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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海禁及市舶司研究

元代的海禁及市舶司研究(上)邓端本

元代疆土虽然辽阔,但统治者对海外贸易也较重视。早在全国统一之前,元世祖便想方设法诱降泉州市舶司提举,阿拉伯人蒲寿庚,(蒲寿庚有丰富的市舶管理经验,本身又是大舶商,在南洋群岛一带很有威望。)元世祖想借重他的声望:开展外贸。所以通过“伯颜遣不伯、周青招泉州蒲寿庚、寿晟兄弟”。①至元十三年(1276年)十二月,蒲寿庚在泉州降元。元将董文炳把自己所佩的金虎符授予寿庚。金虎符为万户之权力象征。可见元朝对蒲寿庚投降的重视,也是对海外贸易的重视。“至元十五年(1278年)八月,诏行中书省唆都、蒲寿庚等曰:诸蕃国列居东南岛砦者,皆有慕义之心,可因蕃舶人宣布朕意,诚能来朝,朕将宠礼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②至元十六年(1279年)又“遣广东招讨使达鲁花赤杨廷璧招俱蓝(在印度半岛、)”。③杨廷璧于至元十七年(1280年)、十九年(1282年)两次出使俱蓝,海外诸蕃国也就不断地前来贸易了。到了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海外贸易已经得到完全的恢复了。

(一)市舶司设置的概况

元代在广州、泉州、温州、庆元、杭州、澉浦、上海七个地方设司。其设置时间是:泉州、庆元、上海、澉浦为至元十四年(1277年),温州、杭州为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最迟是广州,设于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然而,元代对市舶司的设置反复无常,屡设屡废,而且时有“禁商泛海”的禁令。第一次“禁商泛海”发生在至元三十年与至元三十一年(1293—1294年)之间。元成宗即位后(1294年),便取消了这一禁令。大德七年(1303年)又“禁商下海”,并同时取消各地的市舶机构,到了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才取消了这一禁令,恢复市舶和市舶司的设置。然进入至大四年(1311年),政府再次海禁并革市舶机构。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才又第二次恢复市舶和市舶机构。延祐七年(1320年)英宗即位(未改元),又“罢市舶司,禁贾人下番”。到了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再恢复广州、泉州、庆元三地市舶司。此后,直至元朝灭亡,朝廷也再没有下达禁海之令。
据此,广州市舶司自成立后,经历过三次的罢废和恢复,前前后后停罢的时间共有十年。
元朝政府为什么对市舶司执行时废时复的政策呢?考其原因,有下列几点:
1. 元王朝的海禁,并非禁绝所有的海外贸易,而只是在国内“禁商泛海”而已。如第一次海禁之时,亦黑迷失(远征军统帅)在远征途中,还派人至南巫里(今苏门答腊岛)等地,要这些国家来中国朝贡,而这些国家也在此时“遣人来附”(《元史》卷十八《成宗纪》)。说明在“禁商泛海”期间,苏门答腊至中国之间的海上交通,并未断绝。所谓“遣人来附”,除进贡外,还有贸易的活动,足见元朝也没有因海禁而拒绝外国来中国贸易。同样的事例还可以找到。大德十年(1306年)有日本商人有庆等抵庆元贸易,元朝政府命江浙行省平章阿老丁加强监视,以防止在贸易中发生骚乱。大德十年是元朝第二次海禁时间,日人居然可以在这一时期抵庆元贸易,而元朝政府也予以接待,再次证明元代的海禁不禁止外商来华贸易。
另外,在海禁期间,官营贸易并未停止。元人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三五《海运千户杨枢墓志铭》称,杨枢曾两次乘“官本船”往波斯湾的忽鲁谟斯(今霍尔木兹),一次是大德五年(1301年);一次是大德九年(1305年)。大德九年亦是第二次海禁时期,证明官营贸易还在进行,所禁的只是私商贸易而已。另据日人桑原骘藏《蒲寿庚考》转引《印度史》谓:“牙鸟乌丁(波斯湾怯失岛主)有子曰法哈耳乌丁阿默德为波斯伊儿汗之合赞汗使者。西历千二百九十七年,自海路往中国,谒元成宗,赐贵族女,居数年,航海归。千三百五年抵鸟八儿之前二日死。”公元1305年,正是大德九年,再次证明海禁期间,往波斯湾者(由国家控制的船舶)仍络绎不绝。
2. 元王朝的海禁,是对权豪势要经营海外贸易的约束。元朝海商的成份相当复杂,既有一般的商人,也有诸王、驸马、宰相;既有地方官吏,也有宗教寺院势力,甚至连皇后也参加角逐,因此,由这些人组成的海商阶层,势力非常强大。元世祖时,权臣“阿合马、张惠,挟宰相权,为商贾,以网罗天下大利”。④朱清、张瑄“父子致位宰相,弟侄甥婿皆大官,田园宅馆遍天下,库藏仓库相望,巨艘大舡帆交番夷中”。⑤这些权豪势要,多利用特权偷税、漏税,营私舞弊,与国家争利,造成财政收入的重大损失。权臣桑哥,商人出身,私家所藏珍宝,即有内藏之半。朱清、张瑄“富过封君,珍宝番货,以巨万计”。⑥所以至元三十年制订的《市舶则法》二十二条前言中说:“权豪富户每每坏了市舶司的勾当。”另外,元朝的宗教寺院也享受各种免税免役的特权,他们经营海外贸易时,不但本身免税,而且还夹带私商,逃避抽分。至元《市舶则法》中也有这样的说:“议得和尚、先生、也里可温(基督教传教士)、答失蛮(伊斯兰传教士)人口,多是夹带俗人过番买卖,影射避免抽分”。证明宗教寺院势力的舞弊也很严重,至元二十一年,卢世荣提议的“官本船”法,有很大的程度便是针对这些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在卢世荣的建议中,明确地提出:“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禁私泛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⑦在《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中,也有这样的记载曰:“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藉其家产之半。”卢世荣要想通过行政手段,由政府垄断海外贸易,以杜绝市舶之弊。但是,这个办法难以行通,权豪势要起而反扑。监察御史陈天祥首先发难,历数卢世荣罪状后,加以弹劾。故身为中书右丞的卢世荣仅秉政四个月,便被处死,“割其肉以食禽獭”,⑧落得个悲惨的下场。弹劾状中罗织了
“视民如仇,为国敛怨”,“肆意诛求,何所不得”等罪名,反映了权豪势要保卫其自身利益的明朗态度。为此,卢世荣死 后,“官本船”便被取消了。仁宗即位后,强调开放,“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⑨权豪势要的营私舞弊就更加严重了。朱清子“官至参政,每岁海运诈称没于风波,私自转入外番货卖”。⑩“元贞元年,以舶船至岸,隐漏没货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阅之”。(11)大批出国使臣,也参加到偷税、漏税的行列中来,为此,在元贞二年,宣布“诸使海外国者不得为商”。(12)又恢复了“官本船”制度。大德二年(1298年),朝廷设制用院。上面所说的那个杨枢,就是“制用院俾以官本船浮海至西洋”的。(13)大德六年(1302年),更通过“江南僧石祖进告朱清、张瑄不法十事,命御史台诘问之”。(14)在朱清、张瑄的罪状中,有经营海外贸易营私舞弊的一条。所以在大德七年,藉没他们的家产时,便同时宣布:“其海外贸易未还商舶,至则依例藉没。”(15)这是对权豪势要经营海外贸易的一次严厉打击,可也就是在这一年,元廷宣布第二次海禁。这就说明了,海禁时间过长,势必引起权豪势要更激烈的反抗,而“番货药物销用渐少,价直陡增,民用阙乏”。(16)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没有什么好处,因此反映出元朝海禁处于时禁时开的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至元十六年(1279年)间,当蒲寿庚、唆都建议元世祖,由他们出面招徕海外诸蕃贸易时,辄遭到元世祖严厉的拒绝。“帝曰:‘非唆都等所可专也,若无朕命,不得擅遣使。’”(17)可见世祖对蒲寿庚垄断泉州市舶已经有所警惕和加以限制了。而大德时恢复的“官本
船”制度,则是与海禁结合在一起的,它反映出当权者又一次想通过海禁,推行“官本船”制度,从而垄断海外贸易。延祐元年中书右丞相铁木迭儿所说的一番话,便表达了这一意图。他说:“往时富民,往诸蕃商贩,率获厚利,商者益众,中国物轻,蕃货反重。今请以江浙右丞曹立领其事,发舟十纲,给牒以往,归则征税如制,私往者,没其货。”(18)所以当年虽然“复立市舶提举司,仍禁人下蕃,官自发船贸易。”(19)以后,“官本船”制度似乎在大部份时间内基本执行,就是到了市舶最后一次解禁时,泉州官吏王艮仍然就推行“官本船”法提出建议:“买旧有之船以付舶商,则费省而工易集,且可以绝官吏侵欺掊克之弊”。(24)中书省采纳了他的建议,“凡为舶六■,省官钱五十余万■。”(21)可见元朝的海外贸易政策,最后是私人贸易与“官本船”法同时并举。
3. 元王朝的海禁,是对违禁品大量外流的一种约束。元朝虽然鼓励海外贸易,但对金、银、铜、铁、丝绸、米粮、军器等物,禁止出口。然当时中国是世界上物质生产最发达的国家,各国都要从中国进口物资。如周达观《真腊风土记?欲得唐货》中,便有这样的说:“其地想不出金银,以唐人金银为第一,五色轻缣帛次之;其次如真州之锡镴、温州之漆盘、泉州之青瓷器,及水银、银硃、纸剳、硫黄、焰硝、檀香、草芎、白芷、麝香、麻布、黄草布、雨伞、铁锅、铜盘、水珠、桐油、篦箕、木梳、针。其粗重则如明州之席。甚欲得者则菽麦也,然不可将之去耳。”汪大渊《岛夷志略》列举元朝输出的物品有数十种之多,而其中最主要的商品也就是丝绸、瓷器、金、银、铜、铁、锡等物。如爪哇“货用硝珠、金银、青缎、色绢、青花白碗、铁器之属”,(22)小呗喃(今印度奎隆)“贸易之货,用金、银、青白花器、八丹布、五色缎,铁器之属。”(23)甘埋里(今霍尔木兹)“去货丁香、荳蔻、青缎、麝香、红色烧珠、苏杭色缎、苏木、青白花器、瓷瓶、铁条”。(24) 由于当时大量违禁物资外流,故在一个时期内,还出现“中国物轻,蕃货反重”的现象。为此,从元世祖开始,便三令五申地禁止违禁品出口。如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禁广州官民,毋得运米至占城诸蕃出粜”;(25)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禁商贾私以金银航海”“(26)元贞二年(1296年)又“禁舶商毋以金银过海”;(27)至大二年(1309年)“海舶兴贩金、银、铜钱、绵丝、布帛下海者,并禁之。”(28)延祐元年(1314年)制订《市舶法则》,重申“金、银、铜钱、铁货、男子妇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不得下海私贩诸蕃。(29)但是,这些禁令收效甚微。《元史》卷一百九十一《卜天璋传》便有这样的记载曰:“(卜天璋)升广东廉访使。先是,豪民濒海北,专商舶以射利,累政以赂置不问,天璋至,发卒决之。”所谓豪民者,当是一股不守法纪之舶商,促使卜天璋下决心用武力解决之。事实上,《元史?食货志》亦有指出:“以下蕃之人将丝银细物易于外国,又并提举司罢之。”这就画龙点睛地道出:“第三次海禁与大量违禁品外流有密切的关系。
元朝海禁到了至治二年(1322年)之后,便完全废止了。考其原因,并非以上的矛盾已经解决,而是因为权豪势要的势力更加膨胀了。至治三年(1323年)英宗被弑,杀他的便是那些权豪势要。而后来的泰定帝、文宗等,莫不都是大臣所立,中央政权等于是贵族们的联合政府。权臣横行无忌,为所欲为。“回回人哈哈的,自至治间(1321年至1324年)贷官钞,违制别往番邦,得宝无算,法当没官,而倒刺沙私其种人,不许”。(30)这倒刺沙乃是泰定帝时的宰相,所以他敢于明目张胆地包庇其回族同类,可见其时已经法纪无存了。后来,又有“嘉定地濒海朱、管二姓,为奸利于海中,致资巨万,及以他故败,上下受其贿,莫敢捕。狱久不决。”(31)元朝的政治黑暗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至于宗教寺院势力,也越来越加强大。“泰定二年(1325年),西台御吏李昌言:‘尝经平凉府、静会、定西等州,见西番僧佩金字圆符,络绎道途,驰骑累百,传舍至不能容,则假馆民舍,因迫逐男子,奸污女妇。奉元一路,自正月至七月,往返者百八十五次,用马至八百四十余匹,较之诸王、行省之使,十多六七。驿户无所控诉,台察莫得谁何。且国家之制圆符,本为边防警报之虞,僧人何事而辄佩之?乞更正僧人给驿法,且令台宪得以纠察。’不报。”象这样的违法乱纪现象,当权者仍然纵容不管,置若罔闻,当然再也不可能去推行海禁了。而元自泰定帝以后,农民起义的烽火已经燃遍各地,元朝政权岌岌可危,朝廷再也无力去顾及海外贸易的事情了。
元朝市舶司在建立初期,多以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并监督其业务。正如《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市舶》所载:
“至元十四年(1277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领之。立市舶司三于庆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抚使杨发督之。”忙古■是当时的闽广大都督行都元帅府事。是东南沿海一带最高军事长官。其兼任市舶司主官,无非是提高市舶司的身价,以达到进一步加强市舶的管理。
市舶司在建立的初期,常常更改名称。有时称市舶总管府,有时又称市舶都转运司、提举市舶使司等。后来才统一叫“市舶提举司”。每司设提举两员,从五品;同提举两员,从六品制;副提举两员,从七品;知事一员。隶属于泉府司。元朝中期,废泉府司,市舶事务便由各行省直接管理。行省管理市舶,是元朝管理体
注释
①《元史?世祖本纪》
②《元史?世祖本纪》
③(17)《元史》卷二一○《马八儿等国》
④《元史》卷二百五《阿合马传》
⑥《辍耕录》卷五
⑥⑩《农田余话》卷下
⑦《元史》卷二百五《卢世荣传》
⑧同上
⑨(11)(12)(19)(25)《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
(13)《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三五
(14)《元史》卷二十《成宗纪》
(15)《元史》卷二十一《成宗纪》制的基本制度。(未完待续)(作者单位:广州市社会科研所)
(16)(29)《通制条格》卷十八
(18)《元史》卷二百五《铁木迭儿传》
(20)(21)《元史》卷一九二《王艮传》
(22)江大渊:《岛夷志略》“爪哇条”
(23)同上书“小■喃条”
(24)同上书“甘理里条”
(26)《元史》卷十七《世祖纪》
(27)《元史》卷十九《成宗纪》
(28)《元史》卷二十三《武宗纪》
(30)《元史》卷三十二《文宗纪》
(31)《宋文宪公全集》卷五
(32)《元史》卷二百二《释老》

元代海禁及市舶司研究(中)邓端本

(二)元朝市舶管理的情况

至元三十年(1293年),制订了元代《市舶抽分则例》二十二条,仍存于《元典章》一书之中。分述如下:
1. 统一税率,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东、杭州、庆元七市舶司,统一抽分比率,即粗货十五分抽一,细货十分抽一。抽分后还要按泉州的办法,取三十分之一为税。
2.调整机构,温州市舶司与庆元市舶司合并,杭州市舶司撤销,并入杭州税务。
3.禁止行省官员、行泉府司官员以及市舶官员强迫舶商捎带银钱下番贸易。更不许回舶时将贵重物品贱价折算,牟取暴利。违者从重治罪,并没收其钱物。
4. 凡因公出国的使臣或大小官员、军民人等,允许贩易番货回国,但需向市舶司抽分纳税,不得隐匿。违者以漏舶论处。
5. 僧道、也里可温(基督教士)、答失蛮(伊斯兰傅教士)等,夹带俗人过番买卖者,一律抽分。
6. 冬汛发船前,各舶商须到市舶司处请领公据、公凭(大船领公据,紫水小船领公凭)。填明往何处经纪、拟买货物,并不许越往他国;次年夏汛南风回帆时,止准赴原市舶司抽分,不得投越他处。如因风水关系,不能按计划航抵原番邦国土,从而飘往别国贸易者,要取得同伴船人员的证明,别无虚诳,才得依例抽分。如有欺诈,许人告发,船货没收。
7.舶商中请公据公凭时,需有船牙人具保。凡公据公凭均应随船携带,违者即是私贩,许人告捕,给赏断罪。如有作弊或抄填不尽者,即按漏舶法断没(参见《则例》第七条)。
8. 所有参加贸易的船舶,在回航时,如有遭风或被劫者,须经所在官司陈验,移文市舶司转申总府衙门(泉府司)核实后,方许注销原给凭证字号。若在国外因风所阻而不能按期回航者,须取得同船或同伴船只人等证明,方能依例抽分。如有欺诈,许人告发,船货没收。
9. 海商不请验凭,擅自发船者,许人告捕治罪,船物没官。
10. 舶商所用之兵器、铜锣等,需寄存在停泊港的官库处,发舶时领回。
11. 海商在往市舶司抽分时,有故意漏报或巧为藏匿物货者,按漏舶论处。市舶司所颁发之印鉴、关防通行证等,均应交回市舶司保管。
12. 金、银、铜钱、铁货、男妇人口,不许贩卖出口。如到番国不复回者,需于原领公据内容写明缘故,明白开除。违者追究船主责任。
13. 商人从事海外贸易,亦属抽收课程(即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税收的意思),政府各部门,不得差占(差遣占用),有妨舶商经纪,永为定例,以示招徕安集之意。
14. 各处市舶司,每年征收和置办到的舶货,除贵重细色部份,合行起解外,其余必须拍卖者,在杭州附近的市舶司,于每年十二月终以前,押解至杭州行泉府司仓库集中,以便估价出卖。
15. 查舶商多在广东沿海一带州县,私自泄漏贵重的细货上岸,有违规定。令海南海北广东道沿海州县镇市地方官员,加紧关防。如官吏知情受贿或不负责任者,依条断罪。
16.舶商、梢水人等,皆是赶办课程之人,其家中人口,应予优恤,免除所在州县的差役。
17. 所有外商,亦应严格遵守中国市舶则例之规定。并“差谙练钱谷廉干正官发卖应卖物货”(参见《则例》第十九条)。
18. 每年在船舶回航期间,市舶司应预先差人至抽解处,等待船舶的到来,然后封堵检查,以防作弊。
19. 船舶启航前,市舶司应派人上船检查,如无违禁之物,才许开航。检视官应办理“结罪文状”手续,如将来有人告发或查出串同作弊者,检察官员应依条断罪。
附录:元代《市舶抽分则例》二十二条(照录《元典章》原文)
(一)议得市舶抽分则例,若依亡宋
例抽解,切恐舶商生受。比及
定夺以来,止依目今定例抽
分;粗货十五分中一分;细货
十分中一分。所据广东、温
州、澉浦、上海、庆元等处市
舶司,舶商回帆已经抽解讫
货物,并依泉州见行体例从。
市舶司更于抽讫,货物内以三
十分为率,要抽舶税钱一分,
通行结课。般贩客人,从便请
给文遣。买到已经抽税货物,
于杭州等处货卖,即于商务内
投税,凭所赍文遣数目,依例
收税验……。有其余市舶司里
似泉州一般,三十分要一分税
的,无有如今其余市舶司依泉
州的体例里要者。温州的市舶
司并入庆元,杭州市舶司并入
杭州税务里的,怎生商量来奏
呵那般者圣旨了也。(一)议得拘该市舶司去处,行省、
行泉府。司、市舶司、权豪势
要之众,兴贩舶船不依例抽
分,持势隐瞒价弊。为此于至
元三十年四月十三日奏过事内
一件,行省官人每、行泉府官
人每、市舶司官人每、不拣什
么官人每、权豪富户每,自己
的船只里做买卖去呵,依着百
姓每的体例。与抽分者私下隐
藏不与抽分呵,不拣是谁首告
出来呵,那钱物都断没。(下
略)。(一)议得拘该市舶司去处,行省
官、行泉府司官、市舶司官,
在先往往勒令舶商户计稍带钱
本下番,回舶时将贵细物货贱
沽价,准折重取利息,及不依
例抽解官课,又通同隐瞒亏损
公私。为此于至元三十年四月
十三日奏过事内一件:…有
人告呵,将那钱物断没了,把
他每重要了罪过教勾当里出去
了。首告的人,根底断没了的
钱内三分中一分充赏与呵。怎
生商量来奏呵是也那般者圣旨
了也。(一)议得使臣并大小官吏军民人
等,因公往海外诸番勾当,皆
是官司措办气力船只前去,却
有因而做买卖之人,今后回船
之时,应有市舶物货,并仰于
市舶司照例抽分纳官。如有进
呈希罕贵细之物,亦仰经由市
舶司见数泉府司具呈行省,行
省开坐移咨中书省闻奏。仍仰
今后应有过番使臣,却不得以
进呈货物为名,隐瞒抽分,如
违并以漏舶治罪,物货没官。
(下略)。(一)议得和尚、先生、也里可温、
答失蛮人口多是夹带俗人过番
买卖,影射避免抽分。今后和
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
人口等过番兴贩,如无执把圣
旨许免抽分明文,仰市舶司依
例抽分。如违以漏舶论罪断
没。(下略)(一)诸处市舶司舶商每,遇冬汛北
风发时,从舶商经所在舶司,陈
告请领总司衙门原发下公据、公
凭,并依在先旧行关防体例填
付。舶商大船请公验,柴水小船
请公凭。愿往番邦,明填所往是
何国土经纪,不许越过他国。至
次年夏汛南风回帆,止赴原请验
凭发船舶司抽分,不许越投他
处舶司。各舶司亦不许互拈他处
舶司舶商,如本处舶司依见定例
抽税讫,从舶商发卖与般贩客
人,亦依旧例就于所在舶司,请
给公遣,从便于各处州县依例投
税货卖。其原指所往番邦国土,
如有不能得到所指去处,委因风
水打往别国就博到别国货物,至
回帆抽分时,取问同伴在船人等
相同,别无虚诳,依例抽分。如
中间诈妄欺瞒官司,许诸人首告
是实,依例断没,告人给赏。(一)舶商请给公验,依旧例召保舶
牙人,保明某人招集到人伴几名
下船,收买物货往某处经纪。公
验开具本船财主某人,纲首某
人,直库某人,梢工某人,杂事
等某人,部领等某人,人伴某
人,船只力胜若干,樯高若干,
船身长若干。每大船一只,止许
带小船一只,名曰柴水船。合给
公凭,如大小船所给公验公凭。
各仰在船随行。如有公验或无公
凭,即是私贩,许诸人告捕给赏
断罪。……保明人能自首告,将
犯人名下物货以三分之一给与充
赏。如舶司官吏容庇或觉察得知
或因事发露到官,定将官吏断罢
不叙。所给公验,行泉府司置半
印勘合文簿立定字号,付纲主某
人收执,前去某处经纪,需要遵
依前项事理,所有公凭小船并照
公验一体施行。(一)番船南船请给公凭公验,回帆
或有遭风被劫事故,合经所在官
司陈告,体问的实,移文市舶司
转申总府衙门,再行合属体复。
如委是遭风被劫事故,方与消落
原给凭验字号,若妄称遭风等搬
捵船货,送所属究问断没施行。
或有沿途山屿滩■与海岸停泊汲
水取柴,恐有梢碇水手搭客等
人,乘时怀袖偷藏贵细货物上岸
博易物件;或有舶商之家回帆将
到舶司,私用小船,推送食米接
应舶船,却行辄取贵细货物,不
行抽解,即是渗泄,并许诸人告
捕,全行断没。犯人杖一百七
下,告捕人于没官物内三分之一
给赏。…如在番阻风住冬不还
者,次年回帆取问同船或同伴船
只人等是实,依例抽分。若使妄
称风水不便转指买卖,许诸人首
告,依例断没,告人给赏。(一)海商不请验凭,擅自发舶船,
并许诸人告捕,犯人断罪,船物
没官,于没官物内以三分之一充
赏。犯人杖一百七下,如已离舶
司,即于沿河所在官司告捕,依
上追断给赏。(一)海商所用兵器并同锣作具,随
住舶处具数中所属依例寄库,起
舶日给。(一)海商每船募纲首、直库、杂
事、部领、梢工、碇手,各从便
具名呈市舶司中给文凭。船诣公
印为记,人结五名为保。(一)海商贸易物货,以舶司给藉用
印关防,具注名件、觔数,纲
首、杂事、部领、梢工书押,回
日以物籍公验纳市舶司。(一)海商自番国及海南买贩物货到
中国,虽赴市舶司抽分而在船巧
为藏匿者,即系漏舶,并行没
官。仍许诸人告首,依例给赏,
犯人断罪。(一)金、银、铜、铁货、男子、妇女
人口,并不许下海私贩诸番物。
如到番国不复前来,亦于原赍去
公验空纸内明白开除,附写缘
故。若有一切违犯,止坐舶商船
主。(一)市舶司招集舶商船只,行省以
下衙门无得差占,及有新造成舶
船之家,本欲过番兴贩经纪,亦
是抽取课程,并仰籍定数目,今
后并不得将上项船只差占,有妨
舶商兴贩经纪。永为定例,以示
招徕安集之意。(一)各处市舶司,每年办到舶货,
除合起解贵细之物外,据其余物
色必须变卖者,附近杭州各司舶
货,每年不过当年十二月终起
解,赴杭州行泉府司官库交割。
舶司画时开数具呈,行省令有司
随即估体时价。比至次年正月
终,须要估体完备,行省预为选
收。(一)见今舶商去来不定,多在海南
州县走泄细货。仰籍定姓名,仍
令海南海北广东道沿海州县镇市
地面官司,用心关防,如遇回舶
船只到岸,常切催赶起离,前赴
市舶司抽分。如官吏知情受赂容
纵,如或觉察得知,定是依条断
罪。(一)舶商梢水人等。皆是赶办课程
之人,落后家小,合示优恤。所
在州县并与除免杂役。(一)夹带南番人将带舶货者,仰从
本国地头于公验空纸内明白备细
填附姓名、物货、名件、觔重,
至市舶司照数依例抽税。如番人
回还本国,亦于所坐番船公验
内,附写将去物货,不致将带违
禁之物。仍差谙练钱谷廉干正
官发卖,其应卖物货,将民间必
用并不系急用物色验分数互相配
答,需要一并通行发卖,管限四
月终了毕。并不许见任官府权豪
势要人等,诡名请买。违者许令
诸人首告,得实,将见获物价尽
数没官断罪,于没官价内一半付
告人充赏。仍令拘该肃政廉访司
体察。外有泉府、广东两处市舶
司相离杭州地里窎远,依上差官
就彼一体发卖。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每
岁若至舶船回帆时月,预期前去
抽解处所,以待舶船到来,依例
封堵挨次先后随时抽收,不得因
而走透作弊。其监抽官员,亦不
得违期前去,停滞舶商。
(一)舶商下海开船之际,合令市舶
司轮差正官一员。于舶船开岸之
日,亲行检视各大小船内,有
无违禁之物。如无夹带即时开
洋,仍取检视官结罪文状。如将
来有人告发,或因事发露,但有
违禁之物及因而非理骚扰舶商,
取受作弊者,检察官并行断罪,
肃政廉访司临时体察。
(一)抽分市舶关防节目,若有该载
不尽合行事理,行省、行泉府司
就便斟酌事宜,从长施行。各处
市舶司所在官员,奉行谨守,不
得灭裂违犯,行御史台廉访司常
加体察,毋致因循废弛。

此《则例》到了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经过了修改,也是二十二条。但比至元三十年《则例》则是更加明确,和更加具体。现将延祐《法则》所补充的内容,综合开列如下:
1. 在违禁品的规定中,除至元《则例》所列举的各项之外,补充了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项,并具体规定,违犯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决杖一百七下。
2. 在抽分则例中,粗货修改为十五分中抽二分,细货十分中抽二分,增加了舶税的征收率。
3. 至元《则例》只规定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人下番贸易要依例抽解,而延祐《法则》则增加了诸王、驸马等人,下番贸易时,亦同样要抽解,并明确规定,犯者决杖一百七下,官员罢职。
4. 在禁止官员拘占船舶、梢带钱物下番贸易方面,《法则》补充犯者决杖一百七下,并且罢其官职。对于那些不拈举官员罪行的船主或事头等人员,亦要依法追究。
5. 对于明知故犯,纵容商船不往原发舶港抽解的市舶司官员,决杖五十七下,并撤销其职务。因受财枉法者,追究法律责任。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触犯此条规定者,各杖一百七下。
6. 禁止下番使臣,巧立名目,采购宝货和珍贵物品。
7.舶商有违犯出入港手续者,包括船主、纲首、事头、火长等人,俱要各杖一百七下。
8. 海商巧为藏匿货物者,决杖一百七下。
9. 当舶货拍卖估价时,除所委派的市舶官员按值估价外,还要派出与市舶业务无关的官员(即不干碍官员)监督和复核,才准发卖,不得亏官损民。并不许现任官府权豪势要人等诡名请买,违者决杖六十七下。
11. 舶商夹带违禁品出入港口,市舶官员不认真检查读职者,决杖八十七下,撤销现任职务,降二等使用。受财容纵者,以枉法罪论。
10. 加强对船舶整体的控制。关于船舶伪言遭风被劫或通同作弊方面,《则例》只笼统地规定犯人杖一百七下,而《法则》则具体规定全体船员均应施行杖刑: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决一百七下,同船梢水人员各决七十七下。以示区别。

元代海禁及市舶司研究(下)邓端本

附:延祐《市舶法则》二十二条
(一)金、银、铜钱、铁
货、男子妇女人口、
丝绵、段匹、销金、
绫罗、米粮、军器,
并不许下海私贩诸
番。违者,舶商、船
主、纲首、事头、火
长,各决壹伯柒下,
船物俱行没官。若有
人首告得实,于没
官物内壹半充赏。重
者,从重论。发船之
际,仰本道廉访司严
加体察。
(一)抽分则例:粗货于伍
分中抽二分,细货十
分中抽二分。据舶商
回帆已经抽解讫物
货,市舶司并依旧
例,于抽讫物货内,以三十分
为率,抽要舶税一分,通行给
课,不许非理刁蹬舶商,取
受钱物。违者,计赃,以枉
法论罪。(一)诸王、驸马、权豪、势要、
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诸
色人等下番博易到物货,并仰
依例抽解。如有隐
匿,不行依理抽解,
许诸人首告,取问是
实,钱物没官,犯人决
杖一百七下,有官者
罢职,仍于没官物内
一半付首告人充赏。
若有执把免抽圣旨懿
旨,仰行省、宣慰司、
廉访司就便拘收。(一)拘该市舶去处,行省
官、宣慰司官、市舶
司官不得拘占舶船,
捎带钱物,下番买
实。如违,许诸人首
告,取问是实,犯人
决杖一百七下,罢职
不叙,钱物没官,没
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
赏。船主、事头不举
首者同罪。(一)下番使臣在前托以采
取药材根买稀罕宝
货,巧取名分,徒费
廪给,今后并行禁
止。果有必合遣使
者,从中书省闻奏差
遣,其余诸衙门近侍
人等不得干预。朝廷
若有宣索诸物,责令顺便番船
纲首博易纳官。(一)诸处舶商每遇冬汛北风发舶,
从舶商经所在舶司陈告,请领
总司衙门元发公验公凭,并依
在先旧行关防体例填付。舶商
大船请公验,柴水小船请公
凭。愿往番邦,明填所往是何
国土经纪,不得诡写管下洲岛
别名,亦不许越过他国。(下
略)(一)舶商请给公据,照旧例召保舶
牙人,保明某人招集人伴几
名,下舶船收买物货,往某处
经纪。公验开具本船财主某
人,直库某人,梢工某人,杂
事等某人,部领等某人,碇手
某人,作伴某人,船只力胜若
干,樯高若干,船面阔若干,
船身长若干。…如到彼国博
易物货,亦仰纲首于空纸内就
于地头即时日逐批写所博到物
货名件色数,点秤抽分。如曾
停泊他处,将贩至物货转变渗
泄作弊,及抄填不尽,或因事
败露到官,即从漏舶法,决杖
一百七下,财物没官,保内人
能自告首,将犯人名下物货一
半充赏。如舶司官吏容庇,或
觉察得因事发露到官,定将官
吏断罢不叙。所给公验,行中
书省置半印勘合文簿,立定字
号,付纲首某人收执。前去某
处经纪,须要遵依前项事理。
所有公凭小船并照公验一体施
行。(一)海商不请验凭,擅自发船,并
许诸人告捕,舶商、船主、纲
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
下,船物俱行没官,于没官物
内一半付告人充赏。如已离舶
司,即于沿路所在官司告捕,
依上追断给赏。(一)海商自番国及海南收贩物货到
国,已赴市舶司抽分而在船巧
为藏匿者,即系漏舶,并行没
官。仍许人告首,依例于没官
物内一半充赏。犯人决杖一百
七下。(一)舶商去来不定,多在海南州县
走泄细货。仰藉定姓名,仍令海
南海北广东道沿海州县镇市地
面军民官司用心关防。如遇回
舶船只到岸,严切催赶起离,
前赴市舶司抽分。如官吏知情
容纵,决五十七下,受赂者,
计赃,以枉法论罪。(一)市舶司招集舶商船只,行省以
下衙门不得差占,及有新造成
舶船之家,并仰藉定数目,
今后亦不得差占,有妨舶商兴
贩经纪。其有运粮船只,不得
因而夹带夺占,失误海运。(一)各处市舶司每年办到舶货,除
合起解贵细之物外,据其余物
色必须变卖者,所委监抽官监
临有司,随即估计实直价钱,
再令不干碍官司委廉干正官复
估相同。(下略)(一)番船南船请给公验公凭回帆,
或有遭风被劫事故,合经所在
官司陈告,体问的实,移文市
舶司转申总司衙门,再行合属
体复。(下略)舶商、船主、
纲首、事头、火长、各决一百
七下,同船梢水人等各决七十
七下,船物尽行没官。若有人
首告,于没官物内一半充赏。或
有沿途山屿滩岸停泊,没水取
柴,恐有梢碇、水手、搭客等
人乘时怀袖偷藏贵细物货,上
岸博易物件,或有商舶之家回
帆将到舶司,私用小船推送食
米接应舶船,却行般取贵细物
货,不行抽解,即是渗泄,并
听诸人告捕,全行断没,犯人
杖一百七下,告捕人于没官物
内一半充赏。仍仰沿海州县出
榜晓谕屿■等处镇守军官巡尉
人等,常切巡捉,催赶船只,
随即起离彼处,不许久停,直
至年例停泊去处,划时具申。
(下略)(一)海商所用兵器并铜锣作具,随
舶泊处具数申所属依例寄库,
起舶日给付。除外多余将带,
同私贩法。(一)海商每船募纲首、直库、杂
事、部领、梢工、碇手,各从
便具名呈市舶司申给文凭。船
请火印为记,人结伍名为保。(一)海商贸易物货,以舶司给藉用
印关防,具注名件觔数,纲
首、杂事、部领、梢工书押,
回日以物藉公验纳市舶司。(一)行省、市舶司官每岁斟酌舶船
回帆之时,本省预为选差廉干
官员,比之四月已里,需到抽解
处所,等待舶船到来,随即依例
封堵,挨次先后抽分。(下略)(一)定到舶法,抽分则例、关防节
目,仰行省、各处市舶司所在
官员奉行谨守,不得灭裂违
犯。行御史台、廉访司常加体
察,毋致因而看循废驰。(一)番国遣使赉擎礼物赴阙朝见,
仰具所赉物色报本处市舶司秤
盘检验,别无夹带,开申行省
移咨都省。如隐藏不报,或夹
带他人物货,不与抽分者,并
以漏舶论罪断没,仍于没官物
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下略)
(一)舶商下海开船之日,仰市舶司
轮差正官一员,亲行检视各各
大小船内有无违禁之物。如无
夹带,即时放令开洋,仍取本
司检视官重等罢职结罪文状。
(下略)
(一)舶商、梢水人等落后家小,所
在州县常加优恤。
(一)抽分、市舶、关防节目,若有
该载不尽合行事理,行省就便
斟酌事宜,从长施行。
总之,元代市舶管理方法,
比唐、宋时期要完善得多。而延
祐《法则》又比至元《则例》
更进一步,说明我国的海外贸
易管理,越来越趋成熟。

元代广州的海外贸易,虽然被福建的泉州所超过,但其整个贸易的趋势,仍然在不断地发展。广东人陈大震所著的《大德南海志》,列举了一百四十多个与中国通商的国家和地区,并明确地指出元代广州的海外贸易,“其来者视昔有加焉,而珍货之盛亦倍于前志之所书者”。在他所列的通商国家中,已将波斯湾以西的一些国家划了进来,如壅蛮(阿曼)、层拔(桑给巴尔)、勿斯离(埃及)等。可见当时广州与遥远的非洲国家已有频繁的贸易往来。广州依旧是东方的一个贸易大港,并拥有以下经常性的六条海上航线:
1. 广州至占城航线。元人周致中《异域志》称:“广州发舶,顺风八日可到。”《元史》卷二一○《占城传》亦说:“占城近琼州,顺风舟行一日可抵其国。”《粤海关志》卷四引《续文献通考》有“禁广州官民毋得运米至占城诸番出粜”的记载,说明广州与占城交通往来非常密切。
2. 广州至真腊航线。元人周达观《真腊风土记》曾详细记其出使真腊的航程,即“自温州开洋,行丁未针。历闽、广海外诸港口,过七洲洋,经交趾洋到占城。又自占城顺风半月到真蒲”,即真腊也。可见元时广州诸港口,均有商船通真腊。《大德南海志》“诸蕃国”条中,有真腊国名字,并说其管辖真里富、登流眉、蒲甘、茸里、罗斛等国。足证真腊是当时东南亚的一个大国,与广州关系亦很密切。
3. 广州至三佛齐航线。《异域志》载:“自广州发舶,取正南半月可到。”《大德南海志》说它管小西洋等国,这小西洋包括今新加坡苏门答腊一带,说明三佛齐━━广州是一条重要航线。
4. 广州至爪哇航线。《异域志》载:“顺风一月可到。”《大德南海志》亦有阇婆国的名字,还说它管大东洋诸国。可见它也是一个海上交通运输的枢纽。
5. 广州至印度半岛航线。元代印度半岛与广州有频繁的交通往来。当时在印度半岛中,有鸟八儿(在南印度)、俱蓝(即故临)、班达里(在印度西海岸,亦作梵答刺亦纳)、朋加刺(孟加拉)、古里佛(《明史》作古里,今科译科德港)等国。《大德南海志》亦列这些国家与广州有交通贸易往来。摩洛哥旅行家依宾拔都他在他的《游记》中写道:“麻罗拔各港,中国船舶常至者,为俱蓝、喀里克脱,黑里三港。其欲候印度洋之季候风者,则多往梵答刺亦纳。”又说:“此类商船,皆造于刺桐(泉州)及兴克兰(广州)二埠。”①证明印度与广州均有商船往来。
6. 广州至波斯湾红海航线。陈大震《大德南海志》卷七所列与广州交通贸易的波斯湾和红海沿岸国家计有:白达(巴格达)、弼施罗(巴士拉)、勿斯离(埃及)、瓮蛮(阿曼)、默茄(麦加)等国。意大利传教士鄂多立克,于十四世纪东来时,也是由波斯湾之“忽里模子乘船泛洋,抵印度西岸塔纳港,更至俱蓝、锡兰岛及圣多默墓地。由是而再东,至苏门达腊、爪哇、婆罗洲、占婆。终乃于广州登陆”。②鄂多立克在其所著的《东游录》中,称广州为辛迦兰大城。并说:“该城有数量极其庞大的船舶,以致有人视为不足信。确实,整个意大利都没有这一个城的船只多。”依宾拔都他《游记》亦说:“秦克兰(广州)城者,世界大城中之一也。市场优美,为世界各大城所不能及。其间最大者,莫过于陶器场,由此,商人能运磁器至中国各省及印度、夜门(阿曼)。”可见元代的广州,海运发达,与波斯湾、红海一带,船只往来频繁。

(三)宋元市舶管理之比较

应该说,元代的市舶管理是继承了宋代的传统,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的市舶《则例》一十三条,便是由通晓宋代市舶管理的李晞颜,参照宋代旧制,制订而成的。但是,它与宋代市舶管理条例比较起来,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如下的几个方面:
1. 在征税的方法上,有“双抽”和“单抽”之分。即进口货经上岸抽分后,运往内地贩卖时,须要再抽分一次,谓之“双抽”。而本国的土货,只在出售时征税,谓之“单抽”。⑧这种方法,既保护了国家的关税,也鼓励本国的商品出口。
2. 在外贸商品管理上,取消进口商品“禁榷”制度,推行比宋代更开放的政策,进而鼓励外商来华贸易。此外,还“罢和买,禁重税”,减轻舶商的经济负担,创造了比宋代更为有利的贸易条件。
3. 为了抵制权势、豪贵对外贸的垄断,创建了企图由国家垄断的“官本船”制度。当然,“官本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但元代的外贸管理确实比宋代开放。
4. 创立了对海商和所有从事海外贸易的人员优恤制度。除免除舶商、梢水人员家属的差役外,元朝政府还专门成立了一个为海商贷款的机构━━干脱总管府,规定贷款利率为八厘,这种低利息的贷款与其他贷款相比,利率要低四分之三。这在宋代都是没有的。
5. 加强对出访使臣的管理,明确规定出国使臣携带回来的物品,亦要上税。这一点在宋代也是没有的。
从以上可看到,重商主义是元朝施政的一大特点,并表现如下多方面:
首先是起用商人掌管国家政柄。元世祖忽必烈先后任用阿合马、卢世荣、桑哥等大商人担任中枢重臣,此三人都是理财能手。如“官本船”制度便是卢世荣提出来的。此外,还有一大批位居高官的大商人,如“奥都拉合蛮以货得政柄”;④“庐州开义兵三品衙门,而使者悉以富商、大贾为之,有一巨商五兄弟受宣者”。⑤世祖时期的乌马儿亦是巨商之一,官至江淮参政。所以赵翼在《二十二史剳记》卷三十中,评元世祖“嗜利黩武”。任用商人(理财能手)为官,就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达到“盐铁、榷酤、商税、田课,凡可以罔利者,益务搜刮”。⑥
其次是不断的降低商税。据《元史》记载:至元二十年七月,“敕上都商税六十分取一”,同年九月又“徙旧城市肆局院税务皆入大都;减税,征四十分之一”。大德元年十月,又“减上都商税为三千锭”。对于海外贸易的商品,亦严禁重复抽税,规定“商贾市舶货物,已经泉府抽分者,诸处贸易,止令输税”。⑦
其三是为商人经商提供方便,保护商旅的安全。政府规定,商贾可以平民的身份,“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⑧对于流动商贩,政府负有招待之责,“官给饮食,遣兵防卫”。⑨为了加强对商人的防卫,元廷还特地创设了巡防弓手及海站制度,“往来客旅、斡脱、商贾、及赉擎财物之人,必须于村店设立巡防弓手去处止宿,其间若有失盗,勒令本处巡防弓手立限根捉”。⑩至于海站,这是专为海外贸易而设的,“自泉州至杭州立海站十五,站置船五艘,水军二百,专运番夷贡物及商贩奇货,且防御海道为便”。(11)如果商贾财物被盗窃之后,地方政府又破不了案的,则以官物偿之。贫困的商贾,政府还给予救济,甚至对那些放出去的高利贷而无法收回的商人,政府则慷慨解囊代偿。总之,元朝政府对商人利益的保护,是十分周到,而且也是历代的封建统治所罕见的。
正因为元朝在施政方针中,存在着这个特点,所以海外贸易繁盛,出现“富人往诸番商贩,率获厚利,商者益众”的现象。(12)涌现出许多经营海外贸易的富商、巨贾。如“泉州、扬客为海贾十余年,致货二万万”。(13)“嘉定州大场沈氏,因下番买卖致巨富”。(14)“卜天璋升广东廉访使,…豪民濒海筑■,专商舶以射利”。(15)至于政府通过市舶获利,亦是巨大的,每年发卖、抽分和税收所得,竞达数十万锭。(16)而在天历年间(1328—1330),全国商税所得也不过是七十六万余锭。(17)
对外贸易的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粮食生产方面,由于推广了成熟时间早,抗旱能力强的占城稻种,粮食产量普遍增产,两浙地区亩产一般为三、四石以至五、六石,个别地区达到七、八石。云南地区亩产可得稻二石。黔东南和桂北一带,上田亩产二石五斗,中田二石,下田一石至一石五斗。(18)故中国能够有稻米出口至东南亚一带。在蚕桑业方面,由于丝绸出口的增加(《岛夷志略》记载丝绸输出至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大力提倡种桑养蚕,并硬性规定“每丁周岁须要创栽桑枣二十株或附宅栽种地桑二十株,早供蚁蚕食用”。(19)据统计;至元二十三年,全国植桑果诸树三千三百九万四千六百七十二株;二十八年,植二千二百五十二万七千七百余株。实际上远远不止此数。桑树普遍的种植,促进蚕丝业的发达。全国的民间丝织业,亦相当活跃,当时以丝织业闻名的城市,一共有十余个,其中仅丹徒一县,从事丝织业的便有三百余户之多。(20)据马可波罗的记载,每天运入大都(北京)供织造的丝,多达千车。在花色品种方面,也比以前有所增加,仅蜀锦就有四十二类。棉花也得到了普遍的种植和推广。当时与中国通商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大部份都从中国进口棉布,也有从中国输进棉种的。特别是黄道婆从海南岛归来,在松江传播先进的棉织技术之后,仅松江一地,从事棉纺织业的便有一千多家,该地成了全国棉纺织业的中心。元朝的瓷器向世界各地出口,行销朝鲜、日本、东南亚、印度、波斯、阿拉伯和东非等国,依宾拔都他在其《游记》中曾提到,中国人把瓷器运到印度后又转运到摩洛哥等地。在埃及古城伏斯塔特的废墟中,便发掘出许多中国瓷器,其中包括元代瓷器。在海外贸易的促进下,元代瓷器生产遍及全国各地。其中又以景德镇规模最大,有民窑三百座,“工匠人夫不下数十万”。(21)元代青花瓷器的烧制成功,在中国制瓷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元代还是比较能够自觉调整海外贸易政策的。如在海禁方面多次的解禁。这比后来的明、清两代,较长时间推行海禁,不合时宜地执行“闭关锁国”政策,则要开明得多了。
注释:

①②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

③参见《元典章》卷二二《户部》

④《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⑤《青阳先生文集》卷五

⑥赵翼:《二十二史剳记》卷三十

⑦⑨(11)《元史》《世祖纪》

⑧《元史》《武宗纪》

⑩《元典章》卷五一

(12)《元史》卷二百五《铁木迭儿传》

(13)《夷坚续志》丁卷六

(14)《辍耕录》卷二七

(15)《粤海关志》卷四

(16)《元史》《仁宗纪》

(17)《元史》卷九四

(18)参见李干:《元代社会经济史稿》119页

(19)《通制条格》卷十六

(20)《至顺镇江志》卷六

(21)梁同书:《古铜瓷器考》

原载:《羊城今古》,1989,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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