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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边镇粮饷折银数量的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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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上上博士

摘要

明代边镇粮饷存在本色实物、折色银不同的收支方式,为了保证统计口径一致,明代中后期边镇岁报册会将粮饷全部折银会计。明代督抚奏议、户部政书中记载了嘉靖至崇祯朝(1531—1631)边镇粮饷的系统数据,经过考证数据史源及产生时间,选取不同时空粮料时估为折价,同时注意到主、客兵饷的不同,可以得出明中后期边镇粮饷折银数量。万历以前,九边粮饷的供应以民运为主,万历以后,京运超过民运成为边镇粮饷的首要来源,同时开中和京运作为户部财政,存在互补关系。边镇粮饷折银总额从嘉靖初约480万两,至明末增至约890万两,以嘉靖朝增长最为明显,主要源于“庚戌之变”后蓟镇地位的上升,以及嘉靖末户部财政的“定经制”。考虑到民屯拖欠、京运愆期、盐引不售,边镇粮饷的实际收入会有所降低。

关键词

边镇粮饷;折银;粮价;开中法;户部财政



边镇粮饷在明代国家财政支出中占有重要地位,历来备受学界关注。寺田隆信、赖建诚、王尊旺、张松梅等学者皆有专著讨论,用力颇深。具体到边镇粮饷收支各项,以京运年例银的研究最为清楚。黄阿明、范传南、王尊旺等学者就年例银制度沿革和数量变化加以研究,厘清了诸多问题,尤其是王氏将考证结果制成《明代九边京运年例变化表》,为学者查阅和引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寺田隆信著《山西商人研究》


相比之下,学界关于民运、屯田、开中的研究稍显薄弱,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屯等项名色繁杂,包括粮米、料豆、草束、布匹、绵花、银两等,分为本色实物和折色银两不同的征解方式,计量单位各异。部分史籍采用“复合单位”的做法,并不能准确反映边饷的实际情况,那么在会计边镇钱粮时该如何保证统计口径一致?


明代中后期,在货币白银化的趋势下,民运税粮和屯田籽粒大部分折银征解,加上京运银的派发,大量白银的涌入刺激了边镇市场的发展,白银也成为边镇军士唯一认可的货币,如大同巡抚史道指出:“自来钱法未行,易买百货,止知用银。”因此最合理的方式便是将边镇钱粮全部按照白银折算,实际上明代户部会计册和边镇督抚岁报册中也常是如此统计。


学界最早进行边饷折银研究的是梁淼泰,氏著《明代“九边”的饷数并估银》分别按照民、屯、漕粮折价,对于九边粮饷折银数量进行了估算。这一研究思路值得借鉴,在研究方法上,赖建诚指出有两方面不足:一是没有充分考虑边镇折价时空上的不同;二是对于数据的处理过程和意义缺少说明。万明、徐英凯以《万历会计录》为基础,整理出《边镇粮饷货币化统计》一章,指出九边各镇粮饷的货币化程度均在半数以上,数据翔实,具有说服力。但研究反映的是万历九年(1581)静态时间剖面下的情况,缺少动态变化。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长时段内边饷折银数量的演变。


梁淼泰著《拾贝集》


正如赖建诚所质疑,量化分析得到边饷的折银数据,有什么意义?能够说明什么问题?本文认为,较为准确的边饷折银数据,一是可以对边镇粮饷的各项占比作出定量分析。学界关于边镇粮饷结构,存在屯粮为主、开中为主、屯盐并重、民运为主等诸多观点,解决上述分歧的关键就在于量化各项粮饷的占比。张松梅在分析民运占各边镇粮饷总额比例时,就遇到了这样的困难,即民运因与开中盐粮、屯粮混在一起,不便统计。当民运、屯田、开中各项折银会计时,上述困难便不复存在。二是对于明代财政结构和状况的认识会更为准确。赖建诚根据明末京运年例银占太仓银库岁入的90%以上,便得出“明亡于边防”的结论。这一观点遭到王尊旺驳斥,王氏一针见血地指出,明代太仓财政和国家财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同样道理,京运年例银也只是边镇粮饷的一部分。要说明明末财政危机的问题,核算边镇粮饷折银总数在国家财政总收入的占比,会更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深入发掘明代政书和边镇督抚奏议的记载,对于边镇粮饷的折银数量展开量化分析。


王尊旺著《明代九边军费考论》


一、边镇粮饷记载的考辨及取舍


高寿仙指出,在整理解读明代边镇粮饷数据时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必须准确判断财政数字的年代;二是必须辨清各项数据之间的分合关系;三是必须以数据性质相同、统计口径一致为原则。按照上述原则,有必要重新审视明代史料记载和学界已有研究。以下分为三个方面展开考辨。


(一)数据来源及产生时间


关于边镇粮饷的数据,赖建诚书中使用了五项系统性史料,但由于没有对史源进行考辨,以至于对于数据产生时间的判断,多有不当。如赖氏认为户部尚书杨俊民《杨司农奏疏》记载了万历二十一年九边军马钱粮,茅元仪《武备志》记载了万历三十年前后九边军马钱粮。但王尊旺指出,杨俊民基本上照抄万历七年《太仓考》中的数据,不足为凭。高寿仙指出,《武备志》中的“见额”,直接录自万历《大明会典》或《万历会计录》。实际上《杨司农奏疏》和《武备志》两组钱粮数额反映的都是万历初年的情况。


赖氏又根据魏焕《皇明九边考》的刊刻时间,断定所载粮饷数据为嘉靖十八年(1539)前后。按《皇明九边考》中钱粮数据主要取材自嘉靖初期“户部各司手本”,并不能将刊刻时间视为数据产生时间。那么《皇明九边考》究竟记载的是哪一年的钱粮数据?解答这一问题,需要对比嘉靖初户部奏议。首先,梁材《户部题稿》记载:“该巡抚大同地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蔡天祜题称……(岁入)通共银七十七万五千一百八十八两七钱零……嘉靖十年四月二十四日(题)。”蔡天祜题本记载大同镇岁入钱粮的总额和细目,与《皇明九边考》完全一致,说明数据产生时间不晚于嘉靖十年。其次,《皇明九边考》记载宣府镇开中盐引分为额派客兵引盐和补岁用不敷引盐,这一划分始于嘉靖九年,由户部尚书梁材题准。说明数据产生时间是在嘉靖九年之后。综合以上两点,可以断定《皇明九边考》中钱粮数据的产生时间正是嘉靖十年,经由九边督抚题报,户部尚书梁材覆议,奉圣旨批允,载入官册。嘉靖二十一年,户部尚书王杲在《户部题稿》中,对于这些数据再次加以引用,反映的亦是嘉靖十年的情况。


魏焕撰《皇明九边考》


厘清史源会发现,赖氏所引用的数据,实则皆是万历十年以前,晚明的边镇粮饷记载则付之阙如,有待于进一步补充。《皇明经世实用编》抄录了万历二十九年户部岁报预览文册,《皇明世法录》抄录了天启三年(1623)户科勘定钱粮文册。二书虽非数据原始出处,但是时间记载明确,可资参考。又《崇祯存实疏抄》中收录九边开报崇祯三、四年(1630—1631)及补报崇祯元、二年主客兵钱粮册,系明清内阁大库档案,不见于户部尚书毕自严的《度支奏议》,弥足珍贵。


根据上述考证,现将明代边镇粮饷记载的系统性史料,总结如表1所示:


表1  九边钱粮数额记载史料


数据从嘉靖十年至崇祯四年,恰好一百年,能够反映明代中后期长时段内边镇粮饷的变化。本文就以表1史籍所载数据为基础,对于边镇粮饷折银数量展开计算和分析。


陈仁锡撰《皇明世法录》


(二)粮料的折价的选择


估算边镇折银数量的关键在于粮米、料豆、草束、布花等(以下简称“粮料”)军需的价格(以银两计)。需要注意的是,所谓价格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边镇本地粮料等物的市场价,称为“时估”或“市价”。二是地方州县起解边镇税粮的折征银价,称为“民运折价”。三是边镇发放军兵月粮的折银比价,简称“月粮折价”。因此在讨论粮价折价时,首先需要明确选取的对象和逻辑,考虑因素有两点:


一是大小关系。理论上边镇粮饷在收支时皆按照粮料时估折算,但是由于时估存在波动,丰歉年份粮料时估极为悬殊,就算是同一年内,春季青黄不接和秋季丰收时节,时估亦相迥异。相比之下,民运折价和月粮折价涉及赋税征解、造册奏报,都具有明显的“原额主义”倾向,不会随时调整。如胡铁球指出九边月粮的折价与各边镇粮料时估保持一致。宋上上进一步补充道,当边镇整体军事压力增大,粮米时估上涨到每石一两以上,月粮折价并未相应增长,由此导致月粮折价低于粮米常价。


关于民运折价,明初山陕等五省民运税粮按照本色输送边镇,由于运费(即“脚价”)高昂,明中期后逐渐改为折银征解。如弘治时,陕西布政使文贵将西安、延安、庆阳府起运延绥镇本色税粮改为折色,“照当年时估,每米一石并脚价折征银一两二钱”,而同时期延绥镇秋成粮米时估仅为“每石直银五钱、六钱”。也就是说,民运折价包含时估、脚价等费用在内,一般要高于时估。又如梁淼泰指出嘉靖中蓟州民运折价每石约八九钱。同一时期,蓟辽总督刘焘记载:“(蓟镇)往岁每米一石值银三钱五分。”蓟镇粮米时估亦远低于民运折价。州县将运费等花费也纳入折价的考虑范围,成为嘉、万时期地方制定民运本色税粮“领价”的基本原则。


刘焘像


民运改折导致九边本色粮料供应减少,白银通货量增多,粮价自然相应增长。在民运折价保持原额的情况下,亦会出现民运折价小于时估的情况。如万明、徐英凯将万历初延绥、大同镇民运本色、折色粮,统一按照民运折价0.788 8两/石会计。但同时期三边总督石茂华记载:“今考以各路往年时估,无论岁入、岁出,俱酌以米九升、豆一斗二升、草伍束,各算银一钱。”即粮米时估约1.11两/石、料豆时估约0.83两/石,已然高出民运折价。


二是收支关系。计算边镇粮料折银数量,究竟是为了分析边镇获得的财赋资源,还是国家为了供给边镇粮饷而从地方征收的赋税资源。如果前者的话,则应选取时估,后者则应考虑民运折价。由此会进一步影响到本文的问题关心,即究竟是核算边镇粮饷折银总数,在国家财政总收入还是总支出的占比。从州县民运、卫所屯田供应边镇粮饷的角度而言,地方支出对口边镇收入,因此户部和督抚在会计边镇钱粮收入总额时,就是按照时估折算,如三边总督石茂华酌以“往年时估”。考虑到时估的波动,边镇督抚一般将以往若干年的粮料估折中取平均值,也就所谓的“粮米常价”。


综上所述,根据粮米时估与折价的大小关系,以及收支客体的不同,本文在计算边镇粮饷折银数量时,首选粮料、草束的时估。但如果史籍缺少记载,时估难以考定,则根据研究对象,选取月粮折价或民运折价。需要注意的是,民运折价存在大于或小于时估,以及折色粮折价和本色粮领价的复杂情况,在使用时需要谨慎考辨。


石茂华像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开中盐引价银。明初开中法召商纳米中盐,户部以粮米数衡量盐引价值,称为“价米”。明中期以降,在货币白银化的趋势下,纳银中盐兴盛,盐引价格以银计,称为“价银”,边镇盐价的统计方式经历了从“价米”到“价银”的转变。目前所见北边盐引价银的最早记载,始于天顺八年,此后户部屡屡开中盐银,盐价不一。至嘉靖六年,盐引价银经由户部题准,固定下来,称为“钦定价”。嘉靖十年,户部尚书许讃重新制定引价,规定两淮盐每引0.5两、两浙盐每引0.35两、长芦盐每引0.2两、山东盐每引0.15两,自此之后保持不变。商人按照既定盐引价银,在边仓上纳相应价值的粮料,换取盐引勘合,称为“开中盐粮”。


根据开中法运作,可以得到如下换算关系:盐粮数量=(盐引官价×盐引额数)/粮料时估。对于商人而言,将上纳粮料按照九边时估,换算成银额,再除以盐引官价,便可以得出应得各运司盐引数量。对于边镇而言,无需将盐粮再按照时估换算回价银,而是根据额派盐引的种类和数量,然后按照诸色盐引既定官价,相乘求和,便可得到开中盐引价银总数。例如万历时大同镇开中主兵盐引包括两淮盐31 428引、长芦盐12 376引,盐引价银共计31 428×0.5+12 376×0.2=18 189两。


王士琦辑《三云筹俎考》


(三)主、客兵饷的区分


边镇粮饷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民运、屯田、开中和京运四项,用于支付主兵月粮和客兵行粮,从收支角度而言,四项与主客兵之间有何对应关系?王尊旺指出:“主兵费用由屯田和民运开支,客兵费用由开中支付。”然而开中盐引亦有主、客之分,即上文所述的额派引盐(客兵盐)和补岁用不敷引盐(主兵盐),《万历会计录》就记载:“(宣府镇)嘉靖间始有主引、客引之额。”


根据《万历会计录》所云,主、客兵饷之分始于嘉靖年间。寺田隆信注意到:“拨给主兵和客兵的银两之间似乎一开始并未加以区别。”王尊旺认为嘉靖四十五年之前客兵银尚未形成定制,故四十五年之前仅列主兵年例银,四十五年后则主、客合计。但像延绥镇,嘉靖四十五年前后均有客兵年例银8万两。王氏所言不尽准确。那么客兵粮饷什么时候形成定制?需要从两个方面思考,首先是客兵粮饷的拨付何时固定下来成为每年常例(即“年例”)?其次是客兵粮饷的数量何时定为经制(即“定额”)?


京运银和开中盐引皆有主、客之分,其中部分供应客兵粮饷。如嘉靖时户部尚书梁材云:“臣窃观各镇每年常有客兵之调,粮草动至缺乏,则出内帑、开盐利。”万历时直隶巡按御史沈涵云:“各边腹仓场,如银、盐粮料则专备客兵支用,民、屯粮料则专备主兵支用。”其中“银、盐粮料”指的正是京运银和开中盐粮。至于民运税粮和屯田子粒,全部供应主兵粮饷。正如宣大总督郑汝璧所云:“(主兵)其饷宜尽派之民间……客兵系一时调遣之卒,事宁即行遣归,若复重派民间,创痍疲困之日,又何以堪?”地方有司无力承担客饷,只能由户部承担接济。无论是京运银还是盐引,均属于中央户部财政。


郑汝璧撰《由庚堂集》


九边客兵年例盐开中,始于嘉靖九年,户部尚书王杲云:“自嘉靖九年为始,于内以四分派边,六分存积。甘肃一十五万引,延绥、宁夏、大同、宣府、辽东各七万引。”甘肃等六镇开中客兵年例盐共计50万引,此外蓟镇、山西、固原三镇因相对地处腹里,并无客兵盐引开中。


九边各镇客兵年例银的形成,时间不一,整体上始于嘉靖中期。最早是大同镇,《万历会计录》记载:“弘治十三年、嘉靖二年,始间发客饷。皆事宁即止,或通融兼支,不为额也……(嘉靖)十九年而主、客分额,岁以为常。”虽然弘治时户部曾向大同派发京运银,但是事完即止,不为常例,尚不能称为年例银。至嘉靖十九年,京运银制度固定下来,每年派发,始称为年例银。同样道理,根据《万历会计录》记载,宁夏镇客兵年例银始于嘉靖二十四年,延绥镇客兵年例银不晚于嘉靖三十四年。


宣府镇客兵京运银最早见于正德时,与大同镇类似,只是偶尔运发,不为常例。那么宣府客兵京运银什么时候制度化成为年例银?根据宣大总督翁万达记载:“宣府二十六年会计沿边紧要城堡客兵年例银两”,可知宣府镇客兵年例银形成于嘉靖二十六年之前。嘉靖中,宣、大、山西三镇边饷的增加,与嘉靖二十年以后俺答部落举兵南下有关。《两镇三关通志》记载:“(嘉靖二十一年)五月,客兵大至。时边警屡报,总督侍郎翟鹏调辽东、延绥、宁夏及真、保定客兵,凡十营,至分布宣、大隘塞,率过秋乃还。”为了应对前一年“虏骑南牧”,宣府镇开始调客兵入卫。自此之后,每年夏季五、六月,客兵入卫成为常例。客兵京运银自然也随之派发,成为岁例。因此宣府镇客兵年例银应当始于嘉靖二十一年。山西镇客兵年例银亦始于该年。兵部给事中樊深题准:“自嘉靖二十一年为始,每年于太仓库银内动支三万两,差官运送巡抚山西都御史处交割,转发岢岚、宁武等处贮库,专备有事之时,调集客兵、招募人马之用……永为定规。”根据“永为定规”可见,山西镇客兵京运银从请发之初,就成为年例。庚戌之变后,拱卫京师右翼的蓟镇,地位开始提高,客兵年例银亦开始形成。如《万历会计录》记载蓟镇客兵年例银“自嘉靖二十九年始”。


尹耕撰《两镇三关通志》


甘肃镇因地处西陲,路途险远,客兵往来不便,调遣不多,客兵年例银最晚形成。隆庆五年(1571),甘肃巡抚杨锦云:“本镇客饷原无旧例,与八镇事体不同。”可见截至隆庆末,甘肃镇尚未形成客兵年例银制度。至万历十二年,甘肃巡抚董尧封题准:“增发客兵银二万两,原议十三年为始,增入年例。”甘肃镇客兵年例银始于万历十三年。


由此可见,九边客兵年例银制度普遍形成于嘉靖二十年后,但具体数量并不固定,不同年份甚至极为悬殊。这自然是由军情缓急所决定,遇有军情紧急,边镇调遣京营以及其他边镇客兵入卫,导致客兵粮饷激增。如大同镇承平时期客兵年例银仅数万两,庚戌之变后客兵年例银高达70余万两。京运年例银一般在前一年秋季预发,以便边镇趁秋收籴买粮料,但由于数量多变,并不便于户部会计和边镇预支。因此到了嘉靖末,户部将九边钱粮的数额固定下来。万历《大明会典》记载:“至(嘉靖)四十五年,始定经制。”所谓“经制”,即经常的制度,户部制定边镇粮饷定额。至此之后,九边客兵粮饷的数量固定下来,载万历《大明会典》《万历会计录》等政书。


综上所述,在分析边镇粮饷时,一方面要注意到嘉靖中九边各镇客兵年例盐、银的有无,另一方面还需明确嘉靖四十五年后主、客兵粮饷的经制定额。


《大明会典》


二、边镇粮饷折银计算——以宣府镇为例


根据上述原则和注意事项,本文结合表1中史料,对于九边粮饷折银数量展开分析。鉴于篇幅所限,本文谨选取边饷数额最多的宣府镇为例,其他边镇的会计方式与之基本相同,可资参照。现将表1中史料所载嘉靖十年至崇祯四年间宣府镇主、客兵粮饷折银数量,统计如表2至表7所示:


表2  嘉靖十年(1531)宣府镇粮饷数量(单位:万两)

表3  嘉靖二十九年(1550)宣府镇粮饷数量(单位:万两)

表4  万历九年(1581)宣府镇粮饷数量(单位:万两)

表5  万历二十九年(1601)宣府镇钱粮岁额(单位:万两)

表6  天启三年(1623)宣府镇粮饷岁额(单位:万两)

表7  崇祯元年(1628)宣府镇粮饷岁额(单位:万两)

《崇祯存实疏钞》


根据表2—表7,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认识:


1. 宣府镇粮饷呈现出缓慢增长的趋势,从嘉靖十年约94万两,至崇祯元年约154万两,年增长量约为0.6万两。具体而言,又有主、客兵饷的不同。宣府镇开中客兵盐引始于嘉靖九年、客兵年例银始于嘉靖二十一年。自嘉靖末“定经制”后,宣府镇客兵粮饷总额维持在19.76万两,延至明末不变。这主要与隆庆和议为北边带来长期的和平有关,客兵免于紧急调发,边镇只需维持春防、秋防旧额。相比之下,宣府镇粮饷的增长主要源于主兵粮饷的增加,这是由粮价的上涨所致。宣府镇粮料常价从嘉靖初1两/石,增至崇祯时2两/石。一方面使得屯田本色粮料的折银数量增长,另一方面民运折价也照依时估有所增加,导致民运银数量上升。明确区分主、客兵饷,便可以解释梁淼泰在计算万历初年宣府镇粮饷折银数量时,为何会有120余万两和约140万两这两个看似矛盾的数据?原因正是在于前者单指主兵粮饷,后者则包括主、客兵饷。


赖建诚著《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


2. 宣府镇粮饷来源四项中,民运和屯田源于本地产出或临省转输,京运和开中是由户部分派盐引或银两,从央地关系的视角来看,民运和屯田属于地方财政,而京运和开中则属于户部或中央财政。宣府镇民运税粮源自山东、山西、河南、北直隶四省直,名色包括粮料、布花、户口食盐钞等,至嘉靖时已经全部折银征解。屯田子粒除了小部分粮料、屯草折银外,其余屯粮仍征收本色,结合宣府镇粮料时估予以折银计算。


3. 户部京运银和开中盐引,并称为“年例盐、银”,二者存在互补关系。如万历二十九年客兵盐价银增加的同时,京运年例银相应降低,客兵粮饷仍维持19.76万两不变。需要说明的是,为何各表中将“运司盐价银”计入京运而非开中项下?正如高寿仙指出,明代盐课有“岁解”和“岁派”的不同。其中两淮、两浙、长芦、山东运司正盐“岁派”九边,招商开中纳粮;余盐运司纳银,“岁解”太仓,以京运年例银的形式,分发各边。除此之外,其他盐运司(河东、福建)和七提举司盐课,全部变卖价银,岁解太仓或径解边镇,用于抵补京运年例银。因此像径解宣府镇的河东运司盐价银,属于“岁解”的京运,而非“岁派”的开中。天启时宣府镇新增了山东和长芦运司盐价银,源于万历十七年户部将本属于河东行盐疆界的开封、归德二府,改食山东、长芦盐,河东运司解送宣府镇盐课银减少的4.8万两盐价银,由长芦、山东二运司分认。其中山东运司1.776万两、长芦运司3.024万两,作为“二运司经解太仓转发宣镇盐课”,自然属于京运。


毕自严撰《度支奏议》


三、九边粮饷折银数量统计分析


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现将1531年—1631年间九边粮饷折银数量统计如下表8所示:


表8  明代中后期边镇粮饷折银数量(单位:万两)


根据表8可见,九边兵饷总数不断增长,从嘉靖初约480万两,至天启时约890万两,增加了约400万两,但是这种增长并非匀速的。从嘉靖十年至嘉靖二十九年(1531—1550),蒙古俺答部落崛起,随着北边军事压力的增大,九边各镇的主、客兵饷皆有所增长,客兵年例银制度也在此期间形成。从嘉靖二十九年至万历九年(1550—1581),九边粮饷的增长,主要源于蓟镇粮饷的激增。蓟镇粮饷折银从约40万两,增至约167万两,增幅高达127万两。嘉靖四十四年“蓟、永分镇”之举,正是为了便于军马钱粮细化管理。


得益于嘉靖末边镇粮饷的定经制,万历时期边镇粮饷数量变化不大,尤其是客兵粮饷,源于京运年例银和开中盐引价银,不受粮料时估影响,因此在明后期保持高度稳定,几乎没有变化。同时期九边主兵粮饷中本色粮料由于受到时估的影响,折银略有上升。同样道理,天启三年至崇祯四年,边镇额派粮饷数额不变,折银数量的变动亦是粮料时估的变化。


如果从九边粮饷四项来源角度分析,可以将表8中数据统计作如下排列组合:


表9  明中后期九边粮饷来源及其占比(单位:万两)


根据表9,便可以解释为何学界对于边镇粮饷的四项来源,即民运、屯田、京运、开中的地位,存在认识的分歧,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万明、徐英凯著《明代〈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


一是不同时期边饷各项来源的数量和占比在变化。明代中后期民运和屯田占比不断降低,京运占比不断提高。万历以前,九边粮饷的供应以民运为主,如嘉靖十三年户科给事中菅怀理云:“大约民运常十之七八”,虽然有所夸大,但民运占比大半应当属实。万历以后,京运超过民运成为边镇粮饷的首要来源。1531年—1631年间,京运银(不止是户部年例银,还有运司盐价银等)增加了350万两,占据九边粮饷增量的87.5%左右,学界将这一现象总结为“白银北流”。


二是明代开中法制度复杂,导致数据之间的分合关系模糊。明代两淮等四运司正盐“岁派”九边开中,以及余盐运司纳银,“岁解”太仓,由此导致开中和京运存在互补关系。从“岁派”或“岁解”不同角度出发,都会对开中法地位得出不同的认识。或是认为开中法占主要地位,如户部尚书李起元云:“国家财赋半资盐课,九边额饷全赖灌输。”或是认为开中法微不足道,如总理盐屯都御史庞尚鹏云:“盖九边额供之数,以各省民运为主,屯粮次之,此定例也,而盐粮乃补其所不足,亦千百十一耳。”明人的说法不一也导致了学界对于开中法评价的混乱。事实上,李起元和庞尚鹏的说法并不矛盾。庞尚鹏所说的“盐粮”仅指的是“岁派”九边的正盐,即表9中“开中”一项,两淮等四运司正盐引价银约55万两,在边镇粮饷的占比仅不足十分之一。按照边镇1两/石的粮料常价,每年开中盐粮数量约为55万石,不足九边军士一月之需,故庞尚鹏认为微不足道。


既然盐粮占比不高,那么是否意味着开中法对于边镇粮饷无足轻重?显然不是。除了正盐在边镇召商纳粮外,余盐运司纳银,“岁解”太仓,为户部带来丰富的盐课银收入,如户部尚书毕自严云:“国家财赋半资盐策,在边镇则纳粮草以充年例,在运司则征余课以解太仓,其关系綦重矣。”苏新红研究指出,万历末“岁解”太仓盐课银为140余万两,加上“岁派”正盐引价约55万两,合计约200万两,占太仓岁入约400万两的一半,也就是李起元所说的“半资盐课”。盐课银经户部转发九边,是京运年例银的重要来源。天启初户科给事中赵时用指出:“(盐课银)共纳百万有奇,以供九边京运之半。”考虑到京运部分源自开中,明代开中法地位有所提高,盐粮、盐银共占边镇粮饷的1/4左右。


苏新红著《太仓库与明代财政制度演变研究》


四、余论


经过边镇粮饷折银的量化分析,对于九边主、客兵饷数量的变化,以及民运、屯田、京运、开中地位的认识,会更加清晰。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表格所列边镇粮饷折银数量,是出于定量研究的需要,估算得到的账面近似值,与明代边饷实际收支情况存在偏差。一方面是由于不同年份粮料时估的波动,折银数量亦有所变化,表格中未能全面反映,具体各项数据计算,仍存在可以指摘和修正之处。


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蠲免、逋负钱粮,导致边镇实际收入要低于额定的“经制收入”。那么二者的差距具体有多少呢?可以从边镇督抚岁报钱粮册中寻求答案。册式首列边镇岁额,继而按照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式开列款项,其中“新收”一项便可反映边镇的实际收入。延绥巡抚涂宗濬的《抚延疏草》中,就收录了万历三十三年、三十四年两年的岁报钱粮册,为我们分析边镇实际收入情况提供了参考,现总结如表10所示:


表10  万历三十三、四年延绥镇岁报钱粮册

本文作者著《明代贡运制度研究》


可见延绥镇两年盐粮数量略有参差,主要是时估变动所致,盐引全部足额开中,未见短少亏欠。京运年例银缺额不多,仅万余两,而民运和屯田则存在明显拖欠,民运本色粮料逋负高达1/3。由此反映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实际支付能力大相径庭。岁派地方的民运税粮和屯田子粒,账面虚数较高,而户部解送的年例银和开中盐引,基本足额。至于地方上因灾伤蠲免的起运税粮,缺口部分还需户部补足。这也使得边镇愈发依赖于户部的财政供应,因此边镇粮饷中户部财政支出的占比越来越高。


万历《朔方新志》


整体而言,万历三十年代延绥镇实收钱粮可达岁额八分(80%)以上,逋负尚不严重。某些年份京运、开中亦有缺额,如万历三十六年涂宗濬就声称:“近岁屡年灾沴,盐引不售,京运愆期。”其中“盐引不售”的情况较为普遍,源于嘉靖时余盐兴盛、万历时内监税使变卖积盐,导致商人“困守支”,无人报中正盐引目。为了招徕商人,户部不得不减轻边商纳粮数量,称为“盐引轻估”。如万历三十八年,宁夏巡抚崔景荣云:“盐粮亏折一节,因盐法壅滞,边商领得勘合,卖无受主,日就消乏,开派斗头,名虽四六,实止一半。”宁夏镇将盐引轻估定为40%,但实际上高达50%,即边商实际上纳粮料的价值,只有额派盐引价银的一半。由此可见,相比于边镇钱粮的“经制收入”,实际收入要更为复杂多变。在充分挖掘政书和边镇督抚奏议的基础上,能够将边镇实收情况进一步厘清。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作者:宋上上,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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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原发布时间:202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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