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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毛亦可《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研究》

2018-05-07 鸣沙

本书简介

本书研究了清代卫所及其下辖屯户、屯田改归州县地方管理的过程。清朝建立以后,面对明代建立的庞大的卫所系统,一方面迅速解除其军事功能,另一方面缓慢推进卫所内部改造,在管理机构、土地所有制、人户编制方式、地丁税粮编派等多方面逐渐消解卫所系统的特殊性,将其纳入州县地方民政管理制度之中。清代卫所归并州县不仅是清前期历史中的重要政务,也是中国历史上反复出现的军、民两系统整合的一次典型范例。

作者:毛亦可,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后

出版时间:2018年4月

目    录

绪    论

第一  清代卫所制度及其演变

第一节  清初卫所

第二节  一般卫所的演变

第三节  特殊卫所的演变

第二章   卫所裁撤与归并州县

第一节  卫所裁并的阶段与类型

第二节  顺治、康熙年间的卫所裁并

第三节  雍正、乾隆年间的卫所裁并

第三章    屯田:数额与所有制

第一节  归并州县屯田的数额

第二节  屯田所有制的变迁

第四章    屯粮:数额、科则与支用

第一节  清代接收屯粮的数额与科则

第二节  屯粮科则的调整

第三节  屯粮的支用

第五章    屯户与屯丁:户籍编制与徭役编派

第一节  屯户户籍的编制

第二节  屯丁与屯丁银的编征

第三节  屯民杂差的合并

结    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  福建省屯田契约文书目录

附录二  清代都司卫所裁并一览表

索    引

后    记

绪    论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清朝裁革从明代沿袭而来的都司卫所机构,并将其下辖军户、屯田和税粮等归并于州县管理的转变过程。

明代实行的是军、民分离的管理制度。民户立为“民籍”,由布政使司、府、州、县等地方政府管理;军户则专立“军籍”,凡居住卫所者称“卫所军户”,由都司、卫、所管理。明代的军队采用世兵制,来源于军户。军户除世代提供“军丁”外,还需要承担耕种屯田等生产任务。单纯从国家赋役的角度看,卫所军户与地方民户一样,都需要承担一定量的田赋和徭役。但由于卫所军户系军队的来源,明朝采取特殊的管理制度,即以“卫—所—总旗—小旗”等编制单位来管理,军户之“成丁”即“军丁”,以操练守御和戍边为军役。这与地方民户编制为“里—甲”,轮流值充里甲、均徭、杂泛等徭役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时,卫所军户耕种的屯田系“官田”性质,为国家所有土地,征收的“屯田子粒”为国家地租。这与大多数地方民户拥有私有土地即“民田”、由国家征收赋税相比,具有不同性质。总之,明朝所建立的卫所体系,不仅承担着国家的军事任务,而且是相对独立的生产组织。虽然明代中叶以后出现了以招募制为特征的营兵制,且被招募的士兵愈益充当起军队的主力,但卫所体系一直存在。

清朝建立以后,随着卫所的军事职能被八旗和绿营所取代,独立的卫所军政系统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卫所归并州县管理,亦即军、民两个系统的整合,成为清代前期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明代的军、民两个系统不仅是互不统属的两套管理组织,还是涉及土地、户籍、赋役等众多方面的两种社会经济制度,相应的,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的转变也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管理组织的整合,即裁撤卫所衙门,将其掌管的行政事务移交府州县等地方政府管理。二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整合,即卫所土地、户籍、赋役制度的“民化”。具体来说,这种“民化”包括卫所屯田要转变为民田,即从国有土地改为私有土地;屯粮要从地租转变为粮税,科则需改与民粮一致;卫所军户(清代改为屯户)要编入州县里甲、保甲系统,实现编户齐民;屯丁要承担徭役,在徭役折银之后则编纳丁银。本书的研究对象即包括上述两个层面的转变过程。

本书的研究时段,主要是自清朝入关至乾隆二十六年(1644~1761),共118年。在这段时间内,除漕运卫所与少数新建卫所(贵州古州左等九卫及乾隆二十六年以后新建的贵州石岘卫、新疆头屯等三所)外,全国其他卫所全部裁撤,行政事务移交府州县等地方政府管理。卫所社会经济制度各个方面的变化,同样主要发生在这段时期内。具体来说,包括屯田所有制变化在法律层面的确立,屯粮科则的减轻,屯户里甲户籍的编制,屯丁徭役丁银的编征,等等。因此,在两个层面上,这118年都是本书研究的主体时段。不过,在各个具体问题上,或需上溯至明代,或需下及乾隆二十六年以后的发展态势,不以此118年为限。

关于本书的研究对象,还需特别说明的问题有三。一是明代辽东都司卫所的去向。明末由于后金(1636年改国号为“大清”)的兴起,在后金统治范围内的卫所实已废除。清朝入关后,即于顺治元年下令废除辽东所有卫所,设置八旗官员统辖其人口、土地。其后虽于顺治、康熙年间陆续设立府州县,但系由八旗系统改置州县,不同于从卫所直接归并。更重要的是,由于长期战乱,辽东田土荒芜,人尽充伍,清初设立府州县时人丁土地俱无原额,系招募迁民以开垦荒地,完全不同于保留卫所原有地丁赋役、只是将管理权移交州县的情形。本书既以卫所归并州县为题,故不将辽东卫所去向纳入研究范围。二是清代存留的漕运卫所。在以往的研究中,对清代卫所归并州县一事,往往认为其范围局限于非漕运卫所。然而,清代漕运卫所虽因承担漕运任务得以保留,但其中部分漕运卫所的屯田归并州县管理,屯粮改由州县征收,屯户附入民户各里甲之内。这些漕运卫所行政方式的变化,与完全裁撤、改归州县的非漕运卫所相似。存留的卫所组织虽保留卫所名号,事实上已经丧失卫所行政功能,蜕变为单纯的运粮组织——漕帮。漕运卫所的此类变化有必要纳入本书的讨论范围。至于漕帮的漕运职责,前辈学者已有相当研究,本书将不再涉及。咸、同以后漕运改为海运,各漕运卫所一律裁撤,但这一变革的时间与本书主要研究时段相距较远,此时裁撤漕运卫所又重在停止其作为运粮组织的功能,故本书不把该时期的裁撤纳入研究范围。三是清代新建的卫所。在裁撤归并明代遗留卫所的同时,清政府又陆续新建了一些卫所,计有甘肃六卫、江苏一卫、山西二卫二所、四川一卫一所、贵州十卫、新疆三所,其中除贵州十卫和新疆三所外,均于雍正、乾隆年间相继归并州县。这些卫所的归并与明代遗留卫所相似,自应纳入本书研究范围。至于一直没有归并的贵州十卫和新疆三所,因其代表了卫所制度向屯制演进的另一方向,也将在本书中以专门篇幅予以讨论。

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的改革,无论是对当时卫所治下的军户人口,还是对清朝,都是一场意义重大的变革。对我们今日认识历史,更有其作为普遍历史经验的意义。

对原本生活在卫所治下的军户而言,卫所归并州县,是一场深入、彻底改变其生活方式的改革。在这场改革中,他们不仅被革除军人的身份,开始面对不同的统治机构,更因与当地民户编入同一里甲组织,而共同分担徭役。这些在明代相对隔离于民户的卫所军户,被迫与当地民户更多地往来,从而更紧密地融入当地社会。军户人口也可能从改革中收获益处或蒙受损失。他们一方面被免除军役、减轻屯粮赋税并得到屯田所有权;另一方面不能再领取军饷,要承担新的徭役、缴纳丁银,要去距离住处更远的州县治城缴纳税粮。对于这些军户而言,这场改革无疑是重要而意义深远的。

对于清朝国家而言,卫所归并州县同样是深入影响国家统治的一场重要改革。就改革目标来说,这场改革意在将彼此分离的军民两个系统合二为一。在管理组织层面,这意味着国家体制的统一化、标准化,是清朝国家制度建设走向完备的重要一步。在社会经济层面,这意味着社会不同人群的融合,有助于清朝国家统治走向更长久的统一稳定。就涵盖范围来说,这场改革的对象涉及大量军户人口、卫所屯田,在全国人地总数中所占比例不低。就持续时间来说,这场改革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前后共100余年,超过清朝统治时间的1/3。在如此长时间内曲折推进的一项改革,必然也对清朝历史具有持续性的、长期的影响。

更长远地看,清代卫所归并州县并不是历史上特殊的、孤立的一次改革,而是反复出现的类似改革中规模较大、相对突出的一次。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多次推行过世兵制。在世兵制之下,军队系统一定会有专门的户籍,并形成与民政系统相分离的军政系统;为保证军户的生计,国家又会以均田、屯田等形式向军户分配土地,使得军政系统拥有一定的产业。当世兵制转向征兵制或募兵制时,国家则一定要清理世兵制系统下的军队户口、土地,归并地方政府管理,使之与民户、民地相整合。此类改革或是全国性的,如两晋南朝兵户制的破坏,唐代府兵制的解体,清代卫所归并州县;或是局地的,如民国初年处理京畿八旗的遗产,当代东北农垦系统的转轨。若将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置于这一系列军民整合的改革中予以考察,则其不仅在清代历史上具有特定的意义,更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具有普遍的意义。正因如此,对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的关注,不仅在清史研究中有必要,也当在整个中国史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对于眼下正在进行的东北农垦系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转轨转型,清代类似改革的历史经验也有可借鉴的价值。

然而,截至目前,对清代卫所归并州县问题的关注与研究,与该问题的重要历史地位并不相称。在清代推行卫所归并州县之初,时人并不乏对该事务的关切与讨论。如早在顺治十五年,左都御史魏裔介上《兴利除弊之大疏》,即全面分析裁撤卫所的“四大利”与不裁卫所的“四大弊”,系统地阐释整合军民两个系统的必要性。然而,随着改革不断推进,雍正以后,时人已经很少重复阐述裁撤各地卫所的理由,相关讨论与理论梳理反而越来越少。历朝《大清会典》虽然都专卷记叙都司卫所,其中大半篇幅也用于历数各卫所的裁撤,但未能详细叙明其前因后果。咸丰年间,王庆云撰述清朝大政,成《石渠余纪》一书,其中专门提及卫所归并州县,确系独具手眼。不过,即使是专精于清代制度的王庆云,仍然在该问题上出了不小的纰漏。《石渠余纪》一书中只提及雍正二年令天下卫所裁撤的谕旨,却忽视了此前顺治、康熙两朝卫所归并州县的情况。这说明到清代后期,随着卫所问题的彻底解决,时人对这段历史的认识已经开始模糊。近代以来,学界对清代卫所归并州县一事虽有所关注,如顾诚、郭松义等学者对这一问题都有专论,但迄今为止,仍然缺少全面系统的考察。对卫所归并州县的前因后果,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制度层面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研究还很不充分。清代后期学人的某些错误,譬如以为卫所归并州县主要在雍正年间进行,仍对当代学者有深远影响。如顾诚称:“大规模的改卫所为州县是在清世宗统治期间进行的。”因此,对清代卫所归并州县问题的继续研究不仅有必要,也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卫所归并州县,对于清朝国家的统治具有什么意义?军民两系统的分与合,在中国历史的演进中处于什么地位?这是本书要回答的两个核心问题。在研究过程中,又将涉及更多具体问题:在归并州县以前,卫所在清朝的统治结构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其制度、功能是否已较明代发生变化?从顺治到乾隆年间,全国卫所是如何一步步裁撤、归并州县的?时人以什么理由提出归并,又有哪些反对意见?由卫所归并州县的屯田、屯粮、屯丁各有多少?归并州县以后,屯田所有制、屯户编制及其赋役是否完全改与民田民户相同,其间又有什么复杂的历程?军民一体、屯民融合的目标最终是否达成?本书希望通过回答上述问题,在管理组织和社会经济两个层面全面推进清代卫所归并州县问题的研究,进而有助于思考中国历史上类似军民两个系统的关系及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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