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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安: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

2003年,史乐民(PauLJakovSmith)、万志英(RichardyonGlahn)等美国学者提出,在唐宋变革和晚明、清繁盛之间存在所谓“宋元明过渡”,但其编著的论文集内又含有以江南为中心连续探讨中唐至明清社会演进等不同看法。近年,笔者也曾撰写文章,论述了类似问题。萧启庆教授、王瑞来教授也发表讨论近古南、北发展歧异及统合变迁的文章。

“宋元明过渡”说究竟能否成立?南、北地域发展差异与宋元明历史进程之间究竟存在何种联系?唐宋变革和晚明、清繁盛之间社会发展的真实状况又如何?这些问题相当复杂,恐非一己一文所能论说明白。笔者重点聚焦于南、北地域差别及社会关系的变异,再做如下尝试性探研。

一、元朝的北制本位与北制因素的诸表现

继辽、金、西夏等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之后,蒙古铁骑南下,建立了统一南北的元王朝。在元世祖采用汉法的同时,也构建起蒙、汉二元复合体制。这也是君临南、北不同质文明的适应性产物。因军事征服时间先后,反映地域差异的北制及南制(或因素),还相对呈现为前、后两种形态。元朝建立之际的北制及南制,应分别指蒙古草原旧制(包括契丹、女真旧俗遗留)和原金朝统治区的中原汉法。两者在忽必烈即位后的十余年间已大抵完成整合融汇,共同构成了元朝的基本制度。

平定南宋统一全国以后,则呈现新的北制与南制(或因素)的并存。此时的北制,即为承袭蒙古草原制度、金朝后期汉法制度以及若干契丹、女真旧俗遗留的混合体;南制指反映江南社会经济状况的原南宋体制。本文所讨论的北制及南制,主要是指平定南宋统一全国的后一种形态。

根据萧启庆教授的研究,元统一以前的南宋与金朝、南宋与蒙元对峙的150年间,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差异突出,“经济、人口的逆退及南北不平衡的扩大都是金、元统治的后果。在社会方面,金、元统治不仅造成中古、近世质素并陈的现象,也扩大了南、北区域社会的差异”。吸收萧教授等前贤的研究成果,笔者进而认为,元统一后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差异依然存在,甚至在国家制度或体制层面亦呈现南、北制因素并存博弈的状况。

姑且不论蒙古草原旧俗被大量保留并在较多领域居核心主导,即使统一南北以后,承袭金朝后期汉法制度与蒙古草原制度混合体的第二种“北制”,更是始终充当元帝国广袤国土的制度本位,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长期发挥着支配作用。除政治方面的贵族会议、军官世袭、滥行赏赐、民族等级、行省等“北制”形态外,相对于江南南制因素的北制,在社会经济关系等领域又有如下较突出表现:

(一)职业户计制与全民服役

经历唐宋变革,秦汉确立的编户齐民秩序出现松动,宋代以主户、客户附籍,租佃关系亦纳入国家户籍。官府税收和差役,只征及主户,劳役则大大减少。元代职业户计制率先实行于北方。从蒙古早期单一游牧民到诸色户计,似带有社会分工的进步趋向,但又大量蕴含游牧贵族主从奴役惯例;诸色户计大多来自被征服百姓的强制编组供役,不可避免地夹带着草原游牧民至上和其他职业户仆从的色彩,其征服奴役属性显而易见。民户、军户、站户、灶户、匠户以及打捕鹰房、也里可温(景教徒)、和尚(僧人)、先生(道士)、答失蛮(穆斯林)、儒户、医户等等,都必须按照户计名色为官府或贵族提供劳役。

元代景教徒墓碑(赤峰)

元诸色户计与秦汉“编户齐民”在全民当差上有所相通,但又有不同。秦汉“编户齐民”多是有民爵的平民,有民爵者即享减免刑罚等权利;元诸色户计没有民爵,甚至没有唐均田民享封的“勋官”,对官府或贵族的从属性较强,当差服役的强制色彩亦较突出。元人郑介夫云:“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大体正确。百姓按诸色户计世袭当差服役,与唐宋时期“农民脱离贵族或国家的束缚”的趋势格格不入,也意味着对官府的人身依附再度强化。

(二)贵族分封与驱奴私属制

元代蒙古诸王及功臣分封制度又重新盛行,北方尤为严重。贵族议政、巨额赏赐等也长期遗留。驱奴又较多存在,实为蒙元征服掠奴与金驱口旧制相混合所致。所有被征服者都被泛泛视作黄金家族的奴仆。于是,有关“奴告主”、“籍没”、“藏亡”等北俗又较多渗入元代法律中。私属民专为使长劳役,不受官府控制,在蒙古人及汉人中同样比较普遍。尽管不断吸收汉法,分封制与驱奴私属制得到部分改造或限制,但两者的较多保留,毕竟与唐宋变革中“官私贱民依附关系的蜕变”(前揭张广达文)背道而驰。

(三)官菅手工业重新繁荣与匠户世袭制

肇始于成吉思汗征服的官营手工业局院,规模大,役使工匠多,机构繁杂,效益低下。尤其是使用驱奴和匠户,生产关系陈腐。尽管某些匠户“应役之暇”亦可还家工作,但官府局院强行侵占人力和市场,对民间手工业和商品经济颇多妨碍牵制,显然是对唐宋时期业已发达的民间手工业的倒退。

(四)自耕农略多的土地占有与税粮计丁及劳役恢复

由于金猛安谋克户南徙和屯田军计口赐田等影响,元代北方耕“百亩之田”的自耕农及中小地主居多。北方民户税粮,也模仿唐租庸调法,计丁征收。杂泛力役还没有唐每丁20天的限制。贵由、忽必烈修筑和林、大都曾役使上千民户。汴梁路总管张庭珍修黄河堤防“大发数县民”,“直役一月,逃罚作倍”。成宗初皇太后修建五台山寺,“工匠夫役,不下数万”。表明北方杂泛力役,前后相承,且与丁税共同构成赋役领域的北制因素。

概言之,元职业户计制、分封、驱奴私属、官手工业及“计丁征派”的赋税劳役等,或部分承袭辽、金,或主要来自蒙古旧俗。其形态各异,但无例外体现百姓对官府或贵族的主从依附。此乃元朝北制因素本位的基本内容。诚如萧启庆教授所云,金元北方汉地的一些制度“近似中古”,尚停留在唐朝旧制形态。有必要补充的是,金元,特别是元朝北方汉地制度,实乃唐旧制与蒙古及契丹、女真旧俗的混合体,大抵退回到北方唐宋变革以前的状况了。

二、元统一后北制向江南的推广与南、北制因素的博弈整合

元朝统一中国,结束了南北分裂,也给经济文化交流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元朝社会经济整体上的发展进步,唐宋变革成果在元明的延伸,都有赖于国家统一条件下南、北制因素的融汇互动、博弈整合。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元统一后上述博弈整合并非简单的先进带动落后,它呈现为北制向江南的推广、南制因素遗留及部分上升且影响全国等较复杂的互动过程。

(一)北制向江南的推广

首先是行省制与主奴从属俗的移植。平定南宋后,效仿陕西、云南等行省模式,相继设立了四川、江浙、江西、湖广及河南五行省。元行省可直接溯源于金行尚书省和蒙古燕京等三行断事官,行省制在江南的推行及其对最高政区建置的改造,同样凸显其北制属性。还用北方式的宣慰司、路、府、州、县及录事司体制替代南宋路监司和州县。又在江南推行投下食邑及户钞制。达鲁花赤,群官圆署及匠官、站官、打捕鹰房官等诸色户计管辖机构等也推广于江南。

忽必烈等将草原主奴从属俗带人君臣关系及官场秩序。至元十六年(1279)九月,忽必烈诏谕:“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在忽必烈看来,宰相等臣僚,都是奴仆,应该勤于职守,效犬马之劳;否则一概诛杀籍没。仁宗加封答剌罕、御史大夫脱欢散官的圣旨说:“他是老奴婢根脚有,台里在意行来”。按草原习俗,奴仆与近贵又混合难分。主子既可对奴仆随意殴杀,又可给予富贵或重任,一概依主子意志为转移。基于此种惯例,世祖朝王文统、卢世荣、桑哥、郭佑等正副宰相,一度权势颇重,但终难逃被诛厄运。元顺帝又步其后尘,被他杀掉的一品大臣据说有500余人。

捶击笞责官员臣僚,更司空见惯。如真金太子曾用弓击打权相阿合马的头,“把他的脸打破了”。权相对下属官员责打,也颇常见,且推行于南方士人中。世祖朝桑哥柄政,因“至元钞法滞涩”,特派礼部尚书刘宣等,“乘传至江南”,“径笞”行省左右司及诸路官。兵部郎中赵孟頫亦因赴官署迟到,被断事官拉去受笞。顺帝时还有虞集因拟写文宗诏书伤害妥懽帖木儿而被“以皮绳拴腰,马尾缝眼,夹两马间,逮至大都”,“两目由是丧明”的传言。传言或不太可信,但应说明此类刑罚已施于南人士大夫之身。上述捶击笞责官员,虽然不及明廷杖那么残酷,但在侵辱士大夫人身肉体方面则如出一辙。

其次是诸色户计制的移植推广。《至顺镇江志》卷3《户口》云:

润为东南重镇……北南混一,兹郡实先內附,兵不血刃,市不辍肆。故至元庚寅籍民之数,与嘉定等。

土著,户一十万六十五。民八万四千八十三,儒七百三十七,医三百,马站二千九百五十五,水站七百六十一,递运站三十一,急递铺二百四,弓手二百九十二,财赋四千四百八十五,海道梢水三百七十四,匠三千五百八十六,军二千一百六十五,乐人九十,龙华会善友二。

侨寓,三千八百四十五。蒙古二十九,畏吾儿一十四,回回五十九,也里可温二十三,河西三,契丹二十一,女真二十五,汉人三千六百七十一;民口,儒八,医五,阴阳一,站二十六,急递铺二,打捕一十四,匠一十八,军三千三百六十七,怯怜口二十三,口九,乐人四。

客,户五千七百五十三。民五千一百六十九,儒九十二,医二,马站七,口口,口口,财赋九,梢水一,匠一十九,军二百一,乐人二。

镇江路原属宋两浙西路,地处长江南岸。上述记载可窥见诸色户计推行江南的真实情况:

其一,所载“侨寓”、“客”两类,当主要是指蒙古人、色目人和中原汉人移居镇江路的。据清刘文淇《校勘记》,“侨寓”是指“久居其地而有恒产者”,“客”是指“暂居其地而无恒产者”。无论“侨寓”和“客”,都含民、儒、医、阴阳、站、急递铺、打捕、匠、军、怯怜口、乐人等职业名色。“侨寓”类另特有蒙古、畏兀儿、回回、也里可温、河西、契丹、女真、汉人等种族名色。这和前四汗“乙未年”“抄数”、“壬子年”“再行抄数”和世祖至元八年抄籍中的诸色种族、职业户计等,大同小异,或可以说是前述北方诸色户计的翻版。

鉴于此,《至顺镇江志》所载“侨寓”、“客”类中职业户计名色及种族户计名色,当是随蒙古、色目、汉人等“北人”寓居镇江路而直接移植来的。这些“侨寓”、“客”类,合计9598户,大约相当于“土著”、“单贫”、“僧”、“道”类户总数的9%,部分改变了镇江路原有的族群成分。

其二,所载“土著”、“单贫”、“僧”、“道”四类,应是本地“南人”。四类户籍同样出现民、儒、医、马站、水站等十六七种名色。其中,有些是照搬北方户计名色,如民、儒、医、匠、军、乐人、僧、道、驱等。而“军”应指谓新附军及通事军等。诸如马站、水站、递运站、急递铺等,是依据江南驿道水、旱混存等,把站户一分为四;弓手、财赋、海道梢水三名色,又来自原捕盗差役、江淮财赋府官佃户和运粮船户等特殊规定;龙华会善友则是指白莲教徒。这些户计名色,虽在北方多未曾见到,但依职业定户计的原则又一脉相承。

其三,前揭土著、侨寓、客、单贫等类共含驱口4427人,其中,随北人移人的驱口计4189人,土著等南人占有驱口238人,侨寓内含怯怜口23户。与同书转载的宋理宗朝镇江府户籍比较,已不再以主、客户反映租佃关系,倒是充分折射出驱奴习俗、职业户计服役和族群等级。

类似情况,在《至正金陵新志》、《大德昌国州图志》和《至元嘉禾志》中,也有较多的反映,还增加了“土土哈户”、“哈刺赤户”、“平章养老户”等投下户及“淘金户”等。表明当时北方诸色户计制向江南移植推行并不限于镇江路一隅,而是比较普遍的。

匠户等在江南的推行,比较特殊。元廷曾于至元十七年十一月“诏江淮行中书省括巧匠”。至元二十四年五月,又“括江南诸路匠户”。南宋遗民郑思肖说:“诸州置机房,抑买江南丝,白役机匠,鞭挞别色技艺人,亦学攀花织造段匹,期限甚严。……北人深叹讶江南技艺之人,呼曰巧儿”。《通志条格.户令.搔扰工匠》、《至顺镇江志.赋税.造作》、《至正金陵新志》卷6等记述详赡,几乎像是为其做诠释说明。此种北来的官府手工业和匠户制,与南宋私人手工业截然不同。尽管不太可能把江南手工业者全部纳入官营局院,但一概编人匠户籍册,被迫提供匠户劳役是毫无疑问的。郑思肖称其“白役机匠”,可谓一语破的。

第三是劳役制、籍没制和儒户制的推行。在诸色户计制移植江南的同时,杂泛力役也接踵而来。昔里哈刺“(至元)二十五年除太中大夫、杭州路达鲁花赤。杭州,故宋之旧都,民欲惰而好侈,逐末而忘本,不闲于政令,不任于力役。公抚绥而教戒之,弗革者惩之,其民安焉”。所云“欲惰而好侈,逐末而忘本”,符合元初杭州工商业繁荣和城市经济发达的实情。“不闲于政令,不任于力役”等句则披露:江南百姓早已告别官府“力役”,此时慑于官府“抚绥”、“教戒”及惩治,又不得不重新承受北来的力役。诸多史实证明:江南的确推行了杂泛力役。如世祖末镇南王再征交趾,海北道19州“担负远向者,无虑千万夫”。

成宗朝刘国杰讨八百媳妇,“大起丁夫,运送军粮”,“其正夫与担负自己粮食者,通计二十余万”。汉水岸之象鼻嘴“官筑仓于上,岁役民数千人修完之,民不胜扰”。湖州路长兴县尹梁琮“发民筑防,延数十里,高袤及丈,日急其程,如水朝夕至者”。征发力役多是野蛮强制,甚至“聚数百人于庭,鞭笞拷掠,责其成于一二日之间”。正如平宋初长兴县尹梁琮为纠正溺男婴俗檄文所言:“若新国也,未知吾元为律,倚市门子犹不敢弃,况兹天民长赖给上力役者”。“给上力役”乃“吾元为律”之法度,江南“新国”亦须遵循。

籍没,通常是指官府登记没收罪犯的家属、奴婢、财产等。秦汉籍没颇盛。唐籍没缩小为“反逆相坐”。宋太宗后多改“配隶边远州郡”,南宋弃而不用。元代籍没却推行天下,适用于谋逆、妖言聚众、隐藏玄像图谶、私藏兵器、贪污受贿、私贩榷盐、伪造宝钞等罪。籍没也较多移植于江南。

元末上海县“豪民朱、管坐戮死,籍其家”,是为土著豪民之籍没。至元十六年二月,饶州路达鲁花赤玉古伦擅用羡余粮4400石,“杖之,仍没其家”;桑哥被诛后,其江浙行省党羽杨琏真加、沙不丁、乌马儿等妻室亦籍没,“并遣诣京师”,是为蒙古、色目人在江南做官犯罪之籍没。大德七年正月,“命御史台宗正府委官遣发朱清张碹妻子来京师,仍封籍其家赀”,是为南人官员犯罪之籍没。元籍没与民间“奴或致富,主利其财,则俟少有过犯,杖而锢之,席卷而去”的“抄估”惯例,颇多相似。实质上是驱奴仆从役使在国家层面的延伸。北来的籍没制度,对租佃雇佣及商品经济相当发达的江南,负面影响是深重的。

再说移植于江南的儒户制。从诸色户计制出发,我们对元代儒户,可以有一些较新的理解与诠释。正如《元史》卷8《世祖纪五》至元十年四月丁酉载:“敕南儒为人掠卖者官赎为民”。卷9《世祖纪六》至元十三年三月戊寅“敕诸路儒户通文学者三千八百九十,并免其徭役;其富实以儒户避役者为民,贫乏者五百户隶太常寺”。蒙元儒户,源于甄别陷于流离或奴籍之儒人的“戊戌之试”,被掳儒人等是否解脱,是否人选儒户,抑或富者收系民户当差,贫者拨隶太常寺礼乐户当差,完全取决于官府验试和皇帝一道敕令。所谓拨隶太常寺者,即礼乐户,简称乐户,汉魏以来就属于备受歧视的贱民。人元,礼乐户亦为诸色户计之一,“子孙犹世籍”。因怯怜口、驱口等大量存在,元礼乐户的卑微似不十分突出,但仍称“乐工贱伎”。

元《名贤四像》之虞集像

从儒户起初多来自被掳儒人及部分拣充太常寺礼乐户的层面看,郑思肖“九儒十丐”之说,并非完全的空穴来风。儒户先天带有受大汗保护或恩典的性质。元统治者对待儒学和儒户,主要是释奴、免役之类的保护或恩典。儒户制作为诸色户计及全民当差体制的组成部分,意味着儒士以学儒读经而与僧侣等同伍,借此和大元皇帝建立起保护与被保护、君主与臣仆间的主从关系。儒户在受到保护和享受赋役等优待的同时,也随之带有部分仆从的色彩。拉施德《史集》曾如是说:“[成吉思汗]在其在位之初,就在最高真理的佑助下,使所有这些部落都听从他的号令,使[他们]全都作了他的奴隶和士兵”。这也可以称得上蒙元全民当差、全民奴仆的法理源头。前揭郑介夫所云“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则是对此种法理进行诠释的汉人“版本”。这种政治文化环境下的儒士地位,自然与宋代“与士大夫共治天下”不能同日而语。显然,儒户制起初就属于蒙元“北制”的范畴,其在江南的推行移植,尽管因免除劳役而能发挥保护儒学文化功用,但又把保护与被保护、君主与仆从间的主从关系渗透到江南士人中来了。

(二)南制因素遗留与南、北制博弈

诸多研究表明,蒙古平宋战争以招降为主,较少杀戮,江南先进农业、原有的土地、租佃、赋税、繁荣的手工业、商贸及海运、理学、科举等制,遂得以基本保留或延续发展。这些又构成与前述北方制度有异的南制因素。

江南农业、手工业及租佃制的持续发展。元代江南农业在南宋的基础上得到一定的发展。尤其是浙西一带的圩田及沙塗田等常能获取高于一般田地十倍的收益。仅平江路圩田“共计八千八百二十九围”。江南农业13世纪—14世纪仍在持续发展,缓慢增长。江浙继续充任全国主要粮仓和财赋地区。元末杭州丝织业等还出现了少量的自由雇佣劳动。

大土地占用和租佃关系在江南依然发展。譬如延祐间,松江下砂场瞿某“括田定役,榜示其家,出等上户,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二税制及差役亦在保留沿用,“延祐经理”承南宋“经界法”余绪,虽大抵失败,但其“自实出隐漏官民田土”,或被当做日后征收租税的依据。

海外贸易及海运。元代海外贸易的海港、贸易伙伴、中外海船的来往、基本贸易制度等,都承袭南宋。这是南制因素在商贸领域内最为活跃且影响全局的突出表现。后又增添两个特别的因素:宫廷“中买”珠宝和权贵代理人斡脱商介入,既有扩充财政收入的刺激,还有蒙古贵族的利益驱使。元朝大规模的漕粮海运,大规模的海外征伐,均为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漕粮海运亦由江南朱清、张碹倡导主持,海外征伐的军士、船只及技术同样主要来自江南。故此三者算是南方航海技术、人力、财力等为元统治者所用的“典范”。以忽必烈为首的元朝统治者酝酿和部分实施过海洋帝国的美梦,曾经破天荒地在漕运、军事和贸易三领域大踏步地向海洋扩张发展。尤其是元代海运和海外贸易的高度繁荣及其向东海、南海的开拓发展过程中,南制因素厥功甚伟,还持续影响了明清外贸顺差及白银流人等。

儒学与科举。儒学与科举是保留南制因素最多,并在南、北制因素博弈中最能体现南制优长的方面。因北宋末中原士大夫精英南渡,江南在文化上处于绝对优势,理学北上及官方化,朱熹之学正统地位确立,超族群士人文化圈的形成,北人率多学于南方,或就地贡举,或回乡应试,等等,都是南制在文化上影响渐重的表征。南方儒士藉北游京师、充任家庭教师等方式,亲近蒙古贵族,在谋求利禄的同时又对蒙古贵族施加先进文化的影响。而仁宗恢复科举,应是南制因素滋长并冲破蒙古旧俗束缚,得以上升为全国文官选举通行制度的突出成绩。

书院的半官学化,又是南、北制因素融汇交织演变的一个典型。书院原本是朱熹等自由讲学,弘扬义理的私学场所,亦是宋学最富有生命力的地方。入元以后,它却在元朝积极兴办地方儒学和推行儒户制的大背景下,被改造为半官学。经此改造,江南及北方的书院数量增多,形式上得到了发展,但私学传统逐渐被扼杀,由北方儒户制携带来的保护与被保护的主从关系亦渗入其中,故元代书院已非南宋朱熹时代之书院,实质上已蜕变到与州县儒学大同小异的半官学形态。

元统一等重要政治变化之后,原有的南、北方政权各自制度相对于国家整体制度而言,遂转换为南、北制因素,又很快出现南、北制因素或差异的兼容与初步整合。据萧启庆教授的研究,元朝统一后南、北方的整合成果主要表现在:全国交通驿站网、统一货币和度量衡促进了全国市场的形成,贸易的发达导致南北经济的互补,道学北传与剧曲南流则是南北文化统合的最大收获。经过上述兼容与初次整合,南北方之间的交流、沟通愈来愈频繁,相互依赖和彼此密不可分,更是大势所趋。元中叶以后,科举制恢复,超族群儒学文化圈的逐步形成,大都等城市粮食财赋上对东南海运的极度依赖,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丰硕成果。

由于元政权北制因素的势力过分强大,初次整合的结果,前述户计、官手工业、劳役、籍没、分封驱奴、君臣关系、行省等,都发生过不同程度自北而南的移植延伸,总体上北制因素往往占上风,南制因素依旧居从属。这与明前期的整合走势相似,而与明中叶以后的那次整合截然不同。

明前期承袭北制颇多与南、北制因素的两次整合

朱元璋曾以“驱逐胡虏,恢复中华”作为北伐和翦灭元朝的旗号,明朝建立后,也采取过定都南京,惩元末权臣和贪赃之弊,废中书省和丞相,以三司取代行省,创建卫所取代部族兵制以及“黄册”和“鱼鳞册”等新制度,力图较多摆脱蒙元旧制,使国家体制恢复到汉地传统王朝的固有形态上来。

但不容忽视的是,朱明王朝自觉不自觉地继承了颇多的元朝制度。这与朱元璋、朱棣父子带有个性色彩的南、北政策以及朱棣迁都燕京都有密切关联,客观上更是元朝覆灭后所遗留的社会关系、文化意识等潜在影响使然。

朱元璋的旧部大都集中在濠、泗、汝、颍、寿春、定远等淮西贫瘠区域,地跨淮水南北岸,“习勤苦,不知奢侈,非若江南耽逸乐者比”。该地曾经是宋金及宋蒙边境,早在乃马真皇后称制后期即开始受到蒙古军攻略,蒙哥汗四年(1254)起,已有部分蒙古汉军屯戍该地。而后,有名的张柔亳州万户等即以亳州为据点,长期在泗州一带攻略。该地世祖末划归河南行省,区划上开始和江南三行省相隔离。

就元明之际的情况看,无论是行政区划抑或风土习俗,朱元璋及旧部起家于南、北方交界之处,文化习性上半南半北,多半像北方人,也往往不被江南人认同为南人。又兼元末多数苏松“大户”士人党附张士诚,朱元璋始终没有把江南和江南士人当做可信赖的依靠力量,尽管他在某种程度上亦任用刘基、宋濂等部分浙东士人。总的来说,朱元璋与江南士人一直是合作、对抗相参,有时甚至是对抗多于合作,还以重赋及粮长制等,打击苏松“大户”及十人。对北方士人,朱元璋则较多属意或眷顾,晚年曾以科举偏袒南士的罪名处死南入主考官白信蹈等,还特意策问擢61名北士及第,这就是有名的“南北榜”。由此,还形成了分南、北取十的制度,与元朝科举相近。

朱元璋像

建文帝则重用齐泰、黄子澄、方孝孺等江南士人,主张宽刑和均平江浙田赋,放弃朱元璋的猛政峻法和苏松重赋政策,坚持的显然是与乃祖迥异的南方本位及“仁政”。

朱棣“靖难”起兵燕京,其军事上的依赖力量之一是元朝降将张玉、火真(蒙古人)以及骁勇善战的蒙古朵颜三卫,北直隶又充当其军力和财赋的后方。燕京及大漠南北还是朱棣戍守征战的功业所在。直到明朝中后期,保定、大同一带长期驻扎着1500人左右的降明蒙古、女真、回回兵卒等组成的“达官军”,后易名“忠顺营”。朱棣最后迁都燕京,又残酷打击包括江南士人在内的建文帝势力。他奉行的无疑是比朱元璋更为明朗的北方本位。

郑克晟教授关于明朝南方地主与北方地主的研究,日本学者檀上宽关于明朝专制政体历史结构的探讨,对笔者的启发良多。洪武“南北榜”,仁宗朝“南北卷”,朱元璋制造空印案、胡惟庸之狱、郭桓案、李善长之狱、蓝玉之狱和朱棣“靖难”后残酷镇压建文帝阵营的南人集团以及最终迁都北京等等,都是以打击江南地主,突破明初定都南京后“南方政权”的狭隘局限,建立朱氏南北统一王朝为最高目标的。而朱元璋一朱允炆一朱棣三帝南、北政策的摇摆变动,包含着明统治者在南、北方略上带有个人好恶的摸索与调整,其结果则加剧了明前期与元朝相似的南、北方,南、北人间的对立。

武宗时内阁大学士焦芳,河南沁阳人,“深恶南人,每退一南人,辄喜。虽论古人,亦必诋南而誉北,尝作《南人不可为相图》进(刘)瑾”。郑克晟指出:南方地主与北方地主的矛盾,始终反映在明廷内部的一些政策中。这种斗争几与明王朝相始终。更应注意的是,南、北方差异对立,实乃6世纪前后开始的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特别是北宋与辽到元与南宋长达317年的隔绝对峙在元、明统一条件下政治的、文化的惯性持续。其直观表征是:区域上的南方、北方的差异或对立,族群上的南人、北人差异或对立。明朝南、北士人的纷争对立,承袭元代南人、北方汉人间的隔膜分野,很大程度上又是以当时南、北社会文化差异博弈或冲突为基本动因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明成祖曾多次率铁骑亲征漠北蒙古,在武力剿灭北元贵族势力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受到草原野蛮剽悍习俗和蒙古主从关系的影响。藩王时期的朱棣曾奉命征讨蒙古乃儿不花,“倍道趋迤都山,获其全部而还”。即皇位后,又相继于永乐八年(1410)、十二年、二十年、二十一年和二十二年,“亲征漠北,驾凡五出,年垂二纪”。即使不论朱棣生母是否蒙古弘吉刺氏,朱棣本人无意中受到的草原习俗熏染影响,对他实行比乃父更为明朗的北方本位政策,显然是有助力的。

如果说朱元璋实行的是半南半北的政策,眷顾中原北地的倾向尚带有偶然或不稳定性,以建立南北统一王朝为最高政治目标,朱棣就与乃父显著不同了。除了前述“靖难”,以燕京和北直隶充当根据地,以蒙古朵颜三卫等为军旅精锐,还应注意他残酷打击镇压建文帝势力,自然容易站在建文帝南方本位的对立面,遂导致“欲定都北京,思得北士用之”等政策,导致其封爵燕王,肇兴且起兵燕邸,最终迁都燕京等以燕京北地为基业所在的新体制。又兼他亲征大漠蒙古时所受草原习俗及主从关系等影响。其结果,朱棣实行北方本位政策,就形成了主、客观综合支撑等较为成熟、稳定的态势。

明长陵

朱棣受北方习俗影响和迁都燕京以及更为明朗的北方本位政策,无意中造成明前期继承元朝或北方的因素较多。明朝的军户制,“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行省三司制,宗室分封及诛杀功臣士大夫,等等,都可以看到元制或北制的影子,都是被朱元璋率先保留或变通,后又被朱棣等略加改造而长期沿袭下来。

军户世袭制。明初变通元千户和侍卫亲军制,创立卫所制,但依沿用元军户世袭制。“靖难之役”与大规模对蒙古用兵,也造成沿用军户制签取军士的急迫需求。卫所军士另立军籍,与民籍分离。军户世袭,一人被垛为军,进入军籍,一家人世代充军。其身份、法律及经济地位,比较低下。既无4顷赡军田免税的优待,又常与“谪发”罪犯为伍,故逃亡严重。

“配户当差”的户役法。明初沿袭元全民服役旧制,实行“配户当差”,分编为若干役种户籍,主要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大户计,前期还有油户、酒户、羊户等80余种专业户计。统一实施役皆永充,役因籍异,役有役田,以户供丁的户役法。田赋不仅是土地税,也是役。无论赋与役,都是建立在朱明皇帝对全国土地和人口领属占有的基础之上。田是皇田,民是皇民,各色人丁必须收籍当差。朱棣营建北京等重大工程,也带来徭役的扩大化。这与元全民服役秩序,几乎亦步亦趋。

官手工业与匠籍制。明前期沿袭元朝官手工业制度,官手工业长期是手工业的主体。还实行工匠世袭的匠籍制,一旦进入匠籍,就必须世役永充,以轮班、住坐两种方式,为官府局院无偿服役。

我们应高度重视朱棣迁都燕京的重要作用。如果建文帝继续执政,如果朱棣“靖难”后不迁都燕京,明朝南、北制因素复合并存的局面,肯定会比较短暂,以江南为主导的南、北制因素的整合,肯定会大大加快,南制或南方化的步伐也会大大加快。遗憾的是,历史没有如此发展,偏偏走上了朱棣迁都燕京的路子。而迁都燕京,应当在明前期政策本位自南而北或南、北整合基本以北制为主导的过程中具有关键意义。换言之,朱元璋、朱棣父子,特别是朱棣个人经历和政治文化心态等偶然因素,严重地影响了明前期南、北制因素的整合及走向,致使此番整合再次以北制占优势。于是,明朝南、北制因素的整合遂被分为前期和中叶两阶段,前期是北制占优势,中叶才是南制占优势。

紫禁城

或许有人会以朱元璋等惩元末权臣当国和法纪废弛等弊端、实行严刑“重典”惩治贪官、屡兴大狱处置触犯皇权的宰相、士大夫等政策,认为明代制度独立自成一体,承袭元制无多。我们承认,在上述几方面,明朝确有自身特殊性。但刑罚宽严,只是王朝政策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正如秦、西汉法度一严一宽,泾渭分明,并不妨碍在基本体制上的汉承秦制。元、明两代刑罚宽严,与秦汉类似,只是发生了秦严汉宽和元宽明严的位置颠倒而已。社会关系和基本制度往往会跨越王朝界限,在相连王朝之间前后因袭。秦汉、隋唐、明清都如此,元明亦难例外。

我们也承认,朱元璋的独裁专制和虐待士大夫,并非单纯是元旧制使然,相当程度上又是以朱元璋个人“乞丐和尚”卑微出身所萌生的猜疑病态心理以及效仿刘邦等为另一根源的。然而,抛开病态心理等偶然性,剥离由此派生的严酷虐待臣僚等个性政策,与元代亦有共通或相近处:那就是全民当差服役和臣僚奴仆化。这恰恰是明朝继承元制颇多的基本方面。否则,从宋代“不抑兼并”的主、客户制到明代全民当差服役,从宋代“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到明代严刑峻法处置士大夫等,都会出现历史的和逻辑的断裂、空白。

明中叶以后较前期明显改变,南、北制因素开始实施另一次的整合,而且是改而以南制占优势或为重心。主要表现在军户制、“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等相继被南制或南方的相关形态所代替,继承唐宋变革基本成果的南制因素逐渐上升为主流。

募兵制替代军户制。从英宗正统末开始,朝廷派官员四方募兵,入伍后按日发饷,军饷来自朝廷财税。募兵,起初主要是补充京军和北方九边兵员,后来因东南抗倭用兵而组建起来的“戚家军”、“俞家军”等也属募兵。明后期的募兵,与唐神策军、宋禁军一脉相承,都是职业兵制。募兵的复兴和比重加大,意味着明代军制的基础逐渐回归到代表唐宋变革成果的南方体制方面。

“一条鞭法”取代“配户当差”户役法。户役法松动,可追溯至正统中田赋折货币的“金花银”。而后是正役改革,以宣德中“均耗折征”起步,推行核实土地而平其税粮,还实行固定役额、缩短轮役时间的里甲正役改革。另一方面是徭役改革,重点是银差渐多、计丁验粮轮当、定期审编的“均徭法”,又辅以“十段册法”。最终是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融人中叶赋役改革成果,合并赋役项目且能折银,部分徭役摊人田亩。这又意味着明后期赋役制同样回归到南制方面。

民营纳税淘汰匠役制。明中叶以后,匠籍制和轮班住坐,陆续变化。一是景泰五年(1454)将原五班轮流,改为四年一班,以减轻负担;二是成化二十一年(1485)实施班匠征银免役。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逐渐趋于瓦解,改而施行民营为主和重在征税。这也大体恢复到中唐两宋的轨道。

总之,明后期,尤其是万历九年(1581)的“一条鞭法”,应该是南、北体制因素再整合的关键。核心内容当为税粮与徭役“通融科派”。某种意义上,重在革除徭役的“一条鞭法”,亦是南制因素压倒北制的“里程碑”。

令人奇怪的是,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前,江西、南直隶、浙江等地已于嘉靖和隆庆年间率先实施,但北方实行较晚,阻力颇大。如万历五年正月户部给事中光懋上奏弹劾:“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便者,而最不宜于江北,如近日东阿知县白栋行之山东,人心惊惶,欲变地产以避之”。东阿籍进士、官至礼部尚书的于慎行亦撰文批评“一条鞭法”在北方未必便利和“宜民”。山东德平籍进士、历官河南巡抚和户部尚书的葛守礼,隆庆初亦奏言:“近乃定为一条鞭法,计亩征银,不论仓口,不问石数,吏书夤缘为奸,增减洒派,弊端百出”,竭力强调“愿敕所司,酌复旧规”。

从张居正所拟圣旨和致山东巡抚李世达书信“法贵宜民,何为南北?”“民苟宜之,何分南北?”等措辞中,亦能窥知北方、南方吏民对“一条鞭法”毁誉不一,争议颇大。北方官员士大夫对“一条鞭法”颇有微词,这不仅仅是北方十人和南方士人营垒对立的缘故,更深刻的根源在于“一条鞭法”主要符合江南社会经济发展及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在北方自耕农占多数的情况下,劳动力不值钱,获取、积累白银困难,丁徭旧法等则简单易行,便于征集。自隋唐以来的近千年间,北方实行计丁收税及徭役制的时间长达650年左右,实行两税法却只有350年左右,无论是官府还是百姓对全民当差服役的丁徭旧法,都已习以为常;反倒是对计亩征税派役,有些不太适应了。

另外,晚明商品经济和城市商业化的发展较快,东南沿海城镇市民社会或有雏形,儒士世俗化非常明显,思想禁锢大大减少,等等,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南宋后期城镇社会的延续与发展。人们在综观10世纪—15世纪的历史之余,常常会有这样的朦胧感受:明后期与南宋非常相似,万历以后很像是对南宋社会状况的“跨代连接”。其奥秘或许可以从前述南、北制因素的并存、整合、再整合及回归之中去探寻。诚然,“跨代连接”或回归,只是就脉络方向而言,经上述博弈整合,还在新的条件下滋生或升华出新的发展热点。尤其是在南宋、元朝基础上人超颇丰的海外贸易长足发展所带来的大量白银流人,取代元和明前期的纸钞,长城“九边”防御体制所造成官府采购对东南工商业的有力刺激,伴随漕运发展起来的运河城镇经济繁荣等。这三者应该是宋元所未曾有过的,某种意义上又是自明中叶南、北制因素的博弈整合、融汇互动之后的新发展和新进步。

然而,在某些领域内北制因素,或改变无多,或依然如故。主要是伴当仆从隶属,籍没制及贱民遗留,内朝官及宦官沿用怯薛家臣制,君主独裁与臣僚奴化等。四者持续通行于元明两代,对明代朝野的影响普遍而深刻。

长城

(一)伴当仆从隶属

《蒙古秘史》中,伴当为蒙古语“那可儿”(niikurnoker)的汉译,起先多表示同伴、朋友之义,1206年成吉思汗组建万人怯薛之际,伴当已含有“随从”等衍生义了。回是时伴当对使长的主从依附隶属,已显著增强。成吉思汗曾以“这等人如何教他做伴?”为由,毅然杀掉背叛使长的桑昆之伴当阔阔出,西征时又诛杀钦察部告主之奴。元代奴婢私属通常不敢侵犯使长,或与成吉思汗上述严厉举措,有一定因果联系。入元以后,或许受蒙古“门户奴隶”“既是奴隶,又是伴当”习俗的影响, “伴当”亦逐渐偏向仆从、随从。如元杂剧杨显之《临江驿潇湘秋夜雨》第四折驿丞坐场诗曰:“管待钦差犹自可,倒是亲随伴当没人情”。此处“钦差”的“亲随伴当”,肯定是意为仆从、随从了。傅衣凌教授《伴当小考》指出:“关于伴当的起源及其使用的年代……当知其在于元明两代。……他和随从、家仆、梯己百姓、奴婢以及部曲户、乐户等,同为元代社会中的不自由贱民。”

明代军官占用和役使“军伴”,非常普遍且长期合法,明廷曾多次颁布“镇守总兵、分守、守备内外官员”合法占用役使“军伴”60名至1名不等的规则。万历中仍有江西南昌卫等军官“滥捉余丁,充役奴隶”,“由祖及孙,世属其奴隶”。至清雍正朝,江南徽州、宁国二府依然有“伴当”“世仆”等残余。傅衣凌曾把元明伴当普遍使用的原因,归结于避免重税和经商便宜或体现政治压迫。需要补充的是,元代率先实施于北方而后又移植江南的驱口和“怯怜口”役使,也应是元明伴当普遍使用的另一重要背景。

(二)籍没制及贱民遗留

元代籍没的沉渣泛起,不仅移植于江南,也影响到明代。朱元璋兴胡、蓝之狱,连坐族诛功臣及其亲属4万余人。朱棣诛杀建文帝余党,又滥用株连籍没。齐泰、黄子澄、方孝孺等被株连九族、十族,或称“瓜蔓抄”。当时率先使用了《逆臣录》、《昭示奸党录》等,还由此形成籍没“律止是三条:谋反、叛逆、奸党”。万历年间,才限定于“谋反及大逆”。朱元璋《大诰》直言不讳:“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又欲将籍没滥用于不愿为其所用的士大夫身上。永乐中,翰林学士解缙下诏狱处死,“籍其家,妻子宗族徙辽东”;忠诚伯、兵部尚书茹瑺子茹铨等27人及田庐亦被籍没。此后,诸如大臣显宦于谦、严世蕃、张居正,佞幸江彬、钱宁,宦官王振、汪直、刘瑾、谷大用、冯保、魏忠贤、王体乾等,皆遭籍家之祸。阉党、东林党之争中亦有被籍没者。民间反叛贼寇“不分首从,律斩枭首示众”,家属也籍没为奴。被籍没者一是“俱发功臣家为奴”,一是充官奴“谪戍”边疆。三百年后,清雍正朝批准出贱为良的山西、陕西等处乐户,即是永乐时被没人教坊司的建文帝余党亲属,长期沦为官妓乐人,永在贱籍。

解缙

(三)內朝官及宦官沿用怯薛家臣制

一般认为,元代的怯薛宿卫与明代宦官,属于不同朝代、不同性质的宫廷组织或势力。需要注意的是,两者在具有诸多本质差异的同时,亦存在一些类似之处。其一,宫廷内外职司,特别是执掌内朝相近。其二,与皇帝的主从或主奴关系格外牢固。

无论元代怯薛宿卫抑或明代宦官,其职司大抵能够分为掌管宫廷机务、掌管环卫宫禁、生活服侍和掌管皇帝产业四大类。它们皆组成“内朝”,协助皇帝实施最高决策并处理机务。与元怯薛比较,明代内阁和宦官组合成的“内朝”,有如下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元代的“内朝”,基本上是四怯薛长及怯薛亲近执事组成,仅夹人个别宠信的宦官(如朴不花);明代则是“内阁”票拟与司礼太监“批红”的组合,“批红”的宦官在内朝常居主导,且导致宦官专权。

第二,元世祖以后的中书省等朝廷枢要机构,是基于蒙古国时期汗廷大断事官和必阇赤长,吸收汉法宰相制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与怯薛长及执事等“内朝”之间此消彼长,大体上处于逐步发展、逐步上升的状态。元末还形成了兼掌侍卫亲军等的权相当国。明代则与此相反,中书省和丞相等明初即退出政治舞台,从而导致宦官与内阁首辅相勾结而权重,导致皇帝对宦官主导的“内朝”的极度依赖。正如明熹宗的自我强辩:“如不用妇寺,何人答应?便著吏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进内侍奉?”

第三,明宦官和元怯薛近侍不仅均是“内朝”的主导势力,而且在皇帝家奴身份方面有较多的相似之处。明宦官的皇帝家奴身份,自不待言,元代怯薛近侍与大汗之间,原本就基于草原贵族君主与那可儿(伴当)、使长与“门户奴隶”间的主从隶属关系。元末,脱脱15岁担任“皇太子怯怜口怯薛官”,后位居右丞相,但仍尊称顺帝为“郎主”而自谓“奴婢”。世祖朝近侍符宝郎董文忠的家内奴婢角色,最为彰显。姚燧《董文忠神道碑》载:董文忠常侍御榻,世祖皇帝视之为螟蛉养子,甚至能够“夜杂妃嫔候侍休寝榻下”,毫不回避。像董文忠等替代宦官负责内廷生活服侍的怯薛近侍,为数不少,且未见其淫乱后宫。

究其根源,估计是他们与皇帝后妃间不可动摇的主奴关系使然。明宦官不仅沿用了元代怯薛近侍诸职能和“内朝”体制,还在与皇帝的主奴关系格外牢固方面,与元怯薛近侍大同小异。明后期,万历皇帝居然称太监冯保为“大伴”,意即大伴当。此时在皇宫内伴当与家奴,似可画等号。或者可以说,元怯薛近侍和明宦官在“家臣治国”方面,如出一辙。如果说仰仗皇帝对家奴的信赖及秉笔“批红”操控“内朝”,是明宦官突破朱元璋“内臣不得干预政事,预者斩”的铁牌圣谕而逾制专权的法宝,明宦官内部“各家私臣”和层层奴化的秩序,或是受到元宫廷怯薛组织内的“门户奴隶”主尊奴卑及“重台”、“人奴之奴”等习俗的较多影响。后者又可能是明代宦祸最烈,却没有像汉唐宦官废立皇帝如同儿戏的深刻根源之一。

(四)君主独裁与臣僚奴化

元朝北制虽不能简单地和君主独裁专制画等号,北制中尚含有贵族特权和宰相“委任责成”模式及权臣当国等因素,但官僚臣仆化等又带有劣根特质。如郑思肖所说:“诸酋称虏主曰‘郎主’,在郎主傍素不识‘臣’,唯称曰‘解奴婢’。‘解’者至微至贱之谓”。“受虏爵人,甲可挞乙,乙可挞丙,以次相制,至于伪丞相亦然。挞毕,仍坐同治事,例不为辱”。元末叶子奇亦云:“尝读《酉阳杂俎》书,见其记汉礼,天子临朝……尚犹存此等体貌大臣之礼。后世之待大臣,直奴仆耳,直牛羊尔。”可谓洞见底里。

前揭朱元璋“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之言和忽必烈“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的诏谕,大同小异,惟妙惟肖。朱元璋直接诋毁宋儒等有关道统高于君统的学说,编造出一套“君主即名教”的说法,充当镇压诛杀士大夫的理论依据。由此,君臣关系经元入明,步人最黑暗的时代。元代及以前,士大夫尚能普遍遵奉“出处进退必有道”的信条,君主有道,君臣相得,士人可以出而仕;君主无道,君臣不相得,士人可以退而隐。包括元朝在内的历朝历代都有一批名儒士人退而隐居。而隐居山野的名儒士人是否被君主以礼招用,还长期被奉为君主有道与否的重要尺度。然而,朱元璋《大诰》面世后,士大夫退而隐居山林的权利或自由,也被剥夺。谁敢隐居“不为君用”,就是大逆不道,就要招致杀身籍没之祸。这是专门打击士大夫的文化专制主义,是对宋代“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彻底背叛,而且流毒甚远甚广。

尽管明代的科举学校都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士大夫一直受到皇权强有力的压制,一直处于被朱明皇帝任意惩处的奴仆地位。廷杖作为“国粹”和法外刑,“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从明初一直打到明末亡国,明末还形成某种固定程序。在朱明皇帝独裁专制的淫威下,臣僚的“致君行道”,多数只能是伏阙死谏,以尽臣节。给人的初步印象是,经过元朝和明前期君主独裁与臣僚奴化的“洗礼”,“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黄金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元明士大夫仍然不乏追求道与道统的勇敢执著,但和宋儒相比,主体意识和自为精神多显著退化,只是在方孝孺、解缙和李贽等个别非主流和悲剧性人物身上,还能看到宋儒精神的回归弘扬及其对独裁专制淫威的努力抗争。

影视作品中的方孝孺

两宋的皇权虽有所加强,但它属于唐宋变革中的“君权相权互动之下的君主专制化”(前揭张广达文)。元明承接了第二个北朝“家臣治国”和臣僚奴化的野蛮旧制,清代在某种意义上也与此相似。明清废掉宰相和相权,进而取消了士大夫官僚体制内制约皇权的代表性力量,取消了“君权相权互动”的机制,为皇帝独裁专制的非正规性或随意性大开“绿灯”。仅保留的丧失宰相名分及权力的“内朝”御用秘书班子,还始终与北朝“家臣治国”及臣僚奴化的野蛮旧俗掺和混杂在一起。

吴晗先生曾概言,元明清三代君臣关系转变为主奴化,可谓独具慧眼。这段时期皇帝独裁专制,随意性和非正规性的成分增多,在贵族政治削弱的情势下反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膨胀发展。皇帝独裁专制以臣僚奴化为代价来强化自身,恰是元明清皇帝独裁专制与两宋君主专制的差异所在。我们应该注重北朝“家臣治国”和臣僚奴化旧制所构成的“长时段”社会文化规范在助长元明清皇帝独裁专制过程中的特殊效用,注重这种情势下君臣关系的文化构架和士大夫的认同是否发生较大的变化。正是上述渗透着主从隶属色彩的社会基本关系,构成了广泛而深厚的文化土壤或社会氛围。

结语

多方面的探究考察昭示,由于中古社会经济与民族融合的混合作用,元朝统一以后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差异依然显著存在,导致国家制度或体制层面亦呈现南、北因素的并存博弈。元政权北制因素的势力过分强大,北方制度向江南的推广移植明显多于南制因素的保留及北上影响,初次博弈整合的结果,北制因素稳居上风。元明鼎革,明前期继承元朝制度颇多,南、北制因素复合并存还在继续。朱元璋、朱棣个人因素与社会关系的顽固力量等,致使明前期南、北制因素的那次整合仍然是北制多占优势。明中叶以后南、北制因素或体制开始实施另一次整合,且改为南制占主导。先后经历元朝、明前期以北制为主导和明中叶以后南制为主导的三次整合,明后期才重新回归到代表唐宋变革成果的南制方面且得以升华发展。此乃元明二朝因南、北差异而展现的社会整合发展的基本脉络和走势。

我们承认史乐民、万志英的“宋元明过渡说”比起伊懋可“倒退消沉黑暗”说,有了明显的进步。实际上,从唐宋变革到晚明、清繁盛的数百年间,南方和北方差异很大,南方大体承袭唐宋变革而延续发展,北方则出现断裂或“倒退消沉黑暗”。在实现南北统一后,又借元、明三次南、北制因素的博弈整合、融汇互动,迎来了全国范围内新的发展高潮。其中,博弈与整合的机制,尤为显著,很大程度上是为全国规模的新发展或新升华提供了基本动力与路径。又兼,南宋始终坚持和发展唐宋变革的成果,将其列入“过渡”,似乎欠妥。明后期是社会经济发展新高潮的开始,将其归人“过渡”,也不太适宜。鉴于此,将史乐民、万志英等所谓“宋元明过渡”描述为“元和明前期整合与发展”,似乎更为确切。无独有偶,唐宋变革某种意义上亦涵容着隋唐统一后南朝、北朝二因素的博弈整合且演化升华的意思。

谈到元明南制、北制因素的本质差异,情况比较复杂,似难用几句话说得清楚。就社会形态的核心——社会关系而言,主从隶属依附,大抵是北制的要害;租佃雇佣,大抵是南制的真谛。前者偏重于超经济的人身强制,后者偏重于经济的契约强制。前、后两者,恰又反映着唐宋变革的核心对象与成果。以驱口奴婢为例,郑介夫说“南北之风俗不同,北方以买来者谓之驱口,南方以受役者即为奴婢”。郑思肖亦云“被鬻男女曰‘驱口’,即江南之奴婢,皆绝卖,死乃已”。这里北方“买来者”或“皆绝卖”,即《辍耕录》所云“红契买到者”。因元制良贱界限森严且禁止“买良为奴”,故此“买来者”原本就是元初军前掳掠,后由“元主转卖于人”。其主奴隶属牢固,“所生子孙,永为奴婢”,人身强制可超越或主宰经济强制,还出现“奴或致富,主利其财,则俟其少有过犯。杖而锢之,席卷而去,名曰抄估”等奇特情况。“受役者”,应指两宋及元代江南流行的“典身”或“雇身”奴婢,即良人因穷困借贷。以人身作抵押,藉典雇契约与使主结成的役使依附关系。

卖身契

至于前述普通百姓的诸色户计制和配户当差,亦可凸显国家对百姓超经济的人身强制。元明盛行的籍没制、“家臣治国”和臣僚奴化,同样贯穿着主从隶属的人身强制。换句话说,前述贯穿通行于元明的伴当仆从隶属、籍没制及贱民遗留、内朝官及宦官袭用怯薛家臣制、君主独裁与臣僚奴化等四者,尽管表现层面或侧重有异,其共同的内核却都是主从隶属依附。而两宋主户、客户制和两税法、明一条鞭法等,其契约等经济强制的性质,又昭然若揭。两宋“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及“学得文武艺,货于帝王家”,则颇能体现君臣关系层面的雇佣或“致君行道”色彩。概言之,北制式的社会关系,大抵停留在隋唐均田民及部曲等阶段;南制式的社会关系,则主要体现为唐宋变革后的主户、客户等租佃经济关系。本文论述的“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核心亦着眼于社会关系层面。因为唯有主要从社会关系的“窗口”去观察,“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才能论说得清楚,探究得明白。

经过元、明南北差异的三次博弈整合,百姓身份及君民关系的进步显著,“一条鞭”等改革,致使诸色户计制和配户当差等制度解体,百姓与官府的关系,比较彻底地回归到唐宋变革“两税法”的轨道且有所前进。然而,君臣关系及籍没制等依然保留较多臣僚奴化的北制色彩。原因是多方面,其后清朝统治者再次带人八旗、包衣等旧俗,也值得注意。

元人胡祗通说:

法之不立,其原在于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然则何时而定乎?莫若南自南,而北自北,则法自立矣。以南从北,则不可。以北从南,则尤不可。南方事繁,事繁则法繁。北方事简,事简则法简。以繁从简,则不能为治。以简从繁,则人厌苦之。设或南北相关者,各从其重者定。

应该承认:由于疆域过大、经济重心南移及北方游牧文明与中原农耕文明间的复杂联系,中近古乃至现代,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南北地域不平衡长期存在。胡氏承认南北差异,正视南北不平衡,主张依据实际情势制定相应政策的看法,是很有见地的。但胡氏只说对了一半,需要补充说明的另一半是,南制因素大体是唐宋变革成果的发展趋势,北制因素的核心则是北方民族频繁带人的主从隶属。像元明的军户世袭、“配户当差”户役法和籍没法以及臣僚奴化等,无不渗透着北制因素。后者对元明清社会和官僚秩序等都产生了多种负面的影响。代表唐宋变革成果的南制因素,则是先进的,引领潮流的,理应得到肯定和支持。诸如诸色户计“配户当差”与主、客户租佃制之间,臣僚奴化“廷杖”和赵宋“与士大夫共治天下”之间,野蛮与开明、落后与进步的差别,洞若观火,泾渭分明。只有在承认和支持南制因素先进性的前提下,兼顾北方,鼓励推动南制因素主导下的南、北整合发展,“南北相关者,各从其重者定”,才能顺乎潮流,才是理性和有益的。

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博弈整合的探讨,还能给予我们一些有益的启迪与思考:数十年来,受“大一统”观念的影响,用单一范式命题去描述全国的体制、社会关系和社会发展,几乎习以为常。其实,“大一统”本身,不仅和经济发展、民族文化等发生制约、互动,同时也和地域差异等发生制约、互动等联系。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特别是冈北方民族多次入主中原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文化重心南移及社会精英群体南渡,单一或整体一元化的思维范式和命题描述,往往不够周全,容易给揭示古代社会发展真相造成一定的障碍或困惑。就中国古代的实际情况而言,社会经济及民族交融,固然是历史发展的基础或主线,其作用也大体是关键性的。

但是,中国的地域毕竟太大,社会经济及民族交融等往往是和南北地域差异混合在一起,共同影响制约着历史发展进程,尤其是东晋和南宋两次南渡以及随之而来的两百年左右的南北分裂对峙,以及10世纪以来长江中下游文明地带崛起及其与黄河古老文明地带、大漠草原文明等并存。于是导致以淮河、秦岭为界的南方、北方,长期构成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及区域子文明等颇有差异的两大地域板块。以上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及民族交融等主线因素,遂经常是以南、北地域为载体,来施展或表现。南、北地域等不平衡发展的“累积性影响和连续的相互作用导致了社会几乎所有方面的根本性变化”。在这个意义上,唐宋变革抑或元明整合发展,都隐含着南、北地域差异博弈整合的内容。换言之,考察中国古代历史,在通常关注社会经济及民族交融等主线的同时,应格外重视南、北地域关系的视角,格外重视前者藉后者为载体来施展表现的情势或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古代历史发展的真相与全貌。

本文原载于《历史研究》,观察者网经作者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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