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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籍合璧研究|英国藏《译明夷字陈禀》所见18世纪中期中外贸易关系

2026年

5月24日

汉籍合璧研究



英国藏《译明夷字陈禀》

所见18世纪中期中外贸易关系


由墨林


摘要: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图书馆藏《译明夷字陈禀》是乾隆二十四年(1759)法国商人写给时任两广总督李侍尧的一封请愿信。信中内容包括请求惩治以粤海关监督李永标为首的贪腐问题、调整对外商的税收政策、裁除“保商”制度等希望改善中外通商环境的十一条举措。这封信反映了当时在华贸易的英、法洋商面临的以清海关贪墨盘剥为主的通商困境,也体现了清政府“一口通商”主张与洋商多口通商需求之间的矛盾。清廷对国内外问题的忽视为后来英、法等国发动侵华战争、逼迫其开放通商口岸埋下了伏笔。


关键词:《译明夷字陈禀》 中外贸易 粤海关 清代 一口通商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图书馆藏有抄本《译明夷字陈禀》(以下简称《陈禀》)一函,系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闰六月,四名在广州通商口岸贸易的法国商人写给时任两广总督李侍尧的一封请愿信。信中言辞恳切,诉说了他们在华贸易时遇到的困境,提出了请求惩治以粤海关监督李永标为首的海关贪腐问题、希望清政府放宽对洋商的税收政策等以改善中外贸易关系的十一条请求。目前研究对《陈禀》涉及不多,且以史料介绍为主,对其反映的问题未有太多关注。作为记录当时在华贸易法商实际情况的一手文献,《陈禀》反映了18世纪中期广州口岸的外商所处的通商困境与当时中外贸易之间的矛盾,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本文拟对其内容与所反映的中外贸易矛盾等做考察,以为研究18世纪中期中外贸易关系之一助。


李侍尧画像(?—1788)


一、《译明夷字陈禀》主要内容


《译明夷字陈禀》凡14页,每页8行,行33—36字,末尾有法国商人Cvauquelin Deffollins、Damain、Demontigny和Michel四人签名并各附有红色火漆印戳。此信原为英国藏书家第25、26代Crawford伯爵Alexander William Lindsay和James Ludovic Lindsay父子的林赛文库(Bibliotheca Lindesian)私人藏书馆所有,现藏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图书馆,参考编号为:Chinese Crawford 241。信之扉页有标题“译明夷字陈禀”,意为翻译成中文的外文陈禀。标题旁有铅笔所批音标注音,并有数行法语批注称此为“副本”、作者为“唯一能用中文写作的欧洲人”。据信中签名和印戳推测,此件似是未及呈送李侍尧之原本。


《陈禀》写于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信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一条诉求:


一、皇恩之赏赉今已移饱于官吏内司,亟宜严加究治也……

二、沿途关口盘汛勒征人税,宜严加究治禁除也……

三、“保家”,即“保商”,宜裁处免至滋累也……

四、船规银两恳恩转奏豁免,以苏夷困也……

五、藉办贡物名色,需一索十之恶习,宜加严禁也……

六、违例私索税银,宜加严究也……

七、保练、差役及看船官、头材官故纵店艇之卖酒,宜除也……

八、艇户盗偷货物弊害,亟宜设法严除也……

九、黄浦口、总巡馆勒索买办规礼之宜除也……

十、夷船回帆验放之勒索宜除……

十一、点验起落货物,掯延取利,恳饬利便定例遵循也……


《陈禀》提出当时广州口岸的外国商人普遍面临的十一个问题,内容从清朝政府“税收”“保商”等政策的制定到实际执行,涉及从各级海关官员到普通船民艇户,情况复杂且牵涉人数众多。根据其内容,这十一个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类:


其一,以粤海关监督李永标为首的海关官员贪污勒索问题严重。除了皇帝赏赐给洋商的物品及银两等被海关中饱私囊以外,海关官员上到总巡馆、关吏内司,下到上船清点货物和监督人员,放关人员,甚至卸货脚夫等,皆向洋船洋商以及买办等人勒索钱财,数额从每人“一百两至百二三十两”到“四五大十圆”不等。


其二,海关各类税收名目众多,税收制度不透明,存在重复收税、不合理收税情况。如洋商回程购买的缎、绢、绸等,不仅要按照重量收一次税,而且还要根据每匹货物估价重复收税。又如,外商船只携带的赠送给清政府官员的礼物,本不属于货物统计之内,但海关要将其价值折算成船规征税并形成定例,无论船只大小与其承载量多少,英国等国商船征收“礼规”每船一千九百五十两,而法国商船则较英国商船每船又多一百两。


其三,清政府设立的“保商”,即“广州十三行中充当外洋商船保证人的商行”,对于保障洋商权益形同虚设。保商作为中介直接参与中外商业往来,负责“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保商本来既有承受洋货的权利,又有承保税饷、代置货物的义务。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出口货款皆在洋船放关之日结清,但入口货款即外国商人运来的货物之货款,往往要等到次年之后方可结清,如有意外,则有保商无力付给外国商人货款。如《陈禀》中提到的资元行老板黎开观就因为身故,拖欠的货饷无法给付。此外,当时海关对行商的勒索行为,如索取贡物“哔吱、羽、纱、缎、大小绒”等,实际成本亦由洋商支付,损害了洋商的实际利益。


此外,又有当地艇户与总巡水手勾结,盗取洋船货物,洋商之货物安全无法保障等问题。洋船所载货物,需要雇佣广州当地小艇驳载,海关大小官员向艇户索要装载货物与规礼钱财。艇户迫于官威,与总巡水手相互勾结,在河南角、游鱼洲、东河口、杉木栅、三界庙等外商船只航行之处盗窃货物,致外商遭受损失。如此可见,当时洋商在华贸易面临困难众多,其利益无法保障。


二、《陈禀》所见中西“一口”与“多口”通商之矛盾


据法商《陈禀》所述,当时进入广州的外国商船从入关开始,到货物的起落称重、雇佣货艇运输、商行担保、返航时采买装船、出关时验放等一整套流程下来,当地以海关监督李永标为首的海关大小官员皆有机会对洋商进行勒索盘剥。即使有时勒索对象为保商、买办、艇户,洋商亦不得不为增加的成本买单。《陈禀》提出的十一条请求中,最为核心的一点是控诉海关监督李永标到任后,粤海关贪墨勒索现象愈加严重,各类税收及私下索要名目众多,洋商深受其苦,不堪忍受,因此向李侍尧“敬陈海关弊害”。法国商人提出希望两广总督李侍尧将他们“近年来经营获利殊艰,用费日广且日久法弛弊生”,尤其受“关宪内司家人吏书胥役关口汛防”勒索等情况禀告乾隆皇帝,对内惩治粤海关贪官污吏,废除“保商”制度,对外减免洋商相关税收,以便营造良好的通商环境,节省在华贸易洋商的经商成本,保障其利益。


《陈禀》所提诉求,表面看似是18世纪中期在广州通商口岸进行贸易活动的法国商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不堪忍受粤海关官员贪墨、勒索的无奈之举。但究其深层原因,矛盾主体双方却并非洋商与粤海关之间,也不仅是作为中介的保商无法保障洋商利益带来的阻碍,而是洋商背后的西方国家迫切希望打开清朝市场的通商需求与清朝政府对通商口岸的严格控制之间的矛盾。


在清康熙朝收复台湾之初,清廷曾开放粤、闽、江、浙四处通商口岸与洋商进行贸易。但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十一月初十以来,乾隆皇帝出于对东南海防以及方便管理洋商通商口岸的考虑,发布诏令将广州设立为与英、法等西方商人通商的唯一口岸,禁止洋商北上。如此一来,四处通商口岸仅剩一处,粤海关一家独大,在中外贸易中居于绝对位置,粤海关之特权亦被无形中放大。清廷“一口通商”政策的实行,大大消减了来华贸易洋商的选择,他们只能被动地在广州口岸进行贸易活动。粤海关权力的扩张而清政府对其放任、缺乏监管,使以李永标为代表的海关官员贪腐严重,洋商被迫面临“种种苛政欺勒难堪”与“吞骗凌辱屈抑之事,无处可依告诉”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洋商为了追求利益,心存侥幸,选择无视清廷禁令,仍然北上“欲往宁波开港贸易”。


在法国商人意图向李侍尧递交这封信的同时,一位叫作洪任辉(James Flint)的英商正在持另一封控告信乘船北上,希望将粤海关腐败等情况告知乾隆皇帝,并开拓其他通商口岸。洪任辉信中提到的广州海关、行商的七条罪状与法商的十一条诉求基本吻合。法商在《陈禀》中也提到了近期有英国商人希望开拓更多通商口岸,并将其诉求“冀往宁波获达圣听”,这表明他们清楚地了解英商洪任辉北上告状的意图,并且很可能有意与之配合,欲双管齐下,一往两广总督李侍尧处告状,一往宁波“获达圣听”,希望可以改善洋商在华贸易所处的困顿局面。英、法商人的诉求,反映了当时在华贸易洋商共同面临的通商困境,也凸显了中外贸易“一口通商”主张与“多口通商”需求之矛盾。


三、对法商《陈禀》结局之推测


法商欲向李侍尧递交之《陈禀》与英商洪任辉北上告状事件的同时发生,说明18世纪中期粤海关中外贸易中存在诸多问题的集中爆发。洪任辉事件是法商《陈禀》事件的一面镜子,前者结局也将是后者成功呈送信件之结局。这封法商向两广总督李侍尧所呈送的《陈禀》虽然没有后续,但我们可从英商洪任辉向乾隆皇帝控诉李永标及其家人勒索贪污行为的审理结果中可见,海关官员贪墨腐败、严厉的通商政策等问题无法解决,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中外贸易中的矛盾。


首先,粤海关的贪腐问题是在清政府上层纵容下发生的,是粤海关一家独大和清政府对其缺乏监管的共同恶果。清代粤海关总督俸禄极高,之前有六千两之多,为典型的“肥差”。据《清实录》,乾隆十五年正月壬子(1750年2月14日),皇帝下令粤海关监督的俸禄从六千两减到三千两。海关监督俸禄短时间内直接减半,加上对海关权力的监管不力,不可避免地导致官员滥用职权,增加贪腐发生的可能。


其次,官员之间官官相护亦加剧了清政府整顿海关贪腐的难度。在“洪任辉案”中,起初两广总督李侍尧从中为李永标开脱,将责任推脱至李永标下属及其家人身上,直到乾隆皇帝提出其不能免罪才对其严加审查。“1759年8月,李永标的家人七十三人随海关贡船进京,船内私带的四百余两洋银和皮衣、绸缎等物被查获。……李家贪污的劣迹败露,李永标粤海关监督的职务随即被解除。”相比洋商控告之罪名,李永标所受处罚并不严重,从中可见上层官员对其的庇护之意。此外,在清廷派遣调查案件的官员到达广州之前,两广总督李侍尧提前带领李永标召集在粤英国商人到总衙门受训,申斥英商不得至浙江一带港口进行贸易,并且告诫英商不得与洪任辉串通,亦可见对李永标的维护。由此我们不难推测,即使李侍尧收到法商的《陈禀》,也不会对李永标过分追究。


最后,洪任辉事件的结局并没有迎来外商想象中的通商环境的改善,清政府反而缩紧了通商政策,进一步压缩了洋商的贸易空间。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广东一口通商政策实行之初,禁止洋商北上贸易的举措实际并未严格执行,但在洪任辉案发生后,他的申诉虽然“上达圣听”,但其不顾禁令北上的行为引起清政府的极度不满,帮助洪任辉代写状纸的刘亚匾被正法,洪任辉则被判流放澳门三年。两年后另一艘英国商船来广州时,曾请求释放洪任辉并且再次提出减免关税,遭到清政府拒绝。法国商人或许正是看到了洪任辉请愿无望并且招致祸事,因此最终放弃了请愿行动。


结语


《陈禀》是18世纪中期广州通商口岸法国商人在华贸易基本情况的一手材料,虽然其行动没有成功,但真实地反映了鸦片战争前近百年中清政府内部早已出现的问题,以及中西方“一口通商”政策与“多口通商”需求之间的矛盾,可为研究18世纪中期中外贸易关系提供参考。“洪任辉事件”昭示了法商《陈禀》事件之结局,当时清朝内有海关各级官员贪腐严重,外有西方列强虎视眈眈,而其自诩身处盛世,对内忧外患危机的不合理处置,加剧了国内外矛盾的激化,为英法等列强发动“鸦片战争”,被迫开放通商口岸埋下了伏笔。


本文作者:临沂大学文学院讲师 由墨林

作者简介

由墨林,山东海阳人,山东大学中国古典文献学博士,现任临沂大学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唐代文学、李杜诗学、海外汉学文献及古典文献研究与整理。治学注重文献实证与文史结合,立足原始典籍开展学术研究。先后于《汉学研究》《中国诗学》《东岳论丛》及《光明日报》等刊物发表多篇学术文章,持续致力于古代文学与域外汉文化交流领域的研究与探索。


*本文为201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大英图书馆所藏中文古籍的整理与文献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批准号(17JZDW04)。


*本文原刊于《汉学研究》(总第三十六集 2024年春夏卷),学苑出版社,2024年6月。收入微信公众平台时略有改动,平台推文未加注释,需要的读者可查阅原刊。


本期校对:黄春阳 陶飞宇 陈炫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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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汉学研究集刊 原发布时间:202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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