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户籍史料,就材料丰富度而言,明清的各方面样本和资料最完整。近几十年来,由于简牍等资料和边境古文书的陆续发见,秦汉魏晋至唐、五代至西夏的户籍实物资料也有了很大改观,研究取得不少成果,而辽宋金元却长期形成了断链。辽官方户籍资料比较缺乏,只有金相对较完整。两宋与户籍相关的官方文献极丰富,户籍实物却迄今没有见到任何一件。宋史学界户籍研究论述众多,却意见分歧,难以形成定论。元史情况长期与辽宋金相似。直到前些年受到注意的黑水城文书户籍残片和近年发现的纸背公文书湖州路户籍册页(见刘晓《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制度》,《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王晓欣、郑旭东、魏亦乐《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元公文纸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公文资料》,中华书局,2021年),使南宋户籍、元代北方和南方户籍面貌有了第一手实物。但其与中国前代各朝户籍有何不同,与宋代户籍制有无继承,元代北方、南方户籍体系有无异同,元代户籍体系对之后的明代有何影响?都有待深入探讨。
20世纪90年代,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将明代户役法命名为“配户当差”制,认为此制“近承元朝的户役法,远祖周秦以来的传统役法”;“好像是个古老的传统”,春秋就开始了,三国时明显,唐初具规模,元明而大备。“一入一种籍(役籍),便不得改籍别入诸色,这在各朝也是一样”。后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指出“全民皆差户,这是明从元继承来的”。但何、王二位学者皆未具体细论配户当差怎样及哪些方面继承了元。而王毓铨所谓此制直接周秦的看法也需要具体的证据。此外,日人仁井田隆为《アジア历史事典》(平凡社,1959—1962年)撰写的“户籍”条,将中国古代户籍的变化过程,划分为魏晋南北朝以前、唐代、宋代及以后三个时期,更是忽视了元代。
笔者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以户籍实物为中心重新考察元代户籍对前朝的继承、发展、独特性及影响,并从户籍体系演变的角度对“编户齐民”怎样在元代变成了“配户当差”进行探讨。
唐代户籍登录体制可谓秦汉以来中国王朝户籍体系的一个总结,至宋,伴随着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化则有了很大变动。宋代籍帐最为复杂多变,先后有丁籍簿、五等丁产簿、保甲簿、鱼鳞簿、鼠尾簿、租税簿、砧基簿、核田簿、户帖、赈济时的户口统计帐,等等。因大多无实物留世,关于其性质、内容学者意见纷纭。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宋代并不存在像前朝那样的全国性登记全部男女人口的户籍文书。“宋朝的有关制度与其说是户籍制度,还不如说是赋税制度”(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63页)。戴建国《宋代赋役征差簿帐制度考述》(《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认为宋代可以区分为户籍簿帐(包括五等丁产簿、户帖、砧基簿、丁籍、丁帐)和赋役簿帐(租税簿、差役簿和保甲簿)两大类。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指出宋代五等丁产簿在户口方面的内容后被保甲簿所取代,资产方面的内容为砧基簿及物力簿所包罗。一种看法认为其中北宋前期主要继承唐代户籍的是五等丁产簿和丁籍。但因为没有实物,我们也无法确定其登记家口人丁的形态。我们只能大致认为户帖、五等丁产簿、丁籍簿、税账、保甲簿加上女户构成了宋代的户籍人口统计体系。笔者以为,宋代在财产籍账比重增加和独立出现的同时,应仍存在唐以前那种登载家口意义上的基本民籍,因为除了赋役征发,基本民籍还承载着其他的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功能需求。我们知道,宋代赈济时的户口统计帐就必须统计全部男女大小口才能完成。我们认为,虽然宋代户籍帐簿繁多,且财产账簿日益从汉唐的户籍帐簿形态中分离,但像以往各朝那样的全民基本户籍类型并不能断定在宋就完全消失了,其面貌究竟如何仍需探讨,也许元代的一些情况能提供一些参考。
辽夏金建国前基本没有完善的户籍调查和管理体系。建国后随着封建化的发展,在中原王朝原有制度的影响下也先后建立起来。从现有史料和少量户籍样本看,总体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民族贵族体制下的户类设置,如投下户、宫分户、二税户、本户、杂户、猛安谋克户、官户、盐户等。二是为征收分派税役而设置的户籍管理体制。最重要的是军役,以人丁为本。普通民户的调查统计和管理,受唐、宋制度的影响很大,以男丁为户的核心依户分派。西夏有丁籍簿等。金朝泰和六年施行的户籍法,尤与唐制相近。
元代的户籍又一次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实物和其他记载看,有六点需要重视。
第一,从秦汉形成至唐的民户户籍登录的基本格式,在元也基本延续。元代实物有黑水城文书几件残片和成规模的湖州路户籍文书。黑水城文书的格式基本延续唐制,一是户内人口,先是户主姓名,以下则按照成丁、不成丁分别登录户下家庭的成员,包括同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姓名、年龄;如果有驱口的话,还要在后面附带登记驱口。二是家庭事产,主要包括房屋与土地两部分。江南的湖州路户籍文书是迄今所见明清以前传世的体量最大、最完整的纸质户籍文件。湖州路户籍文书登录的格式如下:A:户头开始“户主姓名,元系……人氏,以何户类归附”率先交代地域和原本服役信息,如果有迁移的情况,会随后说明。B:户头末尾“应当×户差役”,交代当下户计类型。C:紧接着“计家×口”是人口信息,先“男子”后“妇女”,男子项下先“成丁”后“不成丁”。D:事产。E:营生。每户户籍登记顺序依次是元系地域、户计类型、亲属人口(成丁或不成丁)、事产、营生。除了“元系”、应当何役和营生三点外,其他格式顺序皆承续前代。湖州路文书也包括一些奴婢驱口的登记,亦承前代。
第二,历代户籍基本功能是管理户口,征发赋税徭役。分派税收这条线,到宋大变,由人丁转重资产,户籍附加田宅的登记变为专门登录财产田地的籍册日益增加,与户籍分离并列。但征发徭役功能是户籍的主体,这一点历代始终未变。征发徭役这条线一直到宋,有两条脉络从秦汉以后是一贯的:A:以丁领户,变化是唐以前是男女皆为丁,宋是仅指男丁,丁服役不代表其家口也服役。B:所有差役(包括兵役)都是成丁者按需轮差(除了三国两晋出现的世兵),大都没有世袭。这也是“编户齐民”的宗旨。
第三,元代在税这条线上继承了宋的框架,户籍之外的统计管理亦有共存交集的其他经济账籍,如户等帐、鼠尾簿等,我们也发现了沿袭宋的作为财产登记簿的元砧基簿实物。但在役法上,元代出现了最大的变化:A:中国史上第一次服役的主体由丁变成了户,“以户供丁,户皆永充,以籍定户”(王毓铨的总结),一旦订立户籍,所服之役由全家承担(以元军户、站户为例,除成丁出征的军人和充马夫、船丁等役的驿卒外,他们的家人也要负责保障军人后勤盘缠和驿站一应服务)。另外,湖州路户籍载,即使残疾、非成丁老幼、女口也必须注明应当何役,因此元代女口必须入基本户籍。“户役”体制由此形成。B:户役按不同职业、民族、宗教、文化固定为世袭的不下百种的诸色户计,这是以往任何朝代都没有过的。其中如儒士、和尚、道士等均有专门户籍更是元代特有,这些都需在户籍上明确记载并各有不同的专门机构管辖。“编户齐民”由此变成了“配户当差”。C:由于户籍以役为主,区分财产主客意义不大,故元代户籍不再区分主客户。D:元代统治者并不看重对户籍的定期更新登记。蒙元时期全国性的人口登记只有四次(湖州路户籍文书即至元二十六年江南籍户的草册)。元代不再沿用前朝实行的如唐三年一造户籍、宋逢闰年重造版籍、金三年一籍的惯例。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蒙古统治者固化世袭各种户计的考虑。
第四,户役和固化诸色户计的出现与草原民族政治社会形态有关。作为游牧民族,蒙古兴起过程中战争掠夺的主要目的是掠财、掠人,掠人的目的是扩大役属对象;蒙古家庭和政治中的主奴、家臣框架决定了役属关系必须永久化。服役是蒙古阶级关系中的最主要内容,而定量定期的税收作为定居农耕民族的政治经济产物,蒙古进入中原后才逐渐了解和接受。《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耶律楚材为窝阔台汗试行税法,第二年将各路征收上来的金银粟帛簿籍呈报,窝阔台吃惊的说:“你没有离开我身边,却能搞到这么多钱谷,南国还有你这样的人才吗?”显然,蒙古统治者对于税收是十分陌生的,相比较之下他们更熟悉役法。蒙古社会分工和政治组织也呈现这种固定的服役结构,大汗身边世袭的各色怯薛执事即是一例。故蒙古进入中原并在中原士人劝说下建立户籍体系后,更突出了户籍的派役功能并将户类固定和细化分籍。之后税役两者对比,蒙元的役制也远比税制更完整(元代的税制南北异制,且几次土地税制经理都不很成功)。
第五,成吉思汗建立的千户制、怯薛制、分封制三大草原制度,都针对人口的控制和管理,没有一项涉及财产。成吉思汗时期的户籍最早记之于“青册”,其核心作用是标记人户领属权,并不直接用于征取赋税。源于草原传统的人户领属权,在成吉思汗的改造下,催生了蒙元时代极具特色的“根脚”户籍。根脚,蒙语为“忽札兀儿(’ur)”,即出身和最早的职业。从成吉思汗时代开始,普通人的根脚成为草原领属权本身不断演进的外在表现形式。被进入汉地以后的户籍文书所继承。最能体现元代基本民籍的官方文献是《元典章》载《户口条画》和《照勘汉儿户计》等(《元典章》卷一七《户部·户计》,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强调的“分间定夺各各户计”,“凭籍收系,应当差役”,“根脚应当是何差役,造册咨来”之句。现存元代基本民籍实物中,与前代最大的不同就是“元系”“应当何役”和“营生”三点。江南的湖州路文书普遍有“元系”“亡宋时作×户”“应当×户(匠、民、儒、军)差役”字样。湖州路文书指的“元系”大多指刚灭亡的南宋户类。元灭宋后首次调查统计户籍许多是参照了南宋留在当地的居民籍册,强调“元系”主要是为了将元北方的世袭固定户计和南宋的临时性户类统合固化起来。元北方黑水城残片也有标注“根脚元系”的字样。这种强调原来役类户计、当下户计名目,特别是强调具体役别身份的标注“应当×户差役”,这在前朝户籍中是没有的,是元代户籍文书格式中最大的特点。
第六,元湖州路户籍文书中的“营生”标注,元官府户籍条画和公文中未见。现存如黑水城户籍文书的一些残片中也看不到这一项内容,“营生”似乎是元代原南宋地区归附后特有的登记类目,应该与南宋地区一些保甲籍帐和赈济户口统计帐有渊源。两宋的差役仍延续前朝全体成丁者按不同需要临时轮差不同役种的方法,只是增加了按主客和户等来决定差役种类和力度。但由于两宋经济发展和社会、产业分工的日益细密,轮差形成了“差雇”制度(见包伟民《宋代民匠差雇制度述略》,《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应对这种差雇体制,由不同职业身份而形成的户类户别开始受到重视,虽然他们还不是与民籍并列的籍类。南宋时已有资料表明在某些籍帐(保甲团籍)登录时已经开始统计不同职业名号(作何营运、作何业艺)。据朱熹《取会管下都分富家及阙食之家》(《朱子全书》第2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5008—5009页)载,赈济时的户口统计帐等除家口外还要详注户人“经营甚业次”,即从事何等营生。宋代籍帐中的这一点值得注意。元征服南方前期户籍沿袭此类标注,应该也与元朝向江南新区推广户计制有关,即元朝官府给江南归附人户定性,以便尽快根据南宋民众的职业生计状况来向元北方已经确定的户计制过渡。南宋晚期籍帐上保存的名目繁多的营生类别,也是一种“元系”,虽不是元北方已经确立的诸色户计,但却是元代将宋代职业户类改定为元代专属役籍的绝好参考,故湖州籍制作时必须注明。只是这种改定还在进行中,故我们看到的湖州路户籍中营生和户计有许多是不一致的。但毫无疑问户计制的改定已经展开。我们在湖州路户籍册页中可以看到有相当人户已按元制重新收系,被元朝的各类户计机构管理了。名目计有采捕鹰房户、采茶户、匠户、军户、儒户、站户、医户等。他们有的是按原有的户类被定为相应户计,还有的是宋时原为民户,被元官府根据其户等财力或特长将其转定为其他户计或应当其他差役,是为改色。
明代的户役制度完全沿袭了元代。在理念上继承了“户皆永充,以籍定户,配户当差”的元代精神,在基本户籍册的设立结构和流程上也延续了元代。从元代户籍册实物和明初户帖的对比看,明初的户帖和元代基本户籍册在格式上基本一致,洪武时期的户帖相当于元至元时期南方户籍册的简化版。元代和明初的手实、基本户籍、户帖的性质及其关系已经比较清楚。元代手实、户籍册与户帖资料不少(湖州路户籍册页也有手状的记录),三者的关系是:手实或手状沿袭唐、宋、金,由百姓自行填写,为攒造户籍册提供人口、事产等信息;户帖则是户籍册造成之后,官府颁发给百姓的户籍证明文书,元代户帖具载一户人口、事产信息,是官府抄录户籍册内容颁发给百姓收藏的单个户籍副本。元代户帖与户籍册之间,存在着“籍藏于部,帖给之民”的分工模式。户籍册既是手状汇总之后的产物,同时又成为户帖置造的蓝本,居于户籍文书系统的核心位置。人户填写手状—官府置造户籍—发给百姓户帖,应该是三者之间的大致逻辑。明代前期这三者关系也都是与元代一致的(参见郑旭东《元代户籍文书系统再检讨———以新发现元湖州路户籍文书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3期)。宋代是否也有类似的架构值得探索。元代的户帖、户籍册之后演进为明代的黄册,而宋元延续的繁多的地籍册、砧基簿等财产登记簿等,到明代则都归并于宋代就出现的鱼鳞图册体系。
综上,从已有的实物再结合其他史料,虽然还不能十分明晰,但中国古代户籍文书发展链条的基本脉络还是可以看出来的。元代户籍文书的登记格式等在相当多方面仍继承前朝,亦是传统王朝发展链条中的一环,但是在役法和世袭分籍上有明显的带有草原民族色彩的变化,这种异化深刻地影响到了明朝,从这一点言,元代应该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转折,亦即秦汉、魏晋、唐、宋后第五个发展期的开端。
(转自中国史研究动态2022(06))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明清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