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正文

我国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现状与思考

作者简介】曹航,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上海200444;潘玉民,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上海200444

内容提要】 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实践,评析了近年来档案学界对流失海外档案征集问题的研究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今后开展流失海外档案征集工作的建议。

关 键 词】流失海外/档案/征集/思考

    【作 者】曹航/潘玉民  来源:《档案》(兰州)2010年3期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档案工作源远流长,但由于战乱、人为损毁、保管不善、自然灾害等因素,多数历史档案已荡然无存。近代以来,我国又有相当数量的档案被海外列强以不同的方式攫取至国外。档案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记忆,是其发展历程中最为真切的见证。历史档案的流失不但给我们了解和研究历史带来很大的不便,也破坏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征集流失海外档案的工作有所进展,但档案的征集数量与其流失数量相比,仅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然而,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档案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不断加深,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工作将会受到更多的重视,征集力度也必将加大。因此,探讨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拟简要回顾我国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实践,评析档案学界对流失海外档案征集问题的研究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一些见解,希望能有益于此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一、对我国流失海外档案征集实践的简要回顾

  近代以来,我国流失海外的文物、档案等文化遗产难以计数。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调查,目前全球47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座博物馆中,记录在案的中国文物大约有167万件之多,而流散于海外民间的则可能是该数目的10倍。[1]究竟有多少档案流失海外,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统计数据。李宏为基于编修清史需要而撰写的《散失境外清代档案文献调查报告》,在这方面做了很有意义的工作,但即便是对于流失海外的清代档案,该报告也远未穷尽。新中国成立以后,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工作逐渐开展起来,当时也曾征集到了一些流失海外的档案。如1956年经中苏两国协商,苏联政府将1901年沙俄军队从齐齐哈尔运走的、保存在苏联中央古代档案馆中的我国黑龙江、吉林两省各衙署1675至1900年的档案归还给我国,并于同年9月在莫斯科苏联档案总局举行了交接仪式。这次归还的档案共有610箱17071卷。[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实力持续增强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一些近代以来流失海外的珍贵文化遗产开始以不同方式和途径陆续回归。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还先后签署加入了一系列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如1989年签署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6年签署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方法的公约》,1997年又签署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些措施为促进包括流失海外档案在内的文化遗产回归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环境。此外,1998年2月国家档案局也曾就流失国外的历史档案征集问题召开座谈会,提出了征集工作的一些思路。

在国家层面,1988年12月,英国环境事务大臣、英国皇家历史手稿委员会委员尼古拉斯·里德利在中国第一档案馆向国家档案局转交了散失在英国的中国广东清代档案缩微复制件25卷。由于苏联的解体,俄罗斯加大了档案开放的力度,国家档案局和中央档案馆也因此曾于上世纪90年代先后多次赴俄罗斯收集流失的与中国有关的档案。[3]此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在过去20余年的对外交往中,通过有关渠道,从英美等国将部分清代档案缩微复制件收回国内。上述活动无疑是在新形势下对流失海外档案征集活动的有益探索,也的确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类似的活动还有不少,此处不一一列举。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些地方的档案部门也开始到海外征集当地近代以来流失的档案。如威海市档案馆于1996年起实施了流失海外档案文化遗产的抢救工程,先后5次组团专程赴英国、南非,征集到有关威海历史的档案4万多页、缩微胶卷248米、照片3600多张;青岛市档案馆从2004年开始远赴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开展青岛档案征集复制工作,共征集复制档案资料57万页、照片5400余张、地图300余份、电影资料320分钟,购买图书资料388件;[4]其他如上海市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等也先后从海外征集到部分流失的档案。

总的看来,上世纪50年代是我国从国外征集流失档案的开始,但囿于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不仅征集到的数量很有限,而且征集范围也比较单一,主要是从苏联等国接受了部分近代以来流失的档案。其后的六、七十年代,征集活动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工作重新起步。在这一时期的征集活动中,除了中央档案馆、一史馆、二史馆等中央级的国家档案馆之外,一些地方档案馆也积极参与进来,征集流失档案的范围和对象也远远超过建国初期,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如上文提到的威海市档案馆就开创了我国地方级的国家档案馆到海外征集档案的先例,并产生了很强的示范效应。但客观地讲,这些征集行动属于零星的自发行为,只能算是一个开始。迄今为止,我国对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

 二、我国流失海外档案征集问题的研究现状及评析

  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本身并不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主要是一个怎么做的问题,但其中也有不少问题需要进行认真研究。国内档案学界对流失海外档案征集问题的理论研究大致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主要探讨了造成档案流失海外的原因、对流失海外档案进行征集的理论依据(档案学理论和国际法理论)、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办法等,有的研究者还对世界各国征集流失档案的一些具体做法进行了介绍。在这些研究中,对于造成近代以来我国档案流失海外原因的探讨取得了其识,观点大致相同。但对于流失海外档案征集活动的一些关键问题,如我国流失海外档案的分布情况、应该采取的征集措施等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对征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也缺乏预见。总的来说,国内档案学界对流失海外档案征集问题的研究如同征集活动的实践一样,也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笔者认为,国内档案学界对流失海外档案征集问题的研究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笔者在阅读档案学界研究流失海外档案征集问题的文献时发现,许多研究者在论及流失海外的档案时,往往把流失的其他文献和档案相提并论,甚至混为一谈,如许多研究者把流失的敦煌文献与流失的历史档案等同。其实,在国内外收藏的5万余件敦煌文献中,确有不少档案文献,如敦煌文献中的寺院财产账目、僧尼名籍、事务公文、法事记录等,它们是研究古代敦煌地区佛教社会生活不可多得的档案文献。但敦煌文献中大量的历史、地理著作、佛教经卷等并不能算是档案文献。又如,有的研究者把一些流失海外的方志类图书等也算作档案文献。这些做法不仅使得对流失档案问题的研究缺乏严谨性,而且也模糊了档案部门与文物、图书等部门在征集流失海外文化遗产中的不同职能,不利于理论研究深入开展。

在探讨流失海外档案征集的理论依据时,近年来的一些研究开始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思考,用语上也从以前的“归还”、“收回”、“收集”等,转而使用“追索”一词。无论是从语义还是从语气上看,“追索”一词显然更为严厉,它带有追寻索讨之意,而且在法律术语中,的确也有“追索权(recourse)”这样的提法。笔者认为,这种讨论问题时用语的转换,实际上为我们探讨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问题提供了另一种思路。近代以来,我国有许多档案流失海外,这是不争的事实,他国不论以何种方式攫取这些档案,应该说都是违背当今有关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国际公约的。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这些流失海外的档案进行追索,具有法律和道义上的力量。有的研究者从这个视角进行研究时,已经开始探讨国际法和国内法存在的冲突、依法追索的程序等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都为档案学界今后循此途径深入开展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研究虽然为探讨流失海外档案征集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基本上都是站在档案界的立场发表看法。而我们知道,在很多情况下,追索流失的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文物、图书、档案部门的事情,还有可能会上升到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层面来处理问题。例如,2009年2月,佳士得拍卖行执意拍卖圆明园青铜兽首,不仅遭到我国政府的反对,甚至引发了中法民意的对立。虽然在流失海外档案的问题上还没有发生过类似事件,但显而易见的是,我们在研究问题时如果仅从档案人的角度出发,对征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就会缺乏预见,也很难真正提出具备操作性的行动方案。

 三、对今后开展流失海外档案征集工作的几点建议

  1.1998年2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召开收集流失海外的历史档案座谈会时,曾提出收集流失在外的档案“应以收回原件为重”。但笔者认为,要收回流失海外档案的原件并非易事,很多流失海外的历史档案客观上已经很难收回了。但无论此项工作的最终结果如何,尽力征集流失海外的档案是档案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对历史和后世负责的举动。要使得这项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起来,首先要做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对近代以来流失海外的档案进行比较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在这个问题上,文物部门的做法值得档案部门借鉴。2009年,佳士得执意拍卖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英法联军掠走的圆明园兽首,文物部门就准备组织文物专家赴世界各地了解圆明园流散文物情况,对流失文物进行登记造册,该项活动的费用也不过几十万元。反观我们档案部门,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这项重要的活动一直没有系统地开展过,究竟有多少档案流失海外,我们并不清楚。这样一来,收集流失海外档案的工作就难以真正付诸实施。

2.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通过外交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以返还流失的文化遗产,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解决手段。这其实也适合于解决我国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上世纪50年代,苏联将被沙俄掠走的部分档案归还我国;1958年、1968年,英美两国先后向当时的联邦德国归还档案;1958年、1964年,美国曾先后两次将战争期间掠走的档案归还日本。这些档案重归故里的成功案例都是两国之间协商的结果。可见,双边或多边协议是国家之间进行档案交流的重要根据。1993年3月,中国国家档案局曾与英国图书馆理事会签署《谅解备忘录》。根据协议,中国国家档案局和英国图书馆理事会决定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促进两国档案机构之间历史文献的交换,对各自的馆藏进行调研,提供有关文件目录和内容简介。中国外交部与俄罗斯外交部也有一个双边协议,双方可以互相交换档案材料。[5]当然,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显得费时费力,道路也会很漫长,但却是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

3.依据相关国际法对流失海外的档案进行追索,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道义的伸张,不能对这种追索寄予过高的期望。主要理由是,相关的国际公约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都不具有效力。“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如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这些公约虽然都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进口从他国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防止其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并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和归还此类文化财产。但是,这些公约基本上都没有追溯力,它们只适用于公约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更何况国际法在执行上存在一个很大的局限性,即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执法机关,其实施有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如当面对德国等依据国际法向俄罗斯追索战争期间被掠走的档案、文物等文化遗产时,1993年2月,叶利钦总统签署了《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规定俄罗斯档案全宗的成分包括存在于俄罗斯联邦版图上的所有档案全宗和档案文件,不管它的来源、载体类别、保管地点和所有制形式。这实际上等于宣布拒绝归还档案。因此,依据国际法对流失海外的档案进行追索,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害国对自己权利的伸张,会产生一种道义上的力量,也为以后通过适当途径解决档案纠纷问题作铺垫,但对其功效不宜估计过高。

4.对流失海外档案的征集也属于档案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范畴,可以通过国际档案组织内成员国之间的协作来求得问题的部分解决。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档案理事会(ICA)、国际蓝盾委员会(ICBS)等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流失海外档案征集问题的一个途径。通过国际合作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保护人类的档案遗产不受损害,鼓励人们利用和研究档案并协调档案管理活动,是这些国际组织的共同目标。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了《档案转让双方和多方协议及公约模式》,提出了解决档案所有权问题的种种方法。1995年,国际档案理事会曾在广州召开执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解决有争议档案归属问题的观点》。因此,通过相关国际组织内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寻求流失海外档案征集问题的解决,可能是一个能够双赢或多赢的办法。

参考文献

[1]李秋丽,张艳或.流失海外历史档案的追索研究综述[J].中国档案.2008(7)

[2]明诚.苏联政府已将清代黑龙江、吉林省档案移交我国[J].档案工作.1956(12)

[3]傅华.对散失在国外的档案的收集[J].档案学通讯.2005(2)

[4]郭红解.收集流散在国外的历史档案http://202.136.215.236/Blog/gray/article.aspx?id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