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解題
《兩粵雜存》 不分卷 , 佚名編輯 , 晚清抄本 , 書法工整而精緻 , 屬精抄本 。其版式為 , 每半葉9 行 , 行大字單行30 至 35 字不等 , 小字雙行約 86 字 。 四周雙欄 , 外粗内細 。 白 口 , 單上魚尾。
魚尾之上 , 題“ 紀事備覽”, 下題“ 養虛齋”。未注明輯錄者或抄寫人姓名。 《兩粵雜存》 主要收錄晚清兩粵地區的官府公文 , 原藏於上海圖書館 。 (一) 《兩粵雜存》 成書時間
考據原文内容 , 多次明確出現清“ 同治四年 ” 至“ 同治八年 ” 的日期 , 且只出現過“ 同治 ”這一年號 , 可以判斷此本文獻應輯於晚清同治八年至同治十三年之間 ( 1869 -1874 年) 。
(二) 所輯文書之著者考證
《兩粵雜存》 收錄兩粵地區地方行政部門處理公事的各類信昝 , 開篇是3 封書信者作爲地方長官向總督投遞的書函 , 從信中稱謂及落款使用的敬語可知 , 總督是書信者的上級 ; 而後收錄的其他信函中 , 書信者多次自稱“ 本部堂 ”“本司”, 亦有來信稱其為“ 撫部院”。有清一代 , 地方總督自稱本部院 , 地方巡撫自稱本部堂 。因此可以判斷 ,《兩粵雜存》 收錄的是清朝同治年間兩粵巡撫 、總督處理公事的各類書信 、公函。
據記載 , 同治年間兩粵地區任兩廣總督 、廣東巡撫者有: 兩廣總督瑞麟 、廣東巡撫蔣益澧。而此本所收錄的《候補鹽大使劉元標稟給還盡先插委二次批》 一文中 , 7 次出現“ 臣瑞 ” 的自稱 ,撰寫這些信函之人 , 也許就是瑞麟和蔣益澧。
(三) 《兩粵雜存》 之文獻價值與研究意義
《兩粵雜存》 共輯錄公文42 篇 。按公文類型來分 , 其中包括告示2 篇 、軍事及鹽飽紀實2 篇、上行文信函4 篇 、刑事案件商議類4 篇 、商議類昝文12 篇 、批文18 篇 。其内容涵蓋兩廣地區與西洋各國交涉事務 、澳門問題 、拐賣人口 、兩粵通商事宜 、徵收稅款 、軍事海防等多個方面 。其中有 27 次提到“ 澳門”, 13 次提到“ 香港”。
在澳門問題上 , 《 兩粵雜存》 詳細記錄了當時中國官員與英法領事就澳門歸屬問題的交涉。英國領事羅伯遜提及澳門為中國領土卻被西洋人占據 , 且西洋國勢衰弱 , 中國可考慮補償經費讓其遷移 。據文中收錄的信昝所説 , 中國官員對此有更深刻的認識和諸多考量: 一方面 , 英國已估據香港 , 若再索回澳門 , 可能引發其更大的貪欲 ; 另一方面 , 法國在澳門有長期居住的民眾 , 若澳門交還中國 , 法國可能趁機生事 。此外 , 若中國以經費補償換取澳門 , 可能引發其他國家效仿 ,帶來無盡的麻煩 。且西洋人在澳門已居住多年 , 若強行驅逐 , 可能引發更大的動盪和問題 , 甚至可能出現“ 驅羊而得狼 ” 的局面 。因此 , 中國官員主張在籠絡羁糜之中 , 向西洋人示以守信不移之道 , 以圖長久穩定之計。
文中對當時粵東地區拐賣人口出洋 , 即“ 賣豬仔 ” 的現象進行了深入描述 。 由於地理環境的特殊性 , 粵海關難以有效稽查 , 使得拐賣之徒得以肆虐 。拐賣者通常以招工為名 , 誘騙窮苦無知的鄉民前往澳門 、香港 , 再賣給洋人 , 從中牟取暴利 。文中詳細記載了拐賣的過程 , 包括如何誘騙 、如何與洋人議價以及被拐者的悲慘遭遇 。對於這種現象 , 中國官員採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如嚴懲拐賣者 、禁止洋人干預招工事務 、加強地方稽查等 。同時 , 還附有禁止拐賣人口的告示稿 ,強調了拐賣行為的嚴重危害以及對拐賣者的嚴厲懲處 , 體現了當時政府對治理拐賣人口問題的決心和態度。
在通商方面 , 《兩粵雜存》 主要圍繞潮州通商事宜展開 。書中記錄了與英國駐潮州領事就通商條款的協商過程 , 包括洋商貨物完稅後的運輸 、沿途抽厘 、落地稅等問題 。中國官員主張按照條約規定 , 洋商貨物在通商口岸完稅後 , 若在内地銷售 , 應由華商納稅 , 而洋商不應再被徵收内地稅。
同時 , 對於外國人租賃房屋 、建造房屋等事宜 , 也提出了相應的管理措施 , 強調應在不違背民情和條約規定的基礎上進行 。此外 , 還批駁了惠潮嘉道稟議的通商條款 , 指出了其中不符合條約規定之處 , 如在尚未離口之先抽收厘金 、要求領事協同辦理非其分内之事等 , 並要求按照條約重新核改。
總之 , 《兩粵雜存》 反映了晚清時期两粤地区在對外交往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 及清政府處理這些問題的歷史過程 , 為當代學者研究 19 世紀中葉兩廣地區的经济發展情況 、當地政府與西洋各國的交涉 、軍事水準和法律體系等方面的歷史提供了基礎史料支撐。
凡 例
一 、本次整理點校 , 採用現代漢語標點符號。
二 、為保持原文 , 呈現原貌 , 對文中俗體字 、異體字 , 盡量採用 , 不轉寫為正體字 , 如“ 粮 ”“滇 ”“ 既 ”“ ”“緑 ”“动 ”“ 勇 ”“猪 ”“ 面 ”“决 ”“净 ”“ 象 ” “ 迫 ”“雇 ”“准 ”“况 ”“ 欽 ”“ 碍 ”等 。但“ 既”, 則改為“ 概”。
三 、原文中缺失的和不可辨認之内容 , 以“ □ ”代替。
兩粵雜存
致總署
謹密啟者: 澳門地方向經西洋人在彼久居, 曾據英領事羅伯遜談及澳門, 是中國地方, 為西洋人所踞, 現聞西洋國勢衰弱, 何妨酌酬經費, 令其遷移? 又據法領事李添嘉詢問中國, 有令西洋人交還澳門之說。如有其事, 各國均有不服之言, 俱經不露形色, 相機答覆。 然此事總署如何籌辦, 外省未悉底蘊, 第以英、法二領事之言繹之。 蓋有深意存焉。 以愚見度之, 英國志在通商,已有香港一島, 而澳門亦是通商碼頭, 恐有得朧望蜀之心, 此則一可慮也。 而法國人向有住在澳門 , 故不欲澳門交還中國。前次和議, 英國已得香港一 口 , 法國尚無所得, 恐交還之後, 法國難保不啟鲵觎之念, 此則二可慮也。若中國令西洋人交還澳門, 酬以經費, 恐異日各國亦以此例要求 , 未免多費周章, 此則三可慮也。現在西洋人居澳門相安已久, 即如在彼抽釐等事, 從無阻難。所不得者, 粮賦耳。澳門彈丸之地, 所徵幾何, 設別國求而得之, 另開生面, 是無殊驅羊而得狼,必多饒舌, 此則四可慮也。 以為與外洋交接, 惟有圖其大者、 遠者, 首當講求自強之道。 際此彼族正強, 只有於籠絡轟糜之中, 示以守信不移之道。 如此庶幾稍有限制, 不致貪求無厭。伏認王爺大人通籌全局, 智珠在握, 自能計深慮遠, 必不為其所惑而承乏嶺南, 六載于兹。 苟有所知,不敢不盡其愚, 謹將所聞所知, 詳晰布陳, 以備採擇。 肅此具啟, 虔請鈞安。八年二月初十日五百里排單釘封發。
復總署
謹密復者: 前奉復論, 知澳門一事, 仰荷採擇, 且承虛懷下詢, 不棄舞尧, 园勝欽佩。查澳門本為番舶薈萃之區, 自香港開設口岸以來, 貿易大不如前。 華洋雜處, 藏垢納污, 固所不免。西洋國勢衰弱, 亦如赫總稅司所言, 惟別國租買一節, 不知其詳。 第西洋在澳門, 每年妆租稅,數亦不貸, 况以法領事李添嘉語氣察之, 澳門若開租賣之端, 各國必有紛争之事也。 洋藥抽釐,在澳門有同濟堂公所; 距澳門二里許, 有石角釐廠; 距澳門迤西海面四五里, 有拱北灣釐廠; 距澳門迤東陸路八九里, 有關閘釐廠; 而前山新馬頭, 亦設有釐廠。查澳門與前山水陸皆通, 水程十二三里, 陸路十五六里。凡經由澳門之洋藥, 各處抽釐, 西洋尚無阻撓。查閱志乘, 雍正八年設縣丞于前山。乾隆八年移肇慶同知為前山寨海防同知, 而將縣丞移于澳門。其後澳門縣丞何時復回前山, 因粵東省垣, 自咸豐七年洋人進城, 檔案皆經毀失, 無可稽考。若設官于澳門, 與體制甚為相宜。但該處生聚較繁, 同知職位卑小, 距省遠 , 不足以資鎮撫。 如果添設大員, 建置經度, 殊覺非易, 而人才尤為難得。前晤法領事, 曾云西洋欲求換約通商, 今知該國業已照會貴衙門, 可否于其議約之時, 筋令照舊輸納租銀。 如此, 則澳門仍為中國之地, 諒各國無可鲵觎。如有逃人逸犯, 可令按約交出, 彼此循舊相安, 似于轟糜遠人, 尚無得失。 灡陋之見, 是否有當,伏候鈞裁。肅此具復, 敬請金安。謹肅。八年五月十六日隨同三百里駒擢發遞, 由兵部轉送。
復總署
謹密復者: 接奉鈞論, 並承錄示函件, 拜讀敬悉。查洋人拐騙華人之事, 以粵東為最多, 亦惟粵東為最易。祗緣地理情形, 迥與各省不同, 以故拐騙之徒, 得肆其虐。 謹將地理情形, 詳細陳之 。查各省洋船出入通商海口 , 均皆直抵海關 , 故海關得以稽查 , 而粵海關則設在省垣 , 洋船抛泊則在香港 、澳門 , 距省河四百餘里 , 鞭長莫及 , 海關無從稽查 。而自省河至香 、澳 , 其間海口林立 , 如衢要海口 , 尚有員弃稽察 , 而偏僻小口 , 向無汛卡 , 隨時可以出入 。其拐騙之徒 , 以澳門 、香港為歸蓄 , 澳門拐賣人口最多最久 ; 香港次之 。以身擁厚資者為猪仔頭人 , 話庇洋人 ,坐地妆買 。先係華人專營此業 , 近來洋人亦間為之 。另有拐騙之徒竄入內地 , 見窮苦無聊庸懦可欺者 , 即誰以澳門 、香港某某洋行話人招工 , 如願同往 , 先給定洋數元 。鄉愚無知 , 受誰同行 ,初不言招往外國也 , 是以中途破案發覺者甚少 。及誰至澳門 、香港 , 則閉置堅房 , 與洋人議價售賣 , 每名不過五六十元 , 而洋人販至外國 , 每人可賣洋五六百元不等 。惟聞澳門洋官 , 其先尚有規矩 , 議定之後 , 將被拐之人喚至議事亭 , 偏詢情願出洋否 。如有不願 , 其人即自走散 , 猪仔頭人不敢過問 。倘無異詞 , 次日交價送人上船 。前數年間 , 聞有西洋官某者 , 頗存公道 , 詢問最詳 ,以故願往者十不得一 , 猪仔頭人大窘 , 於是先竟就地之人 , 冒名聽詢 , 無一人不願往者 。次日得價 , 乃將所拐之人送上洋船 。後聞洋官被控撤退 , 華人錄新聞紙以頌之 。亦有本地刁徒 , 自稱願往外國 , 傭工向猪仔頭人索得工值者 , 及至議事亭查詢 , 則曰“ 我被拐騙 , 何願遠往外國”, 則亦誰騙而去 。人情狡詭 , 奇變莫測 。而粵東挚獲拐騙之徒 , 審明正法者甚是不少 。乃因香澳皆為洋人所據 , 華官不得過問 , 雖奉招工章程 , 絕無照章招工之事 。而拐騙之徒 , 寄跡香 、澳 , 恣其所為 , 法令所不得及 , 缉捕所不能到 , 以故販人漁利此風未能盡絕 。今年正月間 , 管駕恬波輪船之陽江鎮右營都司梁禹甸 , 巡至閘波洋面 , 聞海船有人喊救 , 挚獲猪仔頭人二十四名 , 解省審辦。被拐者共有二百餘人 , 就地遣散 。其餘隨時獲辦 , 不一而足 。並經出示嚴禁 , 並将示稿附呈尊覽。深受國恩 , 黍膺疆寄於民生休戚 , 何敢稍存膜視? 特以地理情形與各省不同 , 亦惟盡其力之所能 ,竭誠辦理而已 。肅此具復 , 謹請福安 。謹肅 。謹再密復者: 承論李泰國出身始末等因 , 如果其人來粵 , 定當密致海關 , 監督不准其干預各關事件 , 並即報聞 , 以副鈞囑 。肅此再復 。謹叩勛祉。再肅 。八年七月初八日 , 四百里排單發。
錄禁賣猪仔告示稿
為出示嚴禁事 。照得奸徒拐賣人口出洋 , 謂之“ 賣猪仔”, 其害最烈 , 為禍無窮 , 前經奏定新章 , 但誘拐已成 , 不論曾否上船 , 為首者斬决 , 為從者絞决 , 均於審明後 , 即行正法 。近年挚獲猪仔頭人 , 照例審辦者 , 已有多起 , 法律未嘗不嚴 , 而此風竟未净絕 , 實屬憨不畏法 。夫商賈百貨貿遷 , 皆可謀利 ; 農民耕鑿傭工 , 亦足資生 。乃猪仔頭人專以販人為事 , 誘拐出洋 , 百無一生 ,實以害人圖利 , 可謂喪心昧良! 其中有被甘言哄誘者 , 謂外洋傭工如何大有利益 , 而愚昧之徒誤中其計 , 遂致竄身異域 ; 亦有其人本不願意 , 或被誰至異地 , 或經誘上洋船 , 奸徒乘勢威逼 , 其人誤墮術中 , 進退無路 , 因而遠涉重洋 , 一去不返 。生為中華之人 , 死為異域之鬼 , 良為憫側。更有被拐之人 , 家有父母妻子 , 因此倚門望斷 , 魂夢常驚 , 甚至老幼凍餒 , 親屬分離 。是奸徒所得者 , 僅賣一人之利 , 而其貯禍有害全家之慘 。忍心害理 , 莫此為甚! 及至事發到官 , 照例懲辦 ,奸徒平日利已害人者 , 斯時方知害人仍是害己 , 身正典刑 , 後悔何及? 然奸徒誘拐猪仔 , 地保膦佑斷無不知情之理 。其租寓搭渡 , 亦應予以明禁之條 , 此後猪仔頭人犯案 , 如地保膦佑知而不報 ,照例治罪 。倘能送信引挚 , 概准免究 。其租寓房主 , 搭渡船户 , 如能覺察舉報 , 一體賞給花紅。倘知而隱匿 , 一經官兵破獲 , 房屋船隽 , 一概入官 , 本部堂院現飾水陸地方文武 , 一體查挚 , 比前更為嚴緊 。倘奸徒罔顧法紀 , 仍復販賣猪仔 , 貪利忘生 , 不死不休 , 本部堂院為民除害 , 必當設法挚辦! 言出法隨 , 不辦不止 。為此 , 通行各屬 , 曉論諸色人等 , 一體知悉 。務宜心存凛惕 ,勿蹈覆轍之 。倘敢以身試法 , 必干馴首之誹 。各宜凛遵毋違 , 特示!
咨商海關給還金順記船洋藥變價
為咨商事 。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七日 , 准貴關部咨開: 前接本關吉稅務司云云 , 一饼領回 , 實為公便仍祈見復等因 , 到本部堂准此 。正在核辦間 , 據船戶金順記 、客民陳塔合呈稱: 切蟻等船貨于本年四月二十晚 , 被吳象將誤挚解省云云 , 慘切至極 , 迫得匍叩恩准等情 , 並據惠州府海防通判申稱 , 查明鋪民陳塔合等 , 向在碣石開張貿易 , 常雇金順記船往香港載運貨物來碣 , 投納關稅 , 從無瞞匿等弊 。七年四月十九日 , 在香港買有洋藥 、洋布 、各項貨物 , 动付金顺记船装载回碣销售 。是月二十晚 , 駛至碣石港候潮 , 尚未入港 , 即被誤挚 , 委非漏稅 , 請即發還給領等情。並據廣州府沈守會同識局各委員 , 亦禀請發給領回前來 。本部堂查善後條款 , 内載“ 洋藥准其進口 , 議定百斤納稅銀三十兩 。惟該商只准在口銷售 , 一經離口 , 即屬中國貨物 ”“祗准華商運入内地 ”等語 。查華商在香港購買洋藥 , 如在上年五月二十七日 , 開設釐廠以後 , 所運洋藥 , 不粘印花 , 則為私貨 。此案金順記所運洋藥 , 在香港向洋行購買 , 在四月間未設釐廠以前 , 無從粘貼印花 。至於洋藥 , 專裝洋船 , 不准華船裝載 。曾經前部堂勞出示曉論 , 有案此指洋船可到口岸者而言 , 若碣石子口非通商口岸 , 洋船何能得到? 而曰華船不准裝運 , 似難執一 。向來華船裝運洋藥洋貨到各子口 , 斷不止碣石一處為然 。况據金順記等呈稱 , 常為鋪民陳塔合等 , 在香港裝運洋貨多次 , 均在碣石稅關納稅 , 從無隱瞞 , 恐難保無妆執歷完稅單之事 。况在港口 , 尚未入港 , 未經過關 , 謂之瞞稅 , 民情亦不帖服 。吉稅司所言 , 專指洋藥經過海關而言 , 亦不欲據改本部堂原斷 ,而貴關部斷為私貨入官 , 似未平允 , 現在商民哀切呈訴 , 而原斷之廣州府沈守等亦稱按例應予發還 。本部堂於關政民煩 , 無不兼籌过顧 , 过不有所偏向 , 斷不迥護原斷 。惟民情既有屈抑 , 本部堂何忍不為籌商妥辦? 相應咨商 , 為此合咨貴關部 , 煩為查照 。如果此項洋藥業已變價 , 即將原價咨送來轅 , 以憑飾發給領 , 以慰民望 。施行。
海關咨復接入
當經照會吉稅司復稱: 查前接貴關部照復 , 將洋藥充公 , 洋布船隽給領 。本稅司當即照辦 ,將洋藥飾發變價 , 暫緩入充公罰欽結内 。今准前因 , 兹將原變洋藥價銀票九百七十四元零二先士壹紙 , 壹百陸元六十八先士壹紙 , 送關咨送查妆等因 , 到本部堂准此 。合就札飾 , 札到該府會同識局委員遵照 , 立將發來銀票二紙查妆 ; 即傳該船戶金順記等到案 , 飾令將船貨及洋藥變價銀票領回 。照例輸稅。
酌議潮州通商事宜
一 、洋商貨物在新關完稅後 , 領出關单 , 運往潮州府城貿易 , 沿途不准上下貨物 。違者船貨照約入官 。路經府城東關 , 呈單查駱 , 其單即由東關留存繳銷 。如單貨不符 , 照約入官 。若單貨相離 , 逢關納稅 , 遇卡抽釐。
一 、潮州府城 , 係通商之口 。洋商運洋貨入城 , 不徵落地稅釐金 。若洋商自入内地販賣 , 應先赴新關完納半稅 , 領單起運 , 内地不復重徵 。若不完稅領單 , 貨物一經離口 , 不論洋商華商 ,逢關納稅 , 遇卡抽釐 。惟洋藥一項 , 止准華商轉運内地 。一經離口 , 洋商不得預聞。
一 、洋商運貨船隽 , 或用火輪船 , 或用内地船 , 應領關單執照 , 分別完納鈔料 。違者照約議罰。
一 、外國人如有租賃房地之事 , 應由領事照會地方官 , 妥議辦理。
一 、租賃房屋 , 須洋人與内地人自相情願 , 公平議價 。彼此不得勉強捎勒 , 以符條約。
一 、外國人如果嗣後在郡建造房屋 , 應由領事會同地方官查勘 , 擇地租與外國人興造 。總於建造房屋 , 不至有碍民情。
割英國駐潮啊領事
為昝復事 。同治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 接貴領事官伸陳 , 内稱: 案照敝領事接准惠潮嘉張道照會 , 内開本月初七日接據潮州府禀稱 , 現奉院憲昝飾 。洋商運貨進城 , 賣與華商之後 , 中國稅釐徵自華商之手 , 洋商自未便過問 。因論飾紳士傳論鋪戶 , 一體知悉 , 設局徵妆等因 。據此照會到敝領事 。准此查條約 , 内載: 洋商運貨通商 , 只應完納進口之稅 , 至現洋貨賣與華商之後 , 若復徵内地之稅 , 即與徵自洋商之手毫無有異 , 未免洋商貨進一 口 , 稅完兩次 。敝領事因思此事有違和約 , 致碍英商 。是以迭經照會惠潮嘉道 , 請飾裁撤此重徵之稅 , 並先經禀明本國欽差 , 旋接來文 , 亦以按照條約 , 通商貨物 , 一口只有一稅 , 未經離口 , 自不應完納別項稅飽等因 。惟是敝領事雖經照會惠潮嘉道 , 亦已出示暫行停辦 , 但此事潮州道府係奉貴部堂昝飾辦理 , 自必未敢擅便 , 相應伸請飾遵 。為此伸陳貴部堂查照事理 , 希即再行昝飾惠潮嘉道暨潮州府遵照 。即將所辦補徵洋貨内地之稅 , 認真停止 , 以後毋庸再議 , 實為公便等情 。本部堂均已閱悉 。查潮城通商事宜 , 本年三月間 , 貴領事官來省 , 本部堂將貴領事官與惠潮嘉張道會議條款 , 酌量核改 , 與貴領事官面商 , 貴領事官亦以為可 , 並無異詞 。何以其後又云不符條約? 係屬有背原議 , 即如潮州道府 , 現徵華商稅飽 , 原與洋商無涉 , 貴領事官 , 本可不必干預 , 如謂此事有違和約 , 不知有違和約第幾款? 即望貴領事官明白指出 , 本部堂自當照辦 。前貴領事官伸陳 , 以汕頭比黃埔 , 以潮城比省垣 , 引類比誣 , 何其明白! 而省垣徵妆華商帖飽釐金 , 已歷多年 , 各國領事官均無異議 , 即通商各口 , 亦皆如此辦理 。兹貴領事官獨於潮城一 口 , 屢止華官 , 不准徵妆華商稅飽 , 此豈和約所有乎? 即洋商由汕頭運洋貨至潮城 , 現在已經通商 , 應由海關發給關單 , 沿途照驗 , 並至潮城繳銷 , 亦不應由貴領事官發給執照 , 此亦為和約所無 。望貴領事官諸事恪照和約改正 , 本部堂實為至耳兮 。相應昝復貴領事官查照 。為此昝復 , 順候時祉 , 須至昝者。
惠潮嘉道禀議通商條款等批
據禀及鈔擢均悉 。查啊領事現議第一條 , 在潮州府城兩口抽釐 , 係於尚未離口之先抽妆釐金 ,實與條約不符等語 。查《通商章程》 第五款 , 内載“ 洋藥不准通商”, 現定稍寬其禁 , 聽商貿易。洋藥進口 , 止准在口銷賣 , 一經離口 , 即屬中國貨物 , 祗准華商運入内地 , 外國商人不得護送。其如何徵稅 , 應聽中國辦理 。是汕頭府城 , 皆為口岸 。如洋商未經銷售 , 不徵釐稅 ; 若一經銷賣 ,即為中國貨物 , 徵納釐稅 , 自與條約不背 。現在通商各口 , 無不皆然 。該領事所言:“ 如果貨物流通 , 洋商獲益 , 必轉請外國欽差 , 飾令洋商完納稅釐。”此與條約不符 , 未便准行 。第二條 , 現議《章程》 内有欲須敝領事協同辦理之事 。但查條約 , 内有“ 非敝領事分内應辦之事 , 未便照行 ”等語 。查新開口岸一切事宜 , 領事照會地方官辦理 , 亦與條約相符 , 向來各口皆如此辦 , 若非領事應辦之事 , 自無勉強之理 。第三條 , 洋藥釐金雖徵華商 , 實與抽妆洋商無異等語 。查中國軍務 ,尚未完竣 , 飽需取之於賦稅釐捐 , 非比外國 , 有債可借 。此為軍飽起見 , 藉資商力 。俟各處軍務告竣 , 自當次第裁撤 , 亦係中國自主之權 。第四條 , 潮城設局抽釐 , 恐滋事端等語 。此在地方官善為辦理 。第五條所議洋藥稅短绌情形 , 均屬實情 。惟偷私各口 , 多係海關子口 , 自應咨商粵海關 , 稅釐一體整頓 。現在洋藥偷漏 , 所經子口 , 未必無費 , 徒為中飽耳 。仰即會商設法 , 認真整頓 。照依現議 , 在海門 、甲子 、神泉三處 , 揀派委員 , 管帶巡船 , 在彼常川駐絮 , 作為釐金分局。照議每箱抽妆四十兩 , 先行試辦 , 務期過密 , 盡善為要 。仍將辦理情形 , 隨時禀報 。至該道禀稱 ,
啊領事自擬條款十四則, 而查閱清擢内所列, 僅止六條, 何以多寡不符? 並即據實禀復 。仍候咨行查照, 暨候撫部院批示 。繳擢存。
惠潮嘉道禀開辦汕頭洋藥釐金批
據禀及另單抄擢均悉 。查洋商完納釐金一節, 前據該道等, 抄錄啊領事所議條款具禀, 當已批示, 為條約所不准行 。今果言壽張巨測, 至釐金不妆現銀, 待英國欽差回文, 實屬過慮 。此時但妆議單, 異日恐有醪輻 。釐金係徵自華商之手, 各口皆然, 即省城亦行之已久 。各國領事, 並無異議 。何潮州一府, 獨多周折 。 自委該道辦理洋務以來, 凡有禀請開銷, 本部堂無不俯允所請,甚為倚重 。乃自去冬汕頭滋事一案, 該道既接啊領事照會, 並不立時前往, 遷延貯誤, 釀成重案。試問該道, 居心何安? 本部堂不將該道糾象, 欲觀後效 。豈知該道不知激發自勉, 仍安故習 。而於潮州開辦通商以來, 該道議論, 無一句中肯, 動辄張皇, 全無主張, 既未能實心辦事, 並無真實學問, 更准徵妆洋商釐金, 逅被執定難推, 乃以華商代洋商出名完釐, 為掩耳盜鈴之計, 荒謬糊塗, 實出情理之外 。但不知該道故違條款, 開此一端, 究竟是何肺腑? 此事所關頗大, 仰即遵照條約, 速行更正 。倘再玩誤, 本部堂定將該道撤任, 奏請從重象辦 。該運同既同委此差, 若不悉心參贊, 一經貯誤, 厥咎維均, 毋謂言之不預也 。一面仍將辦理情形, 飛禀察核, 並候咨行查照 。此繳擢存。
惠潮嘉道禀汕頭洋藥釐務商定新章給發印花運照等批
據禀及另單抄擢均悉 。查徵妆洋商釐金, 以及洋商假華商之名, 領給運照, 實與條約不符,斷難准行 。已於前禀詳晰批示矣, 仰即遵照條約, 更正妥辦 。總之該道等不照條約, 謬妄從事,禍福兩途, 悉皆自召 。本部堂何能曲為寬貸也? 凛之切切 。至釐局需用印花, 應如何印給, 即由道條移釐務總局印發補用, 仍將辦理情形飛禀察核 。並候撫部院批示 。繳擢存。
東莞縣禀方年晚雨訊無傳派謗詞批
查此案前據布國甲領事伸陳, 宏發洋烟店有謗詞傳派, 不知何人印刷, 交該店傳派等語 。兹據訊方年晚雨, 僅稱有路過不識姓名數人, 在伊店前檢得字紙一張, 互相傳看 。適有洋人隨後走到 , 說此字毁謗洋人, 疑伊傳派等供 。查所印黄紙, 其質不甚微小, 何以偏落方年晚雨店前? 究竟何時所落, 當時初無所見, 而為不識姓名數人所拾看, 又值洋人撞見, 焉得有如是之巧? 且既經不識姓名數人同看, 何以獨指宏發洋烟店為傳派? 其中必有别情 。中外交涉事件, 中國人應歸中國官訊辦, 現在所取供詞, 既云有洋人目親, 務須真切確實, 方可示信外邦, 乃該縣並不細心研究供情, 仍屬支離, 斷難照轉, 仰再覆加詳鞠, 另緑確供, 詳覆核辦,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示加邮鷗汀等鄉被洋兵焚屋傷命
為再加優邮曉論事, 照得中外通商, 和好已有多年, 各處士民均應知曉, 何以洋兵前赴潮屬鷗汀、 浮嚨、東墩各鄉打鳥, 該鄉無知? 幼孩辄相追逐嬉笑, 釀成事端, 致被燒煅房屋, 傷斃多命 , 内有婦女幼孩, 亦遭傷殘 。本部堂聞之, 深為憫側, 即經批筋惠潮嘉道, 加意撫邮, 以資矜憐 。兹據該道禀覆, 查得因傷身死者: 鷗汀鄉三十二名, 浮嚨鄉二十五名, 東墩鄉十二名, 每名酌給邮賞洋銀三十元 。鷗汀鄉受傷者二十五名, 浮嚨鄉二十名, 東墩鄉二十三名, 每名酌給飬傷洋銀三元 。又查被燒民房, 鷗汀鄉二百六十五間, 浮嚨鄉二十間, 東墩鄉一百六十間, 每間酌給撫邮洋銀二元 。具禀前來 , 本部堂院覆加酌核 , 除傷斃各命 , 每名給洋三十元 。 已比向章從優 ,毋庸置議外 , 其受傷之男丁 、婦女 、童稚 , 當此被災之後 , 焉能有力調飬? 原給飬傷洋銀每名三元 , 尚恐無濟於事 , 今本部堂院再給受傷人 , 每名洋銀拾元 , 以資調飬 ; 其被燒房屋 , 每間原給撫 邮洋銀二元 , 似覺過少 , 亦應再加撫邮 。為謀棲身之計 , 本部堂院于被焼之家 , 每間再給洋銀三元 , 藉以體邮 。除昝藩司籌撥庫款 , 派委妥員解赴被災各鄉 , 仍照原查清冊 , 按名散給外 , 合行曉論 , 為此示 。仰潮屬鷗汀 、浮嚨 、東墩各鄉士民人等知悉 , 一俟委員解款到境 , 立即報名請領 , 以資邮飬而助生計 。此次本部堂院格外憐憫 , 重加優邮之意 , 深望各鄉士民驚定思痛 , 速自省改 , 力除囂凌之惡習 , 迅為純樸之良民 。父誡其子 , 兄勉其弟 , 興仁講讓 , 革薄從忠 ; 務使俗美風醇 , 間閻安生樂業 , 毋負本部堂院諄諄告誡之至意 , 實有厚望焉 。誡之 , 勉之 。切切! 特示。
整饬輪船一點鐘行路燒煤定數若干
查輪船本為外洋利器 , 一自官買以後 , 便成笨物 , 即如黄廷耀現駕安瀾輪船 , 由省赴瓊 , 往返計有十日 。如此一日薪工 , 駛不到半日路程 , 實屬虚糜經費 。應通飾管駕各輪船員弃 , 與經理船務之洋人 , 細加講求 , 每一點鐘應行若干路 , 滇燒若干煤 , 定一限數 , 以憑稽核 。縱不能如洋商輪船之迅疾 , 亦當遲速不甚相懸 。本部堂深知 , 該員弃在輪船 , 不過同一贅疣 , 亦為安逸之優差 , 尤宜究心講習 , 顧惜經費 , 以期利器得用 , 免被洋人貯笑。
禁據人勒贖告示為刿切曉論事 。照得匪徒據人勒贖 , 其害甚為狠毒 , 擇富厚之人 , 據捉關禁 , 凌虐逼辱 , 無所不至 ; 贖價多寡隨心 , 生死制之在手 , 如果走露風聲 , 或勒贖不能如意 , 被據之人必死非命 ,並且毀屍滅跡 , 惨毒不可勝言 。以故被據之家 , 忍氣吞聲 , 備價取贖 , 不敢鳴官究辦 , 恐其立加殘滅 。迫既贖出之後 , 仍復不敢聲揚 , 猶慮被其圖害 。是以破案甚屬寥寥 , 匪胆用是益張 。其韧據之虐 , 甚于强盜 , 而狠毒之心 , 無異虎狼 。此風一日不息 , 良民一日不安 。本年三月間 , 據署撫標中軍參將鄧安邦等 , 挚獲據匪黄亞嬌等八名 , 並將被據監生黄顯燦起出 , 一并解省聲明: 陳亞社一名 , 雖係黄亞嬌同夥 , 現經通信引挚 , 請將功贖罪 ; 勇目李炳坤 、區文江二名 , 捕挚據匪 ,最為出力 , 禀請核辦前來 。即經本部堂院賞給李炳坤 、區文江六品頂戴 , 陳亞社准其免罪 。旋據廣州府將黄亞嬌等審明 , 分别擬以斬枭 , 復經批飾正法在案 。此後無論何項人等 , 如能挚獲據匪 ,連被據之人一并起出者 , 即照李炳坤等之例 , 賞給頂戴 ; 其據匪同夥之人 , 如能通信引挚者 , 即照陳亞社之例 , 准其免罪 ; 地保膦佑 、知而不舉 , 本有應得之罪 , 如能送信引挚 , 亦准一體免罪。
為此通行曉論各屬諸色人等知悉 。遇有據人勒贖之事 , 或通信引挚 , 或綱送到官 , 定予分别獎勵。本部堂院為除民害起見 , 故不惜諄諄曉論 , 優給賞格 , 各宜謹遵毋違 。特示。
香山紳士保留香山協黄國安呈批
查香山協副將黄國安 , 職膺專城 , 有查挚盜賊匪徒之責 。該縣鄉民鄭姓與雜姓械鬥一案 , 兩造互相殘害 , 數月以來 , 地方大受荼毒 。本部堂迭飾該將 , 嚴行彈壓 , 妥為解散 , 並勒拿滋事匪徒解省審辦 , 以期除暴安良 , 使間閻得以绥靖 。乃該將委靡不振 , 坐觀成敗 , 營伍廢弛 , 豈尚可問? 且聞性耽逸樂 , 聲名平常 , 經水師提督翟咨參撤任 , 留省察看 。兹該副貢等聯名違例保留 ,固屬冒昧妄讀 , 而該將貯誤地方 , 該副貢等豈無所聞? 乃匿情懷詐 、顛倒是非 , 聯請保留 , 豈欲桑梓之邦 , 日遭糜爛乎? 據呈該將防海整飾 , 不知拿獲海盜多少? 若云揉演無懈 , 本係營將分内之事 。然以近事徵之 , 此言未必可靠 。若云宵深巡夜 , 匹馬當先 , 不知巡夜當先 , 算為何等功效?亦在保留之列耶! 若云内地安堵 , 現在械鬥之案 , 尚未了結 。若云該將會縣親行彈壓 , 無如兩造未曾罷鬥 , 該將袖手旁觀 , 雖去無益 。而該副貢等 , 又以四門設卡 , 城頭安堵 , 為該將之功 , 是即呈内所謂勞績堪徵者耶? 該副貢等 , 諒係居住城内 , 故爾如此推許 , 罔顧不經之論 , 又何必聯名如許之多? 雖其中未必人皆盡知 , 亦有冒砌其名者 , 而此風斷不可長 。紳衿為戚民領袖 , 風俗所闖 , 自應以公正居懷 , 不當以鄙劣為務 。今所呈者謬論 , 所保者劣員 , 是否情囑 , 抑係賄串 ,均未可知 , 何足以資矜式? 無怪民情刁悍 , 習俗不純 。此舉匪特與該將無益 , 且恐有損 , 該副貢年齒最高 , 首先列名 , 親身遞呈 , 而不知欺飾之詞 , 何能朦准 , 無乃老而憤乎? 雖砌控多名 , 又何益耶? 合行申飾 , 此呈不准 。保領附。
增城縣詳銷韧案批
此案事主温耀宗 , 被盜行韧 , 拒捕傷人 , 該前縣張令 , 並不勘駱通報 。據詳因事主延不引勘 ,致未詳報 。揣該縣之意 , 以為盜案不報 , 乃事主不引勘之故 , 誘為自惧 , 而“ 引勘 ” 二字 , 遍查律例 , 並無此項名目 。只有例載地方呈報盜案 , 州縣官不論遠近 , 無分風雨 , 立即會同營汛飛赴事主之家 , 查驗通報 。如不親柒查驗 、控作親柒填報者 , 革職 ; 諱盜者 , 革職 。又事主報盜 , 止許到官廳審一次 , 認脏一次 , 不許往返拖累 , 違者將承審官嚴加議處 。今温耀宗係染坊被韧 , 呈有確鑿住址 , 並非道路失事 , 或須事主指認 。惟聞外省陋習 , 事主報盜 , 官于未勘以前先派供應書役 , 又索飯錢 , 以致事主失物之後 , 又須花費 , 累上加累 , 所以視報官為畏途 , 往往飲恨中止 ,事所常有 。此案事主温耀宗被韧報縣之後 , 又復上控 , 尚非被盜不報 。該縣既將此案未經通報之故詳明 , 則是前縣張令諱盜無疑 , 例應参辦 。該縣接任後 , 自應通詳捕盜 , 以期除暴安良 , 方謂無黍厥職 。乃僅迭催事主 , 又以清釐積案章程 , 奉為靈符寳聳 , 而視盜韧重案 , 轉為爛卷陳言。據詳事主久不赴案 , 亦未呈催 , 請銷控案 , 以為了事 。似此存心 , 何堪謬膺民社? 查“ 原告 ” 二字 , 專指尋常詞訟而言 , 若被盜之家 , 則為事主 , 被殺之家 , 則為屍親 , 安得均以“ 原告 ” 二字律之? 該縣圖銷控案 , 不得不牽引章程 , 乃以原告不到為詞 , 何其不譜例案之甚耶! 仰東按察司 ,即將該縣嚴加申飾 , 勒限文到一月内 , 務將脏盜弋獲究辦 。倘再泄視 , 張令既以諱盜于先 , 該縣又復玩捕于後 , 定當一饼嚴参 。近來請銷控案 , 無論事主 、屍親 , 概以原告不到 , 紛紛藉口 , 禀詳銷案 , 實屬批不勝批 。並由司通飾各屬 , 一體申明禁止 , 以杜謬惧 。仍緑批報明撫部院 , 並候批示 。繳。
割司會議審案章程
為飾議事 。照得省垣設立言献局 , 專審疑難重案 。委員結案 , 較多予以計功給獎 。原于慎重刑獄之中 , 仍寓策勵人才之意 , 立法未嘗不善 , 乃日久懈生 , 實為廢弛 , 以致積案央央 , 罪犯擁擠囹图 , 時有庾斃 ; 誣佐久候貭訊 , 拖累尤多 ; 委員濫邀優獎 , 僥悻益甚 ; 亟應設法整击頁 , 以挽頹靡之習 。查上年十月識局冊報 , 舊管人犯五十三名 , 新妆人犯十二名 , 開除人犯四名 , 實在人犯六十一名 ; 十一月冊報 , 舊管人犯六十一名 , 新妆人犯五十六名 , 開除人犯二十名 , 實在人犯九十七名 ; 十二月冊報 , 舊管人犯九十七名 , 新妆人犯三十名 , 開除人犯三十二名 , 實在人犯九十五名 。案牘愈積愈多 , 犯誣久轟監押 , 情殊可矜 。即以十月冊報開除人犯四名論之 , 内竊犯二名 ,遞籍墩禁 , 良民二名 , 遞籍保釋 ; 十一月開除二十名 , 内保釋者十八名 , 交保候訊者一名 , 病故者一名 ; 十二月開除人犯三十二名 , 内盜犯正法者三名 , 歸案審辦者四名 , 遞籍鎖墩管朿者四名 ,保釋者十六名 , 病故者五名 , 大小委員十餘員之多 。每月結案如此 , 不知所司何事? 實深憤憑。
查閱冊報 , 新妆人犯項下 , 尚有數語註釋 ; 至于舊管人犯項下 , 一字俱無 , 竟在不論不議之列矣。聞委員每日午後始行到局 , 薄暮即散 , 一日工夫本無幾何 , 狡黠人犯 , 每堂熬審 , 亦止片時 , 無怪不能審出實情 , 以致案懸莫結 。總由委員意在苟且塞責 , 于新妆人犯解局時 , 晷加試問 , 得結就結 , 冀邀獎叙 。迫至人犯茹供不吐 , 則亦無意再訊 , 便存規避之心 , 旁觀者見其難審 , 亦復不敢過問 。積案之多 , 殆由于此 。若遇一案可結 , 則鞏起附名 , 如盜犯陳亞池等一案 , 委員列銜 ,有八員之多 。此外一犯兩委員 , 列銜者不一而足 , 問官多于罪犯 , 外省實為希聞 。如委員胡秉鈞一員 , 言献局保其素娴 , 例案聰斷本所擅長 , 結案二十四起 , 若不予以優獎 , 無以示鼓勵而昭激勸 ,請給超委一次 。遇有缺出 , 盡先委署 , 即經批准在案 。兹復細加披閱 , 擢内所開結案二十四起内 ,惟劉伯芙一起 , 尚覺棘手 , 其餘尋常案件甚多 。而劉伯芙一案 , 前因所審供詞 , 于原案緊要情節 ,多未訊及 , 業已駁飾復審 ; 且此二十四案 , 均非胡秉鈞一員所審 , 何以識局獨歸功于胡秉鈞 , 為之力請優獎? 不知其意何居? 殊所不解 。所有與胡秉鈞同審之員 , 將來是否一律請獎? 抑或不復重請? 凡此冒濫請獎 , 有違循名責實之道 。夫考核公則賢能自勵 , 獎叙濫則僥悻思逞 。何足以示勸懲? 徒令相率因循 。所有胡秉鈞原獎 , 由司暫緩註冊 。 聞該員平日審案尚為得力 , 應令從此奮勉 , 以圖後效而遂前功 。識局總辦各員 , 於積案如此叢胜 , 尚復不思振作 , 實心清理 , 專為委員開委署之捷徑 , 何其不顧名思義耶! 此後承審委員 , 亦如在京部院正稿 、帮稿之義 , 外省州縣首獲 、協獲之分 。遇有人犯衆多 , 一人思慮難周者 , 指派一員專審 , 再派一員帮審 , 不得任意附名 ;所審案件 , 總以頭緒紛煩 , 實在疑難者為斷 , 不必論其罪名之重輕 。專審委員 , 結一起即紀一起之功 , 帮審者自作另論 。他如尋常命盜案件 , 則委一員承審 , 以期責有專司 , 亦可睨其才識 。至于每月冊報 , 不得仿度支之式 , 有管妆除在之目 , 致使名實不符 , 自應分别已結 、未結兩項 。其已結者 , 固應詳加註釋 ; 即未結之犯 , 不論新舊 , 亦于逐名之下 , 註明: 何日解局 、現在訊有何供 , 或須行提要誣 , 或應飾查案據 , 均將行查月日 , 分晰註明 , 按旬一報 , 聰候逐旬考察 , 隨時勒限飾審 , 以稽委員之勤惰 。惟承審委員 , 嗣後必須常川駐局 , 即遇堂期 , 不必赴各衙門禀謁。倘有面回事件 , 亦可隨時面禀 , 或由首府及總辦之員禀達 。各委員既有承審之責 , 但當盡心研鞠 ,精勤聰斷 , 遇有挺刑匿供之犯 , 尤須晝夜熬審 , 以期究得實情 , 犯無枉縱 。本部堂亦不時派員訪察 , 自能默識賢否 , 斷不使黒白混淆也 。現在人犯淹滯過多 , 此後天氣日暖 , 潮濕愈盛 , 難免蒸染疫疝 , 定例獄禁罪囚 , 鎻鈕常須洗滌 , 蘑薦常須鋪置 , 冬設煖床 , 夏備凉漿 , 何等矜恤! 現如府監及南 、番二縣監獄轟押之所 , 自應仰體皇仁 , 一體優加矜恤 。粤東卑濕尤甚 , 更宜多薰藥物 ,無得坐視庾斃 。凡此諄諄告誡 , 固期慎恤刑獄 , 以省拖累 , 亦欲激勵人材 , 使委員濯磨自新 。但恐本部堂識慮不周 , 或有未盡詳骸之處 , 合行飾議 。札到該司 , 立即會同藩司查照 , 札内事理 ,悉心商酌 , 参以己意 , 妥議章程 , 詳復察核 。並將識局現有委員細加甄核 , 其聰斷尚可者 , 仍行留局 , 以觀後效 ; 其承識無能者 , 立即撤委 , 毋任濫竽 。一面留心考察 , 如有例案熟悉 、聰斷才長之員 , 派令入局充補 , 以妆得人之效果 。能用賢黜劣 , 何愁不知勸知懲? 但當一秉大公 , 勿存半毫私見 , 不惟刑獄日清 , 而吏治亦可望有起色 。一面分橄廣州府南 、番二縣 , 將監獄轟押之所 ,認真稽查 , 加意矜恤 ; 並將如何辦理情形即日通禀 、查核 , 均須見諸實事 , 勿任徒托空言 。切切!此札。
割司會議詞訟章程
為飾遵事 。照得粤東民情好訟 , 控案紛繁 , 各屬于批發控案及自理詞訟 , 往往經年累月 , 延不訊結 , 以致愈積愈多 。一案牽連 , 數家失業 , 書差每藉傳審為由 , 多方嚇詐 , 誣佐多人守候 ,受累無窮 。訟棍從中唆撥 , 枝節叢生 , 甚至一案未結而兩造已至破家 。其有負屈不甘者 , 事外尋衅報復 , 每至一案化成數案 、小案釀成大案 , 沉案滯獄 , 百 皆興 。不肖州縣 , 方安坐衙齋 ,何曾以民命為? 言之實堪痛恨 。前經設立積案局 , 委員稽查催辦 , 近亦徒存虚名 , 毫無實濟 。原定功過章程:“ 各州縣 , 上控案件如一月内結案六起至九起者 , 記功一次 ; 十起至十四起者 , 記功二次 ; 十五起至十八起者 , 記功三次 ; 十八起以上者 , 記功四次 。所記之功 , 除抵過外 , 積功至十次者 , 侯補人員 , 給予超委一次 。實缺人員 , 給予調署繁缺一次 ; 積功至二十次者 , 候補人員 , 給予盡先超委一次 , 實缺人員 , 給予盡先調署繁缺一次 。上控案件 , 在三起以上 , 一月一起未銷者 , 記大過一次 ; 五起以上 , 一月銷不及三起者 , 記大過二次 ; 十起以上 , 一月銷不及五起者 , 記大過三次 ; 積過至十次者 , 摘去頂戴 , 積過至十五次者 , 立予撤任 , 嚴参在案。”兹查記過一道 , 尚有未盡周骸 , 即如現任各州縣記過而論 , 記至十過以上 , 摘去頂戴 ; 其十過以下 , 不過上下徒行虚文 , 全無懲戒 , 殊非循名責實之道 。除有功可抵外 , 其餘現任州縣 , 每記一過 ,作何酌定章程 , 不致如前視同無事 , 稍知做惕 , 使功令可以嚴肅 。其候補人員 , 記過亦准有功相抵 , 倘有餘過 , 宜如何停委 、扣委 , 亦宜議有明文 , 方能有勸有懲 。即各州縣 , 于每月應行造報已 、未結各案 , 有竟隱匿不報者 、有逾期始行造報者 , 核其情節 , 隱匿不報 , 較之按月報明 ;及逾期造報者 , 更為藐玩 。前議功過章程 , 于隱匿不報及逾期不報 , 作何甄核 , 尚無明文 。其各 州縣 , 自理詞訟 , 何一非民命所關? 亦當與控案相計並論 。至論起計功計過 , 雖有舊章可循 ,然各州縣有繁簡之不同 , 詞訟亦有多寡之互異 , 自應按其審結一半者 , 功過相抵 ; 一半以上 ,已結幾起 , 方准記功 ; 一半以下 , 未結幾起 , 自當記過 。所記功過 , 統由藩司註冊 , 以免参差 ,亟應由司復核 , 妥議章程 , 以昭整筋而挽頹風 。合亟札筋 , 札到該司 , 即便遵照會同布政司悉心商酌 , 逐條妥議 。如本部堂札内事理 , 尚有未盡者 , 亦望参以己見 , 總期力除積 , 務在訟清民安 。酌議畫一周妥章程 , 詳請通筋 , 遵辦切速。
兩司擬章禀復接入
伏查詞訟 , 務求速結 , 而清釐須立章程 。從前原定各州縣功過 , 自結案六起至十八起以上者 , 記功一次至四次不等 ; 積功至十次二十次者 , 候補人員分别給予超委 、及盡先超委 , 實缺人員 , 給予調署繁缺 、及盡先調署繁缺 ; 未結案件又以三起至十起 , 所銷止一起 、或三起 、或不及五起 , 分别記大過一次至三次不等 ; 積過十次及十五次者 , 分别摘頂撤参 ; 其十過以下 , 應如何懲戒 , 未經議及 。誠如憲臺所云 , 尚有未盡周骸 , 惟思該員等積過已至九次 , 加以一過 , 即應摘頂 ; 再加五過 , 即應撤参 。若使按其過次 , 先予議罰懲戒 , 該員等轉因前過 , 業已議罰 , 明知以後不致重科 , 視同無事 。設遇下次再應記過 , 未便將已經議罰之過饼計 , 摘頂撤参 , 辦理不無窒碍 。本司等再三商議 , 擬請將記過已至五次 、不至摘頂参辦各員 , 即由本管道府委員 , 前赴該 州縣坐催 , 如一月内銷不及半 , 不准委員銷差 , 則委員自知實力催辦 。各該州縣 , 一奉委催 ,不必罰而罰在其中 , 自不敢以記過為具文矣 。又現奉憲臺昝開 , 各 州縣有繁簡之不同 , 詞訟有多寡之互異 , 按其審結一半以上 , 就已結起數記功 ; 一半以下 , 就未結起數記過 。如昝内事理尚有未盡者 , 亦参以己見 , 總期力除積 , 訟清民安等因 。仰見憲臺虚懷若谷 , 一秉大公之至意 ,本司等伏查郭前桌司 , 詳定舊章 。 内如控案三起以上 , 每一月一起未銷者 , 記大過一次 ; 細繹以上二字 , 專指四起而言 , 又五起至九起 , 一月銷不及三起者 , 記大過二次 ; 則是五起内銷至二起 ,尚應記過二次 ; 較之四起内詳銷一起 , 即可免議者 , 輕重已屬失當 ; 又十起以上 , 一月銷不及五起者 , 記大過三次 ; 則是十起内詳銷四起 , 與五起内詳銷二起 , 毫無區别 , 乃一則記過二次 , 一則記過三次 。参觀互證 , 尤屬不得其平 。若不論控案之新舊 , 及起數之多寡 , 審結詳銷 , 至一半以上即准記功一次 ; 不及一半者 , 即記大過一次 。洵屬至公至 , 至各州縣 , 於此次詳定章程 ,奉文行知之後 , 理應查明控案若干起 , 於冊内逐一造入 , 按月呈繳 。倘敢規避記過 , 隱匿不報 ,即屬有意抗違 , 自未便稍事姑容 , 必須隨時從嚴查辦 , 以杜流弊 。又查近來奉准總理各國事務 ,衙門催辦未結之案 , 事關中外交涉 , 較之尋常上控詞訟 , 尤為繁要 。似應筋令赶繁審結詳復 , 酌予獎勵 , 他如各州縣自理詞訟 , 例限二十日完結 。應請申明定例 , 由該管巡道督催 , 以免日久懸宕 , 拖累無辜 。其有上控命盜各案 , 混請詳銷者 , 自應查明是否已奉批銷 , 分别已結 、未結 ,核實辦理 。本司等會同悉心核議 , 謹就管見所及 , 参以舊章 , 量為變通 , 酌擬條款八則 , 理合另列清擢 , 呈候憲臺察核是否可行 。伏乞俯賜批示 。祗遵 。擢開:
一 、前奉憲臺昝開: 每月冊報案件 , 不得仿度支之式 , 有管妆除在之目 , 致使名實不符等因。應請嗣後各州縣 , 上控案件以前任未結舊案為一項 ; 以按月審結舊案詳銷者 , 作為已結舊案一項 ; 以本任内未結新舊為一項 ; 以按月審結新案詳銷者 , 作為已結新案一項 ; 分作四項造報 。不論新案 、舊案 , 務令於每一案之首 , 將何年月日 、奉文緑由 , 詳細敘明 , 以清眉目 。已結者詳加註釋 , 未結者亦將現在作何辦理情形分晰註明 , 以備查核。
一 、前任未結上控舊案 , 不論年分久暫 , 但係接准前任移交者 , 俱歸入舊案項下 。其本任内未結上控新案 , 凡前任移交舊案 , 在本任内始行上控者 , 即作為本任新案 , 不得歸入前任舊案之内 。應請嗣後各州縣 , 詳銷上控案件 , 不論新案 、舊案 , 籠統饼計 , 總以審結 。詳奉批銷至一半為度 , 如詳銷數已及半 , 或在一半以上者 , 不論起數多寡 , 概准記功一次 ; 不及一半者 , 亦不論起數多寡 , 概記大過一次 ; 積功至十次者 , 候補人員 , 給予超委一次 , 實缺人員 , 給予調署繁缺一次 ; 積功至二十次者 , 候補人員 , 給予盡先超委一次 , 實缺人員 , 給予盡先調署繁缺一次 ;積過至十次者 , 摘去頂戴 ; 積過至十五次者 , 立予撤任嚴参 。以上詳銷控案起數 , 總以銷至及半過半為度 , 如一二起已銷一起 , 或三四起已銷二起之類 , 方准記功一次 。若銷不及半過半者 , 如一二起未銷一起 , 或三四起止銷一起之類 , 即計大過一次 。所記功過 , 統由本藩司註冊 , 以免参差。
一 、現任各州縣 , 實缺候補 。各縣積至九過或十四過者 , 應請俟下月冊報 。如能自知愧奮 ,銷案較多 , 有功准其抵銷 。倘仍不知振作 , 銷不足數 , 仍應記過者 , 則已積至十過及十五過 , 立即分别摘頂撤参 。其記過已至五次 , 不至摘頂参辦各員 , 即由本管道府委員前赴該州縣坐催。如一月内銷不及半 , 不准委員銷差 , 則自知實力催辦 。各該州縣 , 一奉委催 , 自不敢以記過為具文 , 而知所做戒矣。
一 、各州縣 , 無論新舊上控案件 , 如有上月遺漏未報 , 或隨時查出補報 , 或至下月始行造報者 , 應請分别辦理 。假如實有控案四起 , 先經報作三起 , 詳銷一起 , 業已記過 , 隨據自行查出補報 , 與功過無關出入者 , 只就其漏報控案 , 記大過一次 。假如實有控案五起 , 先經報作三四起 ,詳銷二起 , 業已記功一次 , 隨據自行查出補報者 , 將原記之功註銷 , 仍照銷不及半 , 補記大過一次 , 再照漏報控案 , 記大過一次 。均由本藩司核冊 , 歸入詞訟功過案内 , 按次饼計 。其有心隱匿不報者 , 自應查明是否命盜重情 , 或係雜案及户婚 、田土事件 , 核其情節輕重 , 分别撤参辦理。
一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 催辦未結之案 。檢查奉行原冊内 , 惟廣 、惠 、肇羅 、南韶 、高雷、潮嘉等府州所屬各縣有之 , 亦惟廣屬之南 、番 、東三縣 , 及潮屬之澄海 , 每縣有三四起至五六起不等 ; 其餘十餘縣 , 每縣不過一二起而止 。如能於一月内全數審結詳復者 , 應請准其記功一次 ;若一時難以審結 , 將現在如何辦理情形 , 先行禀報者 , 亦請免其記過 。並筋各該員將已結 、未結各案 , 按月另行列擢呈核 , 不得动入上控詞訟冊内 , 以便稽查。
一 、定例州縣自理户婚 、田土等項案件 , 限二十日完結 。仍設立號簿 , 開明已結 、未結緣由 ,令該管府州 , 按月提取號簿 , 查核督催 。該巡道將未結之案动開一單 , 移知兩司 , 申詳督撫查核等語 , 定例本極周密 , 惟不實力嚴催 , 每致日久懸宕 , 拖累無辜 , 且自理不能速結 , 勢必上控求伸 。如欲控案之逐漸清釐 , 當察自理之有無壓擱 , 應請申明定例 , 飾令設立號簿 , 按限申報 , 仍由該管巡道督催 , 查明未結起數 , 列冊通禀兩院憲察核 , 一面移知藩□□□□□核辦理。
一 、各州縣於上控命盜案件 。業已獲犯 , 審明詳辨其被控之人 , 實係懷疑牽控 , 並非有心誣告 , 應准其將控案註銷 。如未經獲犯審辦 , 亦未勘驗 , 詳報開参 , 率請審屬虚誣 , 或不將誣告之人 , 照例反坐 ; 或照尋常詞訟事件 , 原告半年不到 , 舊章詳銷 。業經駁飾另行審辦者 , 仍作未結控案論 , 不得列入已銷案件之内 , 致滋淆混。
一 、命盜案件 , 均有例定 , 展参處分 。近來各州縣 , 往往將上控之案 , 率請詳銷 , 且牽引原告兩月不到 , 准其註銷例文 , 大屬朦混 。查定例原告兩月不到 , 應將被告釋放 , 即治原告以誣告之罪 , 所以息誣告而安良善也 。若命案則謂之屍親 , 盜案則謂之事主 , 豈尋常詞訟原 、被告可比?應請嗣後如再有牽混詳銷 , 除批駁外 , 即記該州縣大過一次 。若訊明原控失實 , 聰由訟棍誣控、添砌虛詞 , 除准其銷案外 , 仍勒令交出訟棍究辦 , 并治控告者以誣告之罪 。不得僅以“ 到案首明 ”與“ 始終誣執者有間 ”等語為之開脫 , 自甘模棱 , 違者撤参。
廣東全省水 、陸各標鎮協營寨大小共一百營内
陸路各標鎮協營 , 共六十五營:
督標中左右前後五營
撫標左右二營
提標中左右前後五營
廣州協左右二營
三水營
永靖營
惠州協左右二營
和平營
永安營
連平營
肇慶協左右二營
四會營
那扶營
陽春營
增城營左右二營
南韶連鎮中左右三營
佛岡營
绥摇營
南雄協
三江協左右二營
連陽營
清遠營左右二營
高州鎮左右二營化石營
羅定協左右二營廉州營
欽州營
雷州營左右二營徐聞營
瓊州鎮左右二營儋州營
萬州營崖州營
潮州鎮中左右三營城守營
黄岡協左右二營平鎮營
饒平營潮陽營惠來營興甯營。
外海水師各標鎮協營寨 , 共二十七營:提標中左右三營前後列内河
香山協左右二營
大鵬協左右二營
碣石鎮中左右三營平海營
南澳鎮右營左轄閩省澄海營左右二營
達濠營
海門營
陽江鎮左右二營赤溪協
廣海寨吳川營石匈州營東山營
瓊州鎮轄屬
龍門協左右二營海口營
海安營
崖州協
儋州營
内河水師各標協營, 共八營:
督標肇慶水師營
提標前後二營
順德協左右二營
新會營左右二營
前山營
新甯縣禀查無土匪勾結主使等批
據禀, 周副將所開新甯土匪之黄榮熙, 係丁憂工部主事回籍守制。李維屏、 趙樹蕃二名係舉人 , 趙錦芳、李有章二名係生員, 均在局辦事。 即陳賢啟等諸人, 亦係安分良民。 所有周副將前禀該縣土匪勾結各情, 應否免予置議之處, 仰東軍需總局, 會同布按二司核議詳奪。 至另單請飾周副將于所招兵丁, 務須選募别處人民, 勿使客民應募等語。查招募土民, 於客民不便, 招募客民 , 而土民亦不相安。 自應責成周副將體察情形, 于土民所居汛地就近招募土民, 而客民所居汛地就近招募客民, 庶幾各得其宜。但國家建設營制, 固當因時制宜, 體察輿情, 尤在地方官善為化導, 教民成俗, 使間里恬熙, 永無土客之分, 民氣绥和, 方副良有司之職。若不顧大局, 議論偏徇, 作局外觀, 又安用此地方官為耶? 該局移會周副將, 並瓤令妥為遵辨。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獻局禀訊黄東有係良民請釋批
查黄東有一犯, 前據順德協黄副將獲解來省, 發局審辦其原送供擢。 黄東有在廣西叠犯劫拐各案, 隔省移查, 固須時日。其上年九月, 夥同朱亞五, 在南甯拐得女子一 口 , 及亞灶交來女子一口, 名亞好, 一同帶至省城米婆處, 發賣其拐來女子, 已賣得銀九十七元。其亞好現在米婆處,未賣等供。 自應查傳米婆並亞好質訊, 以杜狡避。此等人犯, 初解到局, 易得實情, 及羁押既久,串供隱情, 俱所難免。况該犯係於上年十二月間解局, 非戴守任内之事, 其時識言献局審案, 大抵審問不得實情, 即予遞籍保釋, 央央皆是。 如果誣挚良民, 自應議罰原挚之員弃; 倘所審未得實情 , 率予保釋, 亦不足以服原挚員弃之心。且恐缉捕員弃, 聞而生懈, 殊有闖繁。 戴守係接審之員 , 無所用其迥護。仰東按察司即飾戴守會督識局委員, 查照原供, 提誣質訊, 明確緑供, 禀覆核奪。仍候撫部院批示。繳。
清逺縣詳林李氏上控案請銷批
查已死黄勝怡, 經該前縣驗明不致命。 右肋棍傷, 紅腫; 右肱肘一傷, 骨斷, 青黑色; 上下牙齒、唇吻、指甲、趾甲俱青黑色; 咽喉毂道, 用銀欽探試, 俱青黑色, 洗擦不去。 謂係被毆後服毒自盡。惟見誣曾社树及膦佑人等, 均稱黄勝怡于争毆後服毒自盡, 並無骨折重傷。 並據貢生朱永達等, 聯名結保林成昌實無毆斃黄勝怡, 及致傷骨折情事。 如果屬實, 該前縣何以原驗右肱肘一傷已經骨斷? 且傷至骨斷, 足以泼生, 何必再行服毒? 即云服毒, 究竟所服何毒, 如何服食,有無餘剩毒物? 覆核原驗情形, 其屍身臉面、 唇口、 周身是何顏色? 口 、眼 、耳 、鼻 、小便糞門等處, 有無血出? 均未據聲明。 而毂道亦不脹突, 核與服毒情形亦不相符。 究死於傷抑死於毒?
毫無切實供誣 。屍親于何年月日報案? 黄勝怡于何日身死? 全案皆未聲敘 , 案情疑寶甚多 。該前縣相駱後 , 並不照例詳報 , 忽將林亞谷照他物傷人例折責發落 , 又不敘詳候批 , 實屬不譜政體。該署縣到任後 , 亦不傳集覆訊 , 竟以案經前縣訊明斷結 。被告林亞谷 , 先已照例折責 , 兩造久未控訴 , 率請將案註銷 。各前縣辦理此案 , 固屬額預 , 該署縣依樣葫蘆 , 率請銷案 , 尤屬荒謬 。仰東按察司 , 即將該署縣鄭 , 令先記大過一次 , 移 會藩司註冊 , 以為玩率命案者戒 。一面筋令廣州府委員前往 , 會同接署縣卓令 , 究明致死根由 , 澈底研訊 , 緑取切供 , 分别議擬詳報 , 毋再額預干咎 。并緑批報明撫部院查核 , 並候批示 。此繳。
歸善縣禀锺亞貴命案批
據禀已悉 。查锺亞貴與劉黄氏 , 既經訊無奸情 , 乃黄亞勝等因锺亞貴頗有積蓄 , 起意闖禁嚇詐 , 何容锺亞貴執刀自泼? 明係嚇詐不滿所欲 , 用刀殺斃 , 事後埋屍滅跡 , 顯而易見 。况锺亞貴所帶牛價銀兩 , 曾否已被勒去 , 並未訊明 , 亦屬陳漏 。而細核自泼情形 , 既已泼傷喊痛 , 何又執刀不放? 情形殊欠確實 , 案情疑寶尚多 , 該縣等原審太覺含糊 , 應即覆加確究 。仰東按察司 , 速筋提集屍親犯誣 , 遵照指筋 , 澈底根究 , 務得實情 。緑取切供 , 將訊駱情形 , 填具格結 , 通詳察核 , 毋得稍有不實 、不盡 。一面選差懸賞 , 闖移膦封營縣 , 上緊嚴缉逸犯黄亞勝等 , 務獲饼究 ,均毋諱飾延縱 , 致干嚴参 ,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博羅縣禀曾瓊華控案批
此案前據監生曾瓊華 , 以“ 汛弃羅向華 , 于劉伯傳被劉徐福據捉 , 不敢嚴捕 , 反向該生索費 ,勒寫限單 , 並誣曾成瑞等拒捕窩匪 ” 等情 , 赴轅具控 , 如果屬實 , 法在必究 。兹據禀查明: 劉伯傳被據 , 汛兵吊放不出 , 時有曾姓數人環觀擁擠 。又因曾成瑞曾誤保劉徐福 , 該弃羅向華遂疑有帮同拒捕 , 移縣拘訊 。事出有因 , 曾瓊華係押令完粮 , 續已放回 。所控勒寫限單 , 係該監生一時未能交匪 , 具狀求限 。其嚇詐銀兩 , 查無確據 , 請毋庸議 。 曾成瑞等 , 濫保匪類 , 咎無可辭 。劉徐福現已遠逃 , 一時難獲 , 情願罰銀八百元為修城工費 。劉伯傳經曾瓊華等贖出 , 給屬領回 , 請將控案註銷等語 。控闖汛弃誣良 , 藉端索詐 , 虚實均應澈究 。既未提案訊明 , 率以查無確據請免置議 , 已非核實 。况劉徐福現犯據捉勒贖得脏 , 情罪重大 ; 曾成瑞等雖于劉徐福初犯鼠窃之時曾經濫保 , 今已事隔多年 , 豈得復行牽扯 , 而為汛弃羅向華曲開狡卸之端乎? 且曾瓊華業已來轅呈明 , 該縣自應按例訊辦 , 何故罰其捐修城工 , 而不根究汛弃以誣良藉端索詐之罪? 率請註銷控案 ,辦理殊屬糊塗 。仰東按察司速筋惠州府 , 立提汛弃羅向華及應訊人誣到郡 , 研審如何誣良 、藉端索詐 、勒寫限單 , 曾否得脏 , 據實詳辦 。此等劣弃 , 不必姑容 , 如果狡展 , 即行詳請革究 。一面督筋縣營嚴密缉挚逸犯劉徐福 , 務獲究辦 , 毋稍輕縱 . 並候礼營將汛弃羅向華撤任質訊 。此繳。
東莞縣禀章金生命案批
命案與盗案處分不同 , 劫殺與鬥殺罪名亦異 , 該縣謂聿潤連等代為冒遞呈詞 , 是劫是聞 , 厥罪維均 。是何言默? 又據禀 , 聿金生死後 , 聿學賢索銀不遂 , 即聽湛湘主唆 , 控控盗劫 。如果屬實 , 何以聿學賢在縣先報韧而後報阈 , 並不先報阈而後報劫? 禀詞自相矛盾 , 總由諱刮情殷 , 不暇思慮耳! 俞令現應卸事 。仰東按察司速筋新任東莞縣葉令 , 細查聿金生被殺實情 , 究死於阈 ,抑死於劫? 通禀察核 , 毋得代為諱飾 , 同干参咎 。一面比差懸賞勒拘聿潤連等務獲 , 並催傳聿學賢等 , 暨移增城縣提解唆訟之生員湛湘到案 , 集訊明確 , 分别究擬詳辦 。仍俟委員恩悴覆查情形與現禀有無控飾 , 另行分别筋遵 。暨候撫部院批示 。繳。
南海縣禀繳駁回金潤命案詳冊批
此案旅人金潤 , 被南海縣差役吳陛 、劉亞連等刀鏡致傷 , 身死 。于同治七年正月十三日 , 准署廣州將軍慶咨會 , 即經轉飾缉兒 、驗訊 、通詳 。旋於二月初日 , 據理事同知福丞會同該署縣 ,將驗明生死各傷大概情形禀報前來 。其後叠准將軍咨催 , 以吳陛 、劉亞連均係在官人役 , 不難提案 , 節經嚴礼催缉十四次 , 並經委員守提 。迄今年餘 , 兒未獲 , 並無隽字禀詳 , 不可謂非胆玩也!本年五月十二日 , 據該署縣會同理事同知福丞 , 將此案驗訊情由 , 填格通詳 。查閱詳尾 , 係填同治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出詳 , 係屬倒填年月 , 核與定例不符 。僅將原詳駁回另換 , 並不嚴加申飾 ,未始非從寬貸也 。兹於五月二十三日 , 該署縣復將原詳送呈 , 並據附禀聲稱: 本案係會同福丞相驗 , 若將詳冊另換現在出文日期 , 則應填現任理事同知長丞銜名 。長丞並未會同相驗 , 似難會銜填格出詳 。福丞卸事已久 , 又難填現在出文日期 , 擬請准免另換 , 仍將前詳格結禀繳 , 察核批示等語 。本部堂查該署縣承審命案 , 例有定限 , 何以事越年餘 , 甫經通詳? 遲延之咎 , 本屬自取。乃謂福丞卸事已久 , 倒填上年二月間出詳日期 。查此項詳文 , 日期雖已倒填 , 而出詳係自近 日 ,究在福丞卸事之後 , 不知該署縣如何會行? 憑何會印? 令人無可思度 。本部堂若准該署縣之請 ,倒填收文日期 , 則與現在收文及迭次催礼種種不符 ; 若標現在妆文日期 , 則此詳因何壓擱年餘?誰任其咎? 且准妆詳文以後 , 自應批辦 , 如批行仍按倒填年月 , 必與原案處處不同 。若按現行日期批發 , 則遲延之咎 , 本部堂當為該署縣代任也 。撈之情理 , 豈有如此辦法! 士大夫居官 , 公過不能免 , 私罪不可有 。查定例 , 官員承審命盗等案 , 務須立時缉捕 , 速為審理 , 倘有怠於聰斷 ,延案不結 , 及至限期已逾 , 懼干参處 , 因而挪改月日者 , 照規避例革職 。又 , 内外衙門案件 , 有挪移年月等弊 , 該管官知情用印者革職 , 俱私罪 。至承審遲延處分 , 按例均係公罪 。今該署縣奈何舍承審遲延處分 , 而甘蹈規避溺職之條乎! 是雖有心取巧 , 其實未譜政體 。復以原詳上汶 , 尤屬肆無忌惮! 此等違例妄為之員 , 即予以特參 , 亦未為過! 今再發回原詳格結 , 姑期該署縣改過自新 。仰東按察司即將發去原詳格結 , 轉發該署縣查妆 , 另行照例詳辦 。現在各屬倒填年月 、抽換原詳之案 , 不一而足 , 雖經遇案駁飾 , 實屬不勝其煩 。該司即會同布政司 、鹽運司通飾各屬 ,一體嚴行禁止! 違者照例揭参 , 以肅功令 。並緑批報明撫部院 , 暨候批示 。繳。
割香山縣將鄭應元等解瓣
為飾遵事 , 據香山縣職員郭作佐遣抱赴轅 , 呈稱:“ 切職等十八鄉興建翼賢義祠 , 被豪惡鄭應元等欺凌控阻云云 , 切赴。”等情到本部堂 。據此 , 當批查粘呈開列被焚被殺人數姓名 , 閱之深為憫側 。香山縣 、協職司何事? 任令兩造惨殺多命 , 坐觀成敗 , 黍膺民牧 , 苟具天良 , 押心何以目安? 言之實不勝憤憊! 先經飾提兩造匪首 , 迄今尚未據解省查 。鄭應元 、陳亦昌實為此案罪首禍魁 , 雖寸礫亦不足以蔽辜! 仰東按察司飛礼香山縣 , 將首犯鄭應元 、陳亦昌即日解省審辦 。倘再遲延 , 即將周令揭請撤革留缉 。並候遥札飾遵 、粘抄並發等因 。揭示并將呈詞印發東桌司外 , 合就飛礼飾遵 。札到該縣 , 先行摘去頂戴 , 即將首犯鄭應元挚獲 , 連陳亦昌同其餘犯誣 , 限文到日 ,立刻解省審辦 。如鄭應元不能就獲 , 即將其眷屬解省監追 。一面嚴飾兩造解阈止争 , 勒令細送匪徒 , 呈繳炮械 , 使良民得安生業 。此案自數月以來 , 殘殺不已 , 始由該縣因循醞釀 , 迫經激成械阈 。又屬怯懦無能 , 現在惨殺人命如許之多 , 該縣身膺民社 , 目親情形 , 試問何以自安? 亦何以謝百姓? 亦何以對朝廷? 若恬不知恥 , 仍復? 手旁觀 , 非特客匪日聚日多 , 為害胡底 , 該縣何能當此重咎? 即如現釀重案 , 尚復不知愧奮 , 赶繁了結 , 使地方日益糜爛 。本部堂惟有將該縣参革留缉 , 以為貯誤地方 、惨害民命者戒 。慎毋以身試法 。勿謂言之不預也 。凛遵 , 切速。
林岐山誣挚釀命一案
查閱全案情節 , 該革弃林岐山管帶師船出洋巡缉 , 被洋匪追逐 , 駛逃進口 , 向凌水縣朱令借銀二百兩 , 未允 , 含怒而出 , 逼令新義順船户袁福利隨伊出洋打仗 。其意必有所圖 。何以承官未將此節究訊明確? 及袁福利答以船小人寡 、又無槍炮 , 不肯允從 , 該革弃因此挾恨 。俟袁福利商船駛至楊梅港邊 , 開船追赶 , 槍炮齊施 , 袁福利驚慌帶同水手眷屬凫水上岸 , 村人陳德輝等疑為洋匪 , 鏡傷水手黄亞勝 、幼孩袁亞保二命 。該革弃尚欲將袁福利等帶回 。是該弃挾恨施放槍炮 ,轟擊袁福利商船 , 以致袁福利眷屬 、水手狼跄凫水奔逃 , 又被陳德輝等鏡斃 , 一家二命 。似此懷嫌 , 逞兒殘害 , 釀成一家二命重案 , 尚得謂之疑賊誤挚乎? 業經毛前部堂奏参革職挚問 , 自應照例治罪 , 以昭炯戒 。現在陳德輝等俱未就獲 , 人命一無抵償 , 幼孩袁亞保是否袁福利之子 , 亦無一言訊及 。案懸五載 , 袁福利屡次提質 , 拖累可知 。乃以袁福利自認初報失實 , 附 會其詞 , 曲為該革弃開脫 , 僅照溺職例革職完結 , 置誣挚釀命重情于不問 , 是誠何心耶? 生者悻免 , 死者含冤。袁福利初以屈情控訴 , 繼又拖累數載 , 亦屬苦中又苦 , 冤上加冤 。承審官不能確訊供情 , 明刑執法 , 亦不顧案情扭控支離 , 率請定識言献 , 曲縱兒徒 , 不知是何意見? 案闖奏達 , 如此供情 , 何能率轉? 仰即移飾雷瓊道府遵照指駁 , 再提該革弃切實研鞠 , 另錄確供 , 按擬解勘 , 毋任縱延。此缴。
割局覆審拐賣猪仔一案
為昝飾覆審事 。案查前據陽江營都司梁禹甸 , 獲解拐犯張亞良等二十四名 , 條質猪仔闖亞芳等三名 , 人數簿一本 , 即經飾發識局審辦 。旋據該局以提訊張亞良等 , 僅止供認前往竟工 , 或係探親 , 並無拐賣猪仔情事 , 禀請保釋等情 。本部堂查梁禹甸挚獲張亞良等之時 , 交海陵司巡檢 ,訊供鑿鑿 。兹據訊 , 或探親 , 或竟工 , 豈有三百餘人同往探親竟工之理? 所禀恐有未確 , 飾令梁禹甸並海陵司巡檢查明禀覆去後 。現據該局以張亞良等實係探親觅工 , 新洲地方實有華人在彼貿易 。伏讀憲論 , 以識局羁犯有九十餘名 , 皆由委員等不能審理 , 以致拖累 , 特命卑府等認真清釐。兹伍華源等均係無辜 , 若待梁禹甸禀覆 , 有稽時日 , 且該都司係原挚之員 , 設有迥護 , 冤更難白。可否先行開釋等情 , 具禀請示前來 。正在核辦間 , 同日又據梁禹甸禀覆 , 去臘二十二日 , 船至閘坡洋面 , 見有海波船内滿載多人 , 形跡可疑 ; 並據恬波火船各洋人 , 聲稱通來常有華船載猪仔 ,至新洲轉過洋船 , 前赴美國售賣等語 。都司駛赴查看 , 而該船喊救聲喧 , 是以將該船連人拘交海陵司巡檢锺國慶訊 。據關亞芳等供 , 被張亞良拐作猪仔售賣 , 並指出猪仔頭二十四名 。質訊張亞良等供認 , 陸續誘拐猪仔三百餘人 , 帶往新洲售賣 , 姓名悉記簿内 。梅耀觀等亦認包載出洋 , 得價均分 。即將張亞良等二十四名解省 , 關亞芳等三名備質 , 其餘被拐多人就近遣散 。又據聲明前解簿内 , 並無貨物開載 , 祗登拐帶猪仔姓名 , 且内有一欽註明: 如到新洲 , 估銀多少 , 三份均分 ;内船主屬一分 , 帶者屬二分 , 開載甚明 , 彰彰可考等情 。本部堂細核通案情節 , 張亞良與關亞芳不過素識 , 既云關亞芳窮苦 , 自願前往竟工 , 其赴新洲船價 , 是否關亞芳自備? 抑係張亞良代給?而吳亞裕 、洪亞換均話張亞良照應 , 果無拐賣猪仔情事 , 何以梁禹甸往看 , 即尔喊救聲喧? 若無迫切之情 , 斷不至此 。據訊因關亞芳等後到 , 坐在艙底 , 追悔誣供 , 而張亞良本與關亞芳等同伴 ,何以張亞良獨在艙面? 既經挚帶同行 , 那得相待若尔? 當梁禹甸查詢 , 衆人何以愈指張亞良等二十四名為猪仔頭目? 現據訊明 , 此二十四名皆係慣往新洲之人 , 並無初往者一人在内 。拐賣猪仔原係積慣之人所能為 , 况梁禹甸當時遣散有二百餘人之多 , 果皆探親竟工 , 均有切己之事 , 孰肯自願遣散? 且船内裝人而不裝□ , 又將關亞芳等姓名登記簿籍 , 如謂搭船攬載 , 何用開取姓名?
現據梁禹甸禀稱 , 簿内尚有一款 , 註明: 如到新洲 , 估銀多少 , 三份均分 , 船主屬一分 , 帶者屬二分 。此非拐賣猪仔之實據乎? 該局兩次具禀請釋 , 而此款並無一字禀及 , 不知其意何居 。但云“ 若待梁禹甸禀覆 , 有稽時日”, 又云“ 該都司係原挚之員 , 設有迥護 , 冤更難白”。不思言献獄何厭精詳 , 但不當置之髙閣耳 。若梁禹甸原挚有誤 , 自不得再有異議 , 設使承言献不實 , 何能禁人不禀? 以此觀之 , 該局何畏梁禹甸之具禀也 , 其中必有别故 。即張亞良等供述新洲風土娓娓可聰 ,該局亦附會其詞 , 深謂可信 , 而恬波火船各洋人愈云“ 載運猪仔到新洲轉過洋船 ”“前往美國佳賣 ”之語 , 其言不為無因 。該局僅聰一面之詞 , 未經究及 , 亦所不解 。此等人犯一經到案 , 便加研究 , 自可立得真情 。乃延之又久 , 串供尤所不免 。本部堂前因言献局委員審案懈弛 , 即如上年十月分冊報 , 僅止訊結窃犯二名 , 遞籍保釋二名 , 故特下札整筋 , 所以重民命而恤刑獄也! 不意該守等反因此藉口 , 謂有“ 清釐之文”, 遂尔如此辦理 。若無清釐之文 , 豈更玩帽從事乎? 各屬疑難案件 、命盗要犯 , 方交言献局 , 責任綦重 , 該守等均為言献局總辨 , 當思恪盡職守 , 不得因有清釐之文 , 即可不分皂白 , 或遞籍訊辦 , 或禀請保釋 。近日似此禀牘頗多 , 以此謂之清釐 , 實未之聞也。是本部堂所以整筋言献局者 , 轉為言献局開一草率之端 。延玩之習未除 , 縱漏之弊更甚 , 將用何法以治之耶? 缉捕委員查挚匪徒 , 甚是不易 , 解局之後並不虚衷推鞠 , 紛紛請釋 , 日後缉捕如何整筋 ,尤為可慮 。總之 , 此案現訊供情 , 種種扭控 , 難容開脫 。况簿籍有據 , 活口尚多 , 必應水落石出 ,以期無枉無縱 。特委候補縣胡秉鈞 、達桑阿 、張邛再行切實研審 , 如敢再蹈覆轍 , 定當親提審辦。合亟筋遵云云。
袁泳錫互酐高景賢
查袁泳錫剿辦會匪一案 。原詳張左嚨設立紅 、黄 、 白三教 , 自號偽東山王 , 以黄金元 、黄榮勝為左 、右元帥 。經在事員弃紳勇或臨陣捡捉巨冠 , 或設法搜捕餘匪 , 故意張大其詞 , 以為冒獎地步 。今被高景賢禀計 , 查明挚獲二十六犯 , 格殺二犯 。 内正法十四犯 , 傷斃二犯 。其餘或因病保調 , 或未訊有確供 。不過尋常捕匪之案 , 其原詳誕妄 , 不攻自破 。最可異者 , 不識姓名人亦格殺在内 。在格阈之時 , 或無暇問姓名 , 逅各犯就獲 , 自有活口可訊 。乃既不訊明姓名 , 亦不知其是否同党 , 而邊加以戳屍之惨 , 如何可登公牘? 高景賢以佐雜擅受 , 降一級調用 ; 刑訊未致死 ,降三級調用 ; 均私罪 。若照原擬弓役得脏 , 是袁泳錫所計得實 , 而高景賢劣跡太多 , 恐革職猶不足以蔽辜 。况門丁是何姓名 , 既未到案 , 亦未訊及 , 即弓役亦未解省 。似此憑空結撰 , 成何言献法?又如南韶連道補揭一層 , 袁泳錫之諱盗 , 由高景賢禀計訊明而知 , 如何尚可補揭? 豈不欲蓋彌彰?
麥欽等控張寶銘等一案批
查該生麥欽等前在安良局並本部堂衙門 , 先後指控張寳銘 、陳疇 、葉林保 、黄觀南 、黄湘、謝際熙等六名主謀 。糾匪李佳兩次奪犯 , 謝亞水 、林桂高 、羅乙四 、賴鴻俊等四名主謀窩匪築寨 ;張國戴 、劉章秀等二名主謀 , 助資羅黄福 、 曾桂祥 、林桂清 、楊開彬等四名領資簿首 , 謝天仙資助粮械 。如果該生等所告得實 , 則被控之大名 , 罪皆馴首 。兹據鄭鎮等查明 , 張寳銘 、李佳 、謝際熙三名 , 俱為釀禍之人 。陳疇徙居花縣 , 向無潛回 ; 葉林保 、黄湘 、張國戴 、謝亞水 、賴鴻俊等五名 , 或以老耄居鄉 , 或在家教讀 , 均非兒惡之流 ; 黄觀南即黄錦芳 , 劉章秀即劉漸鴻等 , 在省貿易 , 久歷年所 , 採訪輿論 , 黄觀南等均屬公正 , 邀令回高 , 在局辦事 , 金解匪徒多名 ; 羅黄福 、謝天仙 (即謝天生) , 亦在省貿易 ; 林桂高 、楊開彬徙居清遠 , 向無踪跡 ; 羅乙四 、 曾桂祥、林桂清等三名由雙都流寓各堡 , 向無滋事 。是該生等指控十八人為匪重情 , 現在查明 , 僅止三人得實 , 其十五人均屬誣告 。按誣告人死罪未决 , 照律反坐 。該生等罪應遠戍客匪勾結滋事 , 迭經鄭鎮督兵金斬數百名 , 其餘争相逃命 。孽由自作 , 本無足惜! 即雙都客民 , 本部堂明知其不在滋事之列 , 祗以宿隙未除 , 慮有後患 , 亦准一律遣散 。續據現署鶴山縣禀 , 有公正紳士保留應否准其免遣 , 本部堂慮患甚深 , 仍飾一體遣散 。亦憐其流離失業 , 故不論老幼男婦 , 概給川費及抵安插之所 , 再給耕種之資 。所以為地方生民計者 , 亦屬無微不至 。撈諸“ 普天率土 ” 之義 , 土 、客均是朝廷赤子 , 本部堂惟有一視同仁 , 欲使各得其所 。士民如果平心相處 , 無嫉害之心 , 無鲵觎之念 , 何致客民不能安居 , 仇衅相尋? 若謂客民皆非善類 , 而土居亦豈盡屬良民乎? 該生等毫無公道之心 , 惟欲客民盡置死地 。即如張寳銘一名 , 業已解省審辦 , 該生等乃請早日正法 , 下井投石 , 居心太薄! 此等稔惡匪徒 , 既經獲案 , 自應審明懲辦 , 亦豈由該生等所得讀請? 實屬藐玩太甚! 然則該生等誣告多人 , 干犯法紀 , 亦不當按律究辦乎? 本部堂最惡凌囂之習 , 尤疾惡薄之風!故於法外施仁 , 仍寓教化之意 。將該生等誣告之案特立一冊 , 詳註姓名 、事由 , 存諸檔案 , 如果該生等從此敦品勵行 , 革薄從忠 , 改過自新 , 原可不咎既往 ; 倘若估惡不俊 , 干預公事 , 仍有妄告 , 一經發覺 , 二罪俱發 , 從重治罪 。該生等其凛遵自惕 , 慎勿以身試法 。 自干重罪 , 以致噬臍莫及 。並候行司分飾知照 。粘單附。
割發方鎮條教為指授機宜事案 , 查前委: 該鎮統帶弃兵馳赴潮屬 , 會督地方文武 , 清理械阈 , 抗粮積案 ,業已會礼飾遵 。該鎮受札以後 , 自必悉心籌畫 , 求其當理者而行之 。本部院于此舉辦案 , 亦屬其難其慎 。兹復細加参酌 , 擬有條教四則 , 發給查閱 , 該鎮可藏諸行筐 , 身體而力行之 , 不特與公事有裨 , 亦為該鎮立身之助 。開列事宜於左:
一 、軍行宜申明紀律也 。查號令不嚴 , 則軍心不肅 ; 約束不明 , 則聲威不振 。該鎮行軍於梓鄉 , 士卒稍有騷擾 , 衆人必歸咎於該鎮 。辦事之始 , 此著最為要緊 , 若即藉人以口實 , 則此後一事不可為 , 衆怨有所歸矣。
一 、局紳宜聯絡和衷也 。該鎮生長潮郡 , 紳耆孰賢孰否 , 自必稔知 。如局中延邀皆公正之人 ,則是非自然清白 ; 倘有匪紳濫列其中 , 意在庇其党類 , 則黑白必有倒置 。此事大有關繁 , 該鎮與公正者 , 固宜和衷共濟 ; 不肖者 , 密囑地方官驅之 。倘係犯法匪徒 , 即就地辦之 。總宜不露痕跡 ,免得招怨 , 更宜妥籌熟商 , 于事有濟 。紳耆為一鄉之領袖 , 苟得公正可靠之人 , 譬如提綱挚領 ,諸事皆有頭緒 , 但期公事妥速完竣 , 何必定煩兵力? 諒該鎮斷無喜事邀功之念也。
一 、勇丁不宜添募也 。現在查辦匪鄉 , 非比徵剿逆賊 。先宜申之以教令 , 如果不服 , 然後忧之以兵威 。所謂不得已而用之 。練兵平日粗知紀律 , 尚易約束 ; 如倉卒添募勇丁 , 若輩獗悍性成、惟利是圖 , 明知事畢即撤 , 安能禁其據掠? 人數衆多 , 誹不勝誹 , 又恐官兵混雜 , 劾尤 , 是除害安良之謂何? 大與初意刺謬矣! 既有各局紳耆為耳目 , 輔助辦理 , 不致棘手 。即一二匪鄉公然抗拒 , 該鎮相機進禁 , 勒令交匪 , 如敢拒敵 , 乃用巨炮以轟之 , 毁為平地 。始終不可使官兵進鄉 ,使人言有所指摘 , 該鎮亦無以自解矣 。諒毁平一二鄉之後 , 軍威大振 , 餘可望風自服 。前礼添募勇丁一節 , 姑且備而不用 , 先壯聲勢可耳。
一 、遇事宜深思熟慮也 。該鎮身荷重委 , 統率戎師 , 旗旌導前 , 士卒擁後 , 體制何等尊頭!古人衣錦之榮 , 殆不及此! 然以本地之人辦本地之事 , 不但衅隙易啟 , 且恐怨尤叢積 。即秉公無私 , 猶慮難免 , 宜時時凜畏 , 刻刻戒慎 , 如臨深淵 , 如履薄水 。馱軍宜嚴 , 而接紳耆 、地方文武宜和 。若能同心相助 , 他人之功即該鎮之功 , 何必稍分彼我? 事畢功竣 , 論功行賞 , 該鎮定邀朝廷之懋獎 , 且留鄉党之芳名 , 此為全美 。倘或妄自尊大 , 不洽衆心 , 或辦理不善 , 别釀事端 , 亦恐為該鎮日後之禍 。本部堂院誼切同舟 , 志在共濟 , 故不惜諄諄誡勉 。務望凛體力行 , 以副委用
而奏全功 , 是所切盼。
禀中堂
敬禀者: 頃奉面論 。粤省勇粮開報雖多 , 總局按成裁減亦鉅等因 。伏思浮銷勇粮 , 各省皆然 ,而積猾營弃 , 預為地步 , 雖竭力核減 , 總恐不敵其浮 。是在調度之際 , 不予以浮銷之端 , 尚可正本清源 。如方耀現在剿辨匪鄉 , 不分匪勢强弱 , 一遇抗拒便准募勇 , 則該鎮所帶三千練兵 , 歸為何用? 且募而撤 、撤而又募 , 縱潮郡情形不同 , 亦恐該鎮恃勇不恃兵 , 統帥節制諸將 , 要當就我範圍 、聰我驅策 。今方鎮接奉此昝 , 恐啟圖利之心 , 轉惰鼓勇之志 。且所募本係烏合之衆 , 情見一鄉攻畢 , 即要撤遣 , 其據掠姦淫 , 亦何所忌惮! 兵法有先聲而後實者 , 此時不得已而剿匪鄉 ,當紀律整肅 , 秋毫無犯 , 除暴安良 , 令行禁止 , 使别鄉聞風知畏知感 , 自可少煩兵力 , 易奏全功。明知成事不說 , 然仰沐師恩 , 公事既有不妥 , 不敢不盡其愚 。兹飾房另謄一稿 , 量為更改 , 並又擬《致李中丞信》 稿 , 送呈鈞核 。謹禀。
每年額徵鹽課飽
廣東 、廣西各府州縣 , 及江西 、南赣 、甯郡 、湖南 、郴桂 、福建 、汀州府所屬州縣 , 并貴州、黎平 、古州各埠 , 額徵課飽銀: 六十三萬九千三百四十一兩四錢六分四釐 。 内潮橋各埠 , 額徵引
飽銀: 十二萬六千四百十四兩八錢五分四釐。
鹽務雜款名目 :
加平部飯
飯食充公
殊引奏
嬰鹽羡
罰贖
添平
四款頭係帮辦奏銷懸飽:
加捐懸飽
預提節省工伙
積引成本
籌補懸飽
西埠各款:
西稅
坐平
船頭
鹽規
秤羡
飯食
以上各款 , 係應隨同正飽完納奏銷 , 入撥派捐七分 , 彌補懸飽帑息。
籌捐潮橋運本:
耗鹽價
鹽倉公費添補修倉西省捕費運柩經費修造米艇公費銀兩
籌補潮橋缺飽
撥補潮飽籌撥京飽奉行扣平歸商程價平頭
各行成本
配鹽飯食撥補潮飽
懸飽成本
溢鹽程價
私鹽場羡
潮引成本
籌捐軍儲
白鹽加價
寄庫銀兩
西關地租
八旅菜鹽羡鐵稅
鐵規小禮部稿規
攤捐銀兩缉私經費外銷充公京羡
場羡溢羡
溢鹽撥補場羡溢鹽充公
公所還庫工貨公所私鹽變價寄庫舊欠
賞借息
旅人養贍息
旅舉水脚息軍裝息
龍王等廟息育嬰堂租息
故員襯屬回籍路費息
越華息
加增越華息端溪息
運柩息
馬谷價息
龍門協息
公捐掩埋息賠補買馬息粤端息
粤秀息
添補粤秀息馬匹變價息普濟堂息
快艇息
西省捕費本息洋船變價息
雲南土練本息塾台水柵息
修置軍械息鹽本本息
住堂乳婦經費本息嬰堂閏月經費本息潮局本息
籌裕米艇修費本息乾嬰口粮息
潮橋墊款本息缉私經費本息水脚息
鹽務陋規名目 :
西場程價每包銀伍分五釐 , 東場銀四分五釐 , 東西場潮墊銀五釐 。以上繳庫。運房飯每包一分二釐
庫大使每包三釐六毫書差又七毫二絲
經麽司每包五毫
批驗大使每包五毫
運房荼資每包不計 , 按每套程三錢六分海運房飯每包二釐二毫
程費每套三兩一錢五分
繳程價每百兩補火耗一兩八錢又 , 加平六錢
報單庫妆每張五分
電茂程到場 , 每包官規七分四釐二毫 , 防虞九毫七絲七忽扛籮三釐八毫五絲
雜款三釐四毫大船加倍
晒價一錢六分六釐二毫 , 駁船二分五釐二毫 此二款可領回三四成 , 賣與商人抵完價款。茶水一毫八絲
圍巡一分四釐
廠規一分四釐
票差一釐二毫九絲飯食一釐
房費釐九毫五絲查船三毫五絲
量船三毫
小費零星各款一釐五毫。
博茂程到場 , 每包官規七分四釐二毫 ,防虞二釐八絲
扛籮七釐六毫
雜款六釐八毫大船加倍
晒價一錢五分六釐二毫 , 駁脚三分三釐 此二款可領回三四成 , 賣與商人抵完價款。
茶水三毫四絲圍巡一分四釐廠規一分四釐票差一釐六毫
茶烟七毫二絲大船加倍
房費一釐九毫五絲針秤一釐五絲
掛號三毫五絲平頭九毫五絲
小費零星各款七毫二絲
白程到場費用:
每百石大船十九元 , 小船十七元。
計每百石回關 , 約成一百四十包。
大洲程到場費用 :
每百包六兩三錢
雜項每船十兩八錢九分
每船炮台武營費二元
此外 , 各場費用多少不等 , 隨時增減 。且程船甚少 , 大約西場如電茂、東場如白大洲。
程船到虎門 :
截角丈量費每船四兩五錢
封牌一兩四錢
鹽更一兩四錢
香資一兩四錢
程船到東關 :
丈量船頭每船二兩一錢
丈驗蓑衣鹽八包
每日開秤更鹽 , 隨時增減不定 。新秤由數包增至二十餘包 , 舊秤一包。
缉私丈量蓑衣綱鹽八包 , 另每日開秤一包
嘛瘋每船三錢
武廟燈油每船三錢六分
程船放東關監掣 :
北柜每百包船頭一錢五分 , 一百至二百餘包均半元 , 三百餘包一元 , 四百餘包二元。
中柜每百包一錢五分 , 包頭一錢三分 , 一百至二百餘包二錢 , 三百至五百包半元 , 五百至九百餘包一元 , 一千包以上二元。
西柜每百包釐頭一錢五分 , 包頭一錢三分 , 每船清艙三元各柜同。
西關程鹽批驗 :
每帮酞金七錢六分不計船數 , 每包飯食三釐五毫。
船頭 :
北江每船二錢五分。
連陽一錢。
西江六分五釐。
中柜六分均九五折。
點包 :
西江每包二釐五絲。
中北江一釐均七折。
放關 :
每包一毫一絲二忽五微 , 又一毫五絲 , 又三絲七忽六微 , 換照每包九毫三絲三忽 , 又三毫三絲三忽。
商人配鹽 , 除繳庫各款外 , 每包:
運房飯六釐 , 三首領連房飯共一分一釐 , 堂禮五釐 。督撫署三節兩夀 , 送巡捕門上 , 並商家紅白喜事。
商人繳完锏價:
锏價雜款 (每百兩) 平餘。
運署: 四錢
門上: 五分二釐
庫官: 二分四釐
庫吏: 二分四釐。
撥抵價款期溢 (每百兩):
運署: 二十兩
門上: 三兩
運房: 二元
庫大使: 一元
又按每船房費一錢一分 , 禀柬三兩一錢八分。
正價 (每百兩):
經麽: 一錢八分五釐
庫大使: 一錢八分五釐
此二款近聞在運房撥祗項下分出
正锏 (每百兩):
庫官: 三錢
庫吏: 三錢融锏八五折
商人送運署:
每月費四百七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新任並三節兩壽
臨全: 六百元
樂桂: 六百元
連陽: 五百元
雄赣: 二百元
門包加二
包價每個九釐 , 久不發作送款。
每年送鹽修二百兩。
銀號送運署: 每月月標一百兩。
各場送運署 (新任三節兩壽) :
電茂: 二百兩
博茂: 二百兩
大洲: 二百兩
白 : 二百兩
門包加二
運署新任商人供應三日 , 每日折銀五十兩。
運司呈繳三七搭拆各案
為呈繳事 。現奉憲臺昝開 。前據該司面呈清擢 , 内開: 同治五年 , 委員韓守等禀覆雄赣埠原案 , 受融一包 , 准受外埠籌補引一包 , 外埠精引一包 。請嗣後毋論籌補引 、積引 , 一律禀受 , 毋得只受籌補引而不受積引 。仍舊與本埠引目 , 正融皆七 , 而積引籌補皆三 , 以相撥拆一案 。又 ,臨全埠於同治五年九月間加三 , 竟引拆配 , 改為三七融受外埠 , 已完成本積引搭拆一案 。又 , 樂桂埠於同治六年 , 援照臨全等埠 , 竟融外埠 , 已完成本積引三七搭拆一案 。又 , 連陽埠於同治六年十月 , 准竟外埠 , 已完成本積引 , 與連陽本埠及帶辦洽洗兩埠 , 正引三七拆搭 , 不入比較一案。又 , 封富埠於同治七年九月 , 准俟三年分引目拆清後 , 援案融受外埠已完成本積引 , 與本埠引目三七搭拆 , 並照本埠拆正引之例 , 每包仍帶完舊欠五分一案 。以上五案卷宗 , 現在本部堂應需查核 , 亟應委員飾提 。合就昝飾 。昝司立即遵照 , 將前項各案卷宗檢齊封交委員賣呈來轅 , 以備查核 。切切等因 。奉此遵即照依提取各案卷宗 , 一饼檢齊 , 給交委員賣赴憲轅呈繳 , 云云。
擢開:
呈詳易承榮等續辦雄赣埠務三年由一件。
奉准易承榮等續辦雄赣兼帶始興 、翁源埠務由一件。
昝論臨全埠應完隨價之鹽倉等款五成完繳以裕轉輸由一件。
連陽埠觅融外埠積引 , 與本埠正引三七搭拆分飾知照由一件。
封富埠拆銷三年分正引准其融受外埠積引三七搭拆由一件。
公所委員徐以煊禀覆梁履和等 , 供辦樂桂埠 , 每年加配懸引五萬包加三搭拆禀一件。
候補鹽大使劉元標禀給還体先插委二次批
查劉元標前在香山縣獲盜原詳 , 請給盡先超委一次 , 業已批准 。嗣於同治五年四月批定新章以後 , 劉元標忽又禀府 , 詳請改獎 , 盡先插委二 、三次 , 貪求無厭 , 本為可鄙 。本部堂念其劾力在先 , 准給盡先插委一次 。乃劉元標旋被張辰照 、彭懋采等計其改獎取巧 , 批由該司議詳 。張辰照等係因争缺妄禀 , 本部堂即批飾將張辰照等記過停委 。所出雙恩場之缺 , 不准争缺各員署理。而劉元標于批定獎案 , 事閱多載 , 擅請改獎 , 亦不無取巧之心 。故飾註銷改獎 , 仍按新章記功 ,以昭畫一而免藉口 。兹劉元標辄敢禀請給還盡先插委一次 , 又請再給盡先插委一次 , 荒謬已極!本應予以懲處 , 惟念劉元標前次獲盗 , 不無微勞可緑 , 姑准給還原獎 , 盡先超委一次 , 仍照原批日期註冊 。經本部堂此次格外從寬之後 , 劉元標若復貪競居心 , 不知自愛 , 定當從嚴参辦! 仰鹽運司轉飾劉元標凛遵 。此繳 。禀鈔發。
奏為查明前任運司 , 擅減鹽商課飽 , 數目頗鉅 , 並經手庫款 , 亦有未妆未解 , 請旨筋調來粤清理 。恭擢具奏:
仰祈聖鑒事 。窃照兩廣鹽務 , 自軍務平定以後 , 自宜日有起色 。查前任兩廣鹽運司方潜頤 ,于上年九月間卸事時 , 曾據具禀 , 任内徵解課飽實屬有盈無織 。臣瑞因查所開數目不符 , 筋令接任運司孫觀覆查開報 , 旋據孫觀開擢呈送 , 數目仍屬不符 , 復筋詳細再查 。又據孫觀禀覆 , 以方潜頤任内款目繁多 , 查覆有稽時日 , 嗣因久未查覆 , 叠次昝催 。兹於本年七月二十三 日 , 據孫觀造冊禀覆前來 。臣瑞細加核看 , 查兩廣每年額徵課飽銀六十三萬九千三百餘兩 , 方潜頤自三年六月初十曰到任起至十二月止 , 是年妆正飽銀二十九萬五千六百餘兩 ; 四年妆正飽銀五十九萬一千五百餘兩 ; 五年妆正飽銀四十五萬二千一百餘兩 ; 六年收正飽銀三十九萬七千八百餘兩 ; 七年正月起至九月初三曰止 , 妆正飽銀三十萬五千六百餘兩 。是方潜頤任内徵妆正飽 , 年少一年 , 深為诧異! 然方潜頤在任時 , 從未據實開報 。又閱孫觀冊造 , 尚有前司業已解存 , 及方潜頤任内未妆未解各款 , 共銀四十九萬一千九百餘兩 。此項亦未據方潜頤報過 , 不知因何虛懸 , 自應查明清理。臣瑞又筋孫觀細查 , 方潜頤仕内經徵商課有無未妥 , 旋據孫觀開擢呈送查閱 。擢開: 方潜頤任内有批准臨全 、封富 、連陽 、雄赣 、樂桂各埠商減免課飽各款 。檢查臣瑞衙門檔冊 , 未據方潜頤禀詳有案 , 復將運署底稿調來查閱 , 確係方潜頤自行批准 , 埠商減免計共一年減妆正雜各款: 銀八萬一千餘兩 。内有樂桂一埠 , 曾據方潜頤于六年二 、三月間 , 兩次具詳請准該商梁履和等 , 加三搭拆免完成本雜款 。臣瑞俱已批駁不准 。現閱運署底稿 , 方潜頤係於是年四月間批准照辦 。查鹽政係臣瑞專管 , 即尋常公事亦應申報備查 , 况減免課飽 , 有闖庫款出入 , 例應禀詳候批 , 方成政體 。乃方潜頤於臣瑞兩次批駁之件 , 擅准照辦 , 未悉何故 。即因體恤商情 , 亦應斟酌商辦 , 何得擅自准行? 以致庫款有虧 , 鹽務積弊多端! 黠商營謀最巧 , 亟應查明整筋 。相應請旨 , 勅下兩江督臣轉筋現任兩淮鹽運司方潜頤 , 交卸來粤 , 赶將庫款課飽清查歸補 , 以重款項 。臣等會商即委廣東布政司王凱泰 、廣東督粮道貴珊 , 酌調鹽務熟悉人員 , 設立清查局 , 將兩廣鹽務澈底查明整理 , 以除宿弊而裕飽源 。理合恭擢具奏 , 伏乞皇太后 、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連陽埠: 每年額完正飽銀二萬六千七十一兩三錢五分八釐 , 除受三成外埠已完成本 、積引不計外 , 每年短妆正飽銀七千八百二十一兩四錢八釐 。每年額定雜款銀三千六百七兩九錢伍分九釐零 , 除同前外 , 每年短妆雜款銀壹千零八十二兩三錢八分七釐七毫零 。該埠帶辦清遠 、洽洗二埠 ,每年共認完正雜飽銀四千七百二十二兩七錢二分八釐 , 除同前外 , 每年短妆正雜飽銀一千四百十六兩八錢一分八釐零。
樂桂埠: 每年應完正飽銀九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兩八錢八分七釐 , 除三成搭拆不計外 , 每年短妆正飽銀二萬八千二百九十八兩六錢零 。每年應完襖款銀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兩二錢六分 , 除同前外 , 每年短妆雜款銀三千八百二十五兩零。
臨全埠: 每年應完正飽銀六萬八千九百六十九兩六錢八分八釐 , 除三成搭拆無飽之鹽丕計外 ,每年短妆正飽銀二萬六百九十兩九分零 , 每年應完雜款銀一萬四千一百七十四兩八錢二釐零 , 除同前外 , 每年短妆雜款銀四千二百五十二兩四錢四分零 。西稅不在此内。
雄赣埠: 每年應完正飽銀三萬三千九十七兩六錢八分四釐 , 除三成搭拆積引籌補不計外 , 每年短妆正飽銀九千八百二十九兩三錢零 , 每年應完雜款銀四千二百四十六兩七錢八釐零 , 除同前外 , 每年短妆雜款銀一千二百七十四兩零一分二釐零。
封富埠: 每年認完正飽銀一萬二千三百三十三兩九錢六分七釐 , 除三成竟受外埠已完成本、積引不計外 , 每年短妆原認正飽銀三千七百兩一錢九分零 。每年認完雜款銀一千五百四兩三錢四分五釐六毫零 , 除同前外 , 每年短妆雜款銀四百五十一兩三錢三釐六毫 , 西稅不在此内。
連陽埠 , 及帶辦清遠 、洽洗兩埠 , 自同治六年十月起 , 八年七月止 , 短妆正雜飽銀壹萬八千六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六釐 。樂桂埠自同治六年四月起 , 八年七月止 , 短妆正飽銀六萬六千九十六兩七錢二分 ; 雜款銀八千九百二十四兩八錢零 。臨全埠自同治五年九月起 , 八年七月止 。短妆正雜飽銀七萬二千七百四十九兩零 。封富埠自同治七年九月起 , 八年七月止 , 短妆正雜飽銀三千一兩五錢三分六釐零 。雄赣埠自同治五年十一月起 , 八年七月止 。(無下文 , 第 79 面右葉)
督撫雙街割東藩司軍需局鹽運司西鹽道
為昝飾籌議事 , 案據廣西鹽法慶道來禀 , 請催提運庫欠解西稅云云 。照督署洛文寫於稅飽兩項 , 頗有實濟等因 , 分别咨行查照在案 。兹會查西税係西鹽道應妆之銀 , 而懸欠在商在埠 , 非久自運司也 。本年部撥廣西月飽二萬兩 , 聲明無論何款 , 設法籌解 。今將課飽撥給抵欠 , 即係無論何款之一端 , 應行奏咨辦理 。且現年課飽凑給西鹽道辦理積欠 , 西税奏銷則東省課飽必形短绌 ,所有東省課飽奏銷及部撥京飽 , 本省兵飽如何統籌兼顧 , 均應預為計議 。而京飽省飽兩項 , 應飾東藩司及東軍需局司道會同妥商 , 方得周匝 。合就昝飾 。昝到該藩司總局司道 、運司監道即便會同東軍需局司道監運司西鹽道 、藩司鹽運司西鹽道 、藩司軍需局司道西鹽道 、藩司鹽運司軍需局司道公同妥議章程 , 迅速詳辦 , 并移運司該運司并鈔緑嘉慶年間 , 將西稅鹽規等銀 , 改由東省兌妆移解西省全卷 。及西省各埠原定額飽額稅 , 每包若干 , 現在減至若干 。 開造清冊 , 歸案會議 ,仍先鈔緑呈核 。再查近年鹽務疲敝 , 飽税兩绌 , 大率由於西省抽妆鹽釐過重之故 。西省開辦鹽釐之初 , 係因梧州失守 , 商亡埠絶 , 勞前部院變通成法 , 抽妆私鹽釐金 , 暫濟急需 。所抽之釐倍重於飽稅 , 是以上年東省請將釐金撥抵西税 。西省已有遵辦之文 , 乃遷延至今 , 尚未辦理 。其鹽釐一項 , 僅於同治二年每包酌減七錢二分 , 尚抽至一兩數錢 。東省不得已減輕飽稅 , 遷就西省十有餘年 , 憊不可支 , 以官商配運之引鹽 。西省仍照前時私鹽抽辦 , 致令稅飽因之兩虧 。本屬無此政體 , 今既另議東省飽課 , 撥完西稅 , 不由西省釐金撥抵 , 非將西省鹽釐大加裁減 , 由東省加增飽稅 , 何以漸復舊章? 課稅整飾無期 , 闢係實非淺鮮 。此一節近年屢次咨商 , 西省延未咨復 。兹值西鹽道來粤會議撥抵鹽税事宜 , 亟應即由該運司檢齊十數年來與西省商辦減釐始末案由 。與西該鹽道就近議定減釐數目 , 詳請奏咨定案 , 以免周折稽延。
西稅每引例完銀七錢八分五釐九毫八絲九忽。
雄颢埠逃商虧帑責令徐以煊賠繳批
查雄赣埠自同治五年十一月間 , 經方前司飾委候補知府韓鳳翔會同三首領公所委員 , 督同辦事商逐一釐剔 , 查得該埠原辦只有八商 , 續後添至二十六商 。於各商中選擇殷實者十二商 , 將蔡德和改為金祥順 , 皆註本姓名 , 並將更換商名保結總結 , 及各商姓名 、籍貫 、房産 , 開擢詳送本部堂衙門查核 。其時韓守等酌議 , 該商不繳現飽現價 , 名為體邮起見 ; 而於節省等銀 , 仍應預提分五釐工貨 , 以及首領房飯等款 , 毋庸核減 。當時議論 , 本屬重私輕公 , 然商人承充引埠 , 使委員及辨事商為之如此調停 , 所需使費定必不少 。本部堂只期課飽不誤 , 亦不復逐底追求 。逅後金祥順忽又改為“ 邱記 ”“翼記”。據詳 , 係邱位伏 、金翼堂合辦 , 既與原呈姓名 、籍貫毫不相同 ,自應詳明改充 , 乃公所督辦委員徐以煊等 , 請照如此辦理 。且謂有該員等在外稽查 , 其完庫及署中一切公事 , 同用“ 金祥順 ”商名 , 倘有貯誤 , 仍惟“ 金祥順 ”商名是問 。是徐以煊等胆敢私准改充 , 並不取結詳明存案 , 已屬胆大妄為! 而云有該員等在外稽查保承 , 何等著力? 委員肯替商人如此吃勁 , 其中情弊本已顯然 。乃云“ 倘有貯誤 , 仍惟‘ 金祥順 9 商名是問”, 此為欺人之談!
查金祥順引埠既易邱姓 、金姓合辦 , 所謂金祥順者 , 徒具虚名耳! 而曰“ 倘有貯誤 , 仍惟虚名是問”, 豈非奇談? 查前詳將“ 蔡德和 ” 改為“ 金祥順”, 據稱皆註本姓名 , 何以改名私充之時 , 並無金祥順在壕? 抑或當時所改之際 , 亦屬有其名而無其人乎? 實為難解 。現在邱記 、翼記逃遁 ,而應問之金祥順又何在耶? 虧帑至二萬餘兩之多 , 房已搬空 , 人已逃遁 , 而力任稽查之徐以煊又何在耶? 即使查抄變價 , 尚有幾何? 當時委員 , 為之調停著力 , 不知商人費多少貸財 。刻下商人逃避 , 徐以煊仍得置身事外 , 不過曰“ 另招殷商承充“ 而已 。然則所虧者公項 , 所肥者私察 , 情法豈得其平? 何以方前司于徐以煊等私准改充 , 一任朦蔽? 而徐以煊等營私舞弊 , 罪尤難恕! 仰即嚴挚逃商 , 監追並查抄財産變抵 , 勒限一月内如數繳清 。倘逾限不繳 , 或繳不足數 , 責令保准私充之徐以煊等賠繳 。如徐以煊等不自引咎 , 猶敢狡卸 , 本部堂定行親提該革商訊問 。諒當水盡山窮之時 , 該革商無不盡情吐露 , 何難水落石出也? 切切! 此繳。
運司詳覆雄赣埠逃商欠飽請寬限籌繳批
邱記 、翼記既有如許存引 , 何致逃遁? 該司不將雄赣埠招商接辦 , 但令徐以煊招致水客行鹽。本部堂姑且不問 。兹徐以煊僅完商欠九千餘兩 , 暫免参革 , 仍先摘去頂戴 ; 再限一個月 , 勒令徐以煊將未完銀一萬三千六百七十餘兩如數全繳 。倘敢飾延 , 届期定行奏革 , 未必再待司詳也! 仰即嚴飾遵照 。此繳。
德慶埠商争奪承辦批
據禀 , 該商初與楊庸軒夥辦德慶埠 。於同治四年 , 楊庸軒退頂 , 寫立契約 , 由該商承辦 。如果屬實 , 契約開載明晰本已斷絕葛藤 , 若該商果能飽款全完 , 楊庸軒何得再啟争端? 據禀 , 楊庸軒串謀公所委員徐以煊 、總商馮逸林等 , 詭名稟承 , 而徐以煊等偏袒朦覆 , 阻捎不許拆動額引等語 。查徐以煊前以雄赣埠“ 金祥順 ”商名私准邱記 、翼記改充 , 徐以煊担承甚力 , 朦成其事 。迫後邱記 、翼記虧帑逃遁 , 本部堂即察知徐以煊弄權舞弊 , 將來邱記 、翼記虧帑無著 , 定惟徐以煊賠繳也 。今該商計其串謀朦袒 , 固難保其必無 。而本部堂細察該商承辦埠務 , 亦成强弩之末 , 力所恃者陳裕德為之代完飽款 , 暫時勇衍 , 此後不知能否完飽 , 亦屬難定 。至於開辦限期 , 減輕成本 , 皆屬該商取巧 , 斷不能准 。惟德慶埠於該商未充以前 , 本已虛懸二十餘載 , 既經該商辦有起色 , 自應責令酌增加成納課 。查閱粘呈 , 運司所批“ 李文鈴既非德慶埠商 , 楊經常承辦未久 , 私自頂退 , 應行招商另充 ”等語 。檢查原卷 , 頂德慶埠者易經常也 , 並無李文鈴 、楊經常之名 。而運司所謂楊經常承辦者 , 何時准其承辦? 何年詳准有案? 實所未解 。商人承辦引埠 , 如果飽課無誤 , 即使另易商名 , 何妨詳明更換? 堂皇正辦乃鹽務公事 , 往往藏頭露尾 、移步換影 , 總由不肖委員從中把持 、播弄 , 任情顛倒 , 得售其奸 。以致鹽廢弛 , 不成公事 , 實堪痛恨! 仰鹽運司查明該商前承五年飽課無誤 , 不得輕聰委員 、總商之言 , 亦不許楊經常藉口争奪 , 仍准該商承辨 ,但令加成納課 , 以顧正款 。倘或以直為曲 , 以非為是 , 致使鹽埠疲壞 , 不可救藥 , 亦惟有執法從事! 本部堂為鹽務疲壞 , 日夜焦憂 , 不知何法可期整飾 。該司責有專司 , 尤當秉公持正 , 悉心籌辦 , 庶期日有起色 , 毋為劣員奸商朦蔽 , 致使不可救藥也 。慎之! 此繳。
鹽廠委員禀挚獲鹽斤請派銷批
查前經通飾缉私委員 , 務期人鹽并獲 。一以究枭販之行踪 , 一以查私鹽之來歷 。定章本有深意 , 乃近來缉私委員總以鹽犯逃遁為詞 , 千篇一律 , 起獲鹽斤 , 意在一半邀賞 。若皆似此存心 ,惟利是圖 , 其異於枭販者幾希? 無怪匪踪至今不能净絕 , 走私之場埠亦無從破案 , 龌綱何日得有起色? 應再明立章程 , 嗣後獲鹽不獲犯之案 , 只准以二成充賞 , 八成歸公 , 以杜其弊 。兹閱該委員來禀 , 共獲私鹽十四萬六千餘斤 , 並無一犯就獲 , 此即缉私之通弊 , 而禀内沾沾以派銷充賞為務 。查前據東江埠商鄧時宜具禀 , 委員收買私鹽 , 抬價勒銷 , 以致商累益重 。即經批飾 , 查辦在案 。今該委員既請派銷 , 並不將鹽斤銷價聲明 , 藏頭露尾 , 其弊顯然! 不過欲藉上司批示 , 為抬價勒銷之具耳! 仰鹽運司會同東布 、按兩司 , 通飾缉私各員弃遵照 , 並令該廠委員將因何派銷鹽斤不將價值聲明之故 , 即日明白禀覆察核 。一面由司嚴查此項鹽斤究竟有無買私勒銷情弊 , 據實詳辦 。仍候咨明撫部院查照 。繳擢存 。禀鈔發。
割司裁革鹽房承辦奏銷陋規
為飾遵事: 照得粤網龌務 , 埠懸飽匮 , 已有江河日下之勢 。本部堂憂心如焚 , 無術補救 。前經查知魄送各衙門食鹽一項 , 論飾禁革 。兹查本衙門鹽務房書吏 , 每辦殘引 、省河 、潮橋各奏銷 ,向請另提工食及桌椅 、板橙等項 , 該司視為舊規 , 亦准折價領取 。現在鹽務敝敗 、課飽匮乏之時 ,豈容有此陋規? 應即永遠裁革 , 以節浮費! 合亟昝飾 。昝到該司 , 立即遵照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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