剥。

这样的贸易方式对英商和英国制造业有利。对英商而言,洋货在上海完税后由华商贩运汉口,不仅免去了他们的转运之烦,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他们在上海的洋货进口贸易。1863年“长江口岸庞大且日益增长的贸易”使上海洋货进口总值达8195万两,较1860年增长99.4%。对英国制造业而言,华商将洋货贩运汉口开辟了洋货的内地市场。1861年汉口开埠时洋货除换取土货外并无销路,1865年“中国人开始大量消费纺织品……纺织品消费量较1864年增加50%”,1869年进口汉口的纺织品达107万匹,有44万匹运用子口税单转销内陆市场,湘潭成为汉口进口纺织品销往内地市场的重要集散地”。无怪乎先后在汉口、上海担任领事的麦华陀(Walter Medhurst)认为“当初开放长江口岸、烟台、天津和牛庄的设想,就是将其作为从上海获取洋货并向上海供给土货的附属口岸”,故上海是“汉口的海港(sea port)”,英商“最恰当的功能是将洋货进口至中国海港后转交中国中间商,由后者销售给消费者”。

但随着汉口逐渐成为两湖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洋货供给地,其附属上海的弊端开始显现。有英商指出“上海附属口岸”的地位,阻碍了汉口发展为中西部市场的洋货供给地。因为洋货中转上海不仅增加了运费,而且使华商成为中间商。这提高了中国消费者购买洋货的价格,也让贸易利润被华商获取。于是,随着四川成为汉口洋货的第二大市场,发展汉口与英国的直接贸易并开放中国西部成为英商的需求。

与洋货进口贸易不同,汉口以茶为代表的土货出口虽总体上依附上海,却呈现脱离上海的潜力。详见图2。

据图2,1864—1869年汉口茶叶出口节节攀升。在茶叶的出口方式上,虽然大部分茶叶仍须转口上海再行出洋,但汉口直接出口外洋的茶叶也在不断增加。汉口茶能够直接出口外洋,源自《长江税收章程》授权江汉关征收土货出口税,并准许“大洋船”自外洋直航汉口。相较于茶叶转口上海再行出海的既有模式,“大洋船”将茶叶直运伦敦虽运费较高,但具有快速通关、加速货物流转的优势。因此江汉关征收出口税后,汉口直接出口外洋的茶不断增加。1863年“大洋船”自汉口出口外洋的茶为370余万磅,1865年这一数值增加到1051万磅。汉口与海外市场直接贸易的潜力由此可见。

但汉口茶贸易未剥离上海。这有两个原因:首先,长江航道复杂使“大洋船”多发事故。1865年是“大洋船”云集汉口的一年,也是长江事故频发的一年,这使保险公司提高保费。其次,汉口开埠之初,仅洋商轮船可免于太平军袭扰,各洋行纷纷组建轮船公司参与长江航运。1862年成立的旗昌轮船公司更是垄断汉口与上海间航运。“大洋船”损害了这些洋行的利益,他们拒绝为大洋船上江提供拖船服务,“没有拖船,大洋船不可能溯江而上”。在这种情况下,“大洋船”贸易自1867年开始下降,至1869年也未达到1866年的贸易量。汉口茶贸易依然延续转口上海的既有模式。

茶贸易延续转口上海的模式,有利于华商实现利润最大化。由于上海是茶叶的最终出海口岸,华商可视沪、汉间的茶价高低决定销售地点。1867年和1868年,华商就因为上海茶价高于汉口,纷纷将茶转运上海销售。

《长江税收章程》的施行和英商内地贸易权限缩,也有利于华商参与茶出口贸易。汉口开埠伊始,英商曾在茶产区设立洋行收购和生产茶叶,如宝顺和广隆洋行便深入兴国州龙港地方建立洋行,并雇用800名女工采茶。英商还利用轮船前往汉口200英里之外的崇阳等地收购茶叶。随着英商被禁止在内地设行立栈和《长江税收章程》规定洋船仅能在长江三个通商口岸航行,英商须雇用买办华商进入茶产区预购茶叶。这为华商创造了谋利空间。汉口开埠后,英、俄商人在茶贸易中激烈竞争,汉口茶叶市场呈现“二元贸易结构”。洋商间的激烈竞争使作为中间商的华商可随机上涨茶价,“因为外国商人之竞买,茶价任中间商人之所求,而高腾不少”。

英商对华商的依赖使其在竞争中难敌俄商。俄商不仅摆脱中国中间商直接进入茶产区收购茶叶,而且于内地设厂制茶。据江汉关税务司统计,至1868年已有14名俄商深入距汉口100—150英里的茶产地开办工厂,严格把控茶叶的采摘和加工。俄商掌控茶叶的收购和生产,使俄国茶砖不仅成本低而且质量优于英商所购茶叶。

面对俄商的竞争和英商无权进驻内地的状况,一种英商出资、华商出名的合伙性茶行在茶产区迅速发展。这种茶行的特色是,英商通过广东籍买办,雇用广东籍代理人出面租用内地茶产区的茶栈,来收购和加工茶叶。这类行栈虽无洋行名号,但“实为英商所有,他们支付租金、筹集资金、支付广东代理人和其他雇员的酬金,并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实与汉口洋行性质无异”。1865年,仅崇阳一地便有8家这类茶行。1869年两湖16个茶产区210家华商茶行中,疑似中英合伙经营的广东籍茶行有41家。

合伙性茶行利弊明显。它可帮助英商规避无权在内地设行立栈的禁令,但也让合伙华商将茶行的“洋商性”冒用于自己的货物,逃避厘金。江汉关监督多次照会汉口英领事,采取措施分辨这类华商货物的华洋属性,防止华商冒用子口税单。华洋属性难辨使英商在贸易纠纷中面临举证困难的窘境。1865年5月,崇阳的合伙性茶行被清军叛勇抢劫,英商要求清政府赔偿损失。但由于这些茶行实际经营者为广东代理人,因此湖北办案官员强烈质疑英商损失数据的真实性,致使此案拖延至1872年方才结案。

华商全面介入贸易还影响了英商的子口税特权。卜鲁斯同意江汉关征税,一个考量是换取湖广总督官文落实子口税特权。可是1863、1864两年,经汉口转运内地的英棉纺织品共计73万余匹,申领子口税单者仅13.7万匹,占比18.7%;这两年共出口茶叶60余万担,但仅11.2万担运用子口税单,占比18.5%。究其原因是,汉口洋商的广东籍代理人时常利用洋商代理人身份从事走私,使内地官员不认可其“负责货物为洋商所有的说辞”。1869年,江汉关税务司强调落实子口税特权的唯一有效措施,是“让洋商亲携货物自由出入内地”。

中西部市场对洋货进口贸易的重要性和华商广泛介入汉口贸易给英商带来的挑战,使英商要求进驻内地主要市场,修正汉口贸易定位。1868—1869年中英修订《天津条约》之际,汉口英商会要求构建以汉口为中心的市场体系,建议公使派队考察新堤、岳州、长沙、湘潭、常德、津市镇、沙市、襄阳、樊城、荆州、重庆、普洱等12个市镇,特别是汉口洋货重要分销地之湘潭和重庆。他们还要求进驻两湖地区的茶、煤产区,轮船可在内河航行。上海洋商总会提出,构建由一级口岸及其附属口岸组成的层级化的长江流域市场体系。在上海洋商总会的认知里,一级口岸是长江流域大区域商品集散中心,如辐射川、甘、云、贵四省之重庆,汉水与长江交汇处之汉口,一级口岸驻扎领事和海关。附属口岸是长江流域和中国内地重要河流沿岸之商贸集镇,如夔州、宜昌、沙市、芜湖、大通、安庆、岳阳、襄阳、樊城、湘潭等,这些口岸应准许英商进驻。附属口岸是一级口岸下级市场,英商轮船可在附属口岸停靠。可见重新厘清汉口贸易定位,充分发挥其辐射中西部市场的贸易作用再次成为英国的需要。

《长江税收章程》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汉口作为“上海内口”的地位,也搭建了汉口与海外市场直接贸易的基础。在该规章下,汉口贸易虽然依附上海,但展现了与海外市场直接贸易的潜力。华商利用汉口的贸易地位和英商内地贸易权的限缩,渐获贸易优势。随着汉口贸易的发展,扩大内地贸易权并重新定位汉口贸易地位成为英国的新需求。汉口贸易态势的形成,是条约制度、华洋商人和中外官员在特定历史情境中复杂互动的产物。

总之,正如费正清在讨论五口通商时所指出的,东南五口的开放是英国为“进入中国海外贸易网络”的精心筹划。英国觊觎长江贸易特权意在由此进入中国中西部市场,扭转对华贸易劣势。然而随着太平军东征,保护上海贸易成为当务之急,汉口作为“上海内口”违约开埠。汉口开埠的“违约性”及其对上海的“附属性”成为中英交涉长江贸易章程的出发点,也是形塑汉口贸易态势的起始点。中英双方对长江贸易章程的交涉还显示,条约制度不仅是辅助英商在华贸易的工具,也是规范英人在华活动的准绳。它既为英国外交官维护条约特权提供依据,也为清政府维护自身权益创造了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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